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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共有的取得方式是什么,知识产权构成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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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共有的取得方式是什么,知识产权构成体系

知识产权共有的取得方式是什么

知识产权共有的取得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原始取得,另一种是继受取得,从两的字面意义上能够看出,对于原始取得是当事人创造得来的,但对于继受取得通常是由当事人通过继承而得来的,但都属于共有取得。>

一、知识产权共有的取得方式是什么?

1、原始取得。知识产权共有的原始取得,即共有之知识产权系首次形成,不依靠任何原知识产权人的权利而取得的方式。对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我国《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合同法》都有明确的规定。

2、继受取得。 知识产权共有的继受取得,即共有的知识产权以原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为依据,通过某种法律事实而取得的方式。

二、知识产权共有的继受取得主要包含三种方式:

(1)转让取得。即通过交易或者其他合法途径(如赠与或遗赠),取得共有知识产权。具体又能够分为三种情形:第一,通过合同的方式取得共有知识产权份额;第二,两个以上主体约定,作为共同受让人受让知识产权;第三,从单一主体的知识产权人处取得一定的知识产权份额。

(2)继承取得。即自然人通过继承遗产的方式取得共有知识产权。具体又能够分为两种情形:第一,多数继承人继承同一知识产权;第二,继承已经死亡的共有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份额。

(3)承继取得。即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通过合并、分立的方式取得共有知识 产权。 《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这里的“权利”,当然包含知识产权,尤其是对 科技企业和品牌企业而言。因此,当1个企业分立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时,能够形成知识产权共有。当1个企业吸收或者合并其他企业,被合并的企业是知识 产权共有人的,则合并后的企业取代原共有人的地位成为新的知识产权共有人。

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的越来越重视,国家也出台了相关的知识产权的法规来进行明确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不得是哪种方式取得的知识产权,都是属于个人的产权财产,其它公民个体或者公司企业是不能够侵犯的,必须在规定的法律范围内进行合法的处理。

知识产权构成体系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Property):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含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的财产权,是智力成果的法定权,而不是知识的法定权,主要体现人的智力价值而不是知识价值,本质为智慧财产权。知识产权包含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所谓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即为精神权利;所谓财产权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根据1993年通过的世界贸易组织(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规定,“知识产权”包含下列各项有关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在工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创造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中所称的知识产权包含: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地理标志权、商号权以及他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1.专利(Patent)专利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授予申请人或其权利继受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具体而言,专利是由政府机关或者代表若干国家的地区性机构根据申请所颁发的一种文件,这种文件记载了发明创造的内容,并且在一定的时间期限内产生这样的一种法律状况,即获得专利的发明在一般情况下仅有经专利权人的许可才能予以实施。专利制度的基本内容是根据专利法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进行审查,对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同时把申请专利的发明内容公诸于世,以便进行信息交流,实现技术有偿使用。2.著作权(版权)(Copyright)以及邻接权著作权又称版权,指作者对其独创性的作品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专有权利。其标识符号为C。著作权在国外也叫文化产权,主要用于文化产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不论是否发表,均依法享有著作权。著作权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创意思想本身。3.商标(Trademark)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的生产者(工业企业)、销售者(商业企业)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服务企业)的商品标志。其印刷在商品表面或包装上,使该商品与其他同类商品有所区别。4.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Know-how)和经营信息。从其范围来看,它包含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和方法、管理诀窍、顾客名单、货源情况、产销策略等信息。商业秘密不同于专利权,和著作权也不太一样,它不是靠外在法律的强制和法律的保护,而是靠企业自身内在的保密程度。只要能够长久保守秘密,商业秘密就能给企业带来长久的经济利益。技术秘密,也称“专有技术”,是一种在长期生产实践中积累起来的,为从事生产活动所必需的,未进行公开,仅为少数人知道的技术知识或者经验,属商业秘密的一种。5.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AppellationofOrigin)原产地名称(以下称“地理标志”)指原产地内的特定产品产品的质量和特性必须完全或主要由该产地的环境(自然因素和人的因素)所形成,按法定程序批准以原产地域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如景德镇瓷器,景德镇的高岭土中铁含量低,烧制的瓷器晶莹剔透;再如茅台酒也具有独特的地理特征,不能够在其他地方联营生产。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与一般商标的区别在于,地理标志不是由其所属的某个经营者独家享有专用权,而是由某一地区内经营者的代表机构进行申请注册和管理,凡是该地域内的经营者都能够使用。地理标志不可转让。同样的地理标志能够用商标、商号来区别。世界各国保护地理标志的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专门法保护,通过单独立法保护地理标志,主要在法国和南欧一些国家实行;二是以《商标法》保护,通过申请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形式保护地理标志。截止到2013年底,我国共初步审定公告和申请注册地理标志商标2190件,外国地理标志商标46件,其中包含苏格兰威士忌、波尔多葡萄酒等享誉世界的产品。此外中国有10个地理标志产品获得了欧盟保护,如镇江香醋、龙井茶等。与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主要是酒类和奶酪产品为主的特点不同,我国地理标志申请注册大部分为农副产品,地理标志申请注册正成为提高农副产品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带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农副产品价格普遍高出同类产品20%以上,如黄骅冬枣、卢龙粉丝、山庄老酒、沧州金丝小枣等。除此之外,为加强对特色林产品的有效保护,规范林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国家林业局拟建立林产品地理标志审核登记制度。随着地理标志的广泛使用,有些地理标志商品逐渐演变成通用名称,不再受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如法国的香槟酒,指产于法国Champagne省的一种发泡白葡萄酒,在许多国家被认为已经成为一种发泡酒的统称。6.植物新品种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是指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资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资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资料。我国1997年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种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主要以植物新品种权和农业生物技术专利为主,极大地调动了育种者的主动性。目前,我国植物保护品种申请量的70%以上均集中在玉米和水稻两种作物,再加上小麦,三大作物的申请量占据了申请总量的80%以上。7.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指元器件的分布,同样的电路原理被设计成不同的布图设计(拓扑图),决定了产品的质量和性能。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包含该项内容,由于那时微电子工业尚未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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