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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院的筹备工作,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范围具体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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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院的筹备工作,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范围具体有什么

知识产权法院的筹备工作

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存在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差异是地域性产生的根本原因。近些年,随着综合国力的逐步提升,经济迅速发展带来的知识产权纠纷越来越多,同时也给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15年全国法院审判执行情况》,2015年我国各级法院新收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案件123493件,上升5.98%;审结119511件,上升8.46%。其中,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09386件,上升14.51%。此外,不正当竞争、专利权案件大幅上升。2015年,全国法院新收不正当竞争案件2181件,上升53.38%;审结1802件,上升32.99%。新收专利权案件11607件,上升20.3%;审结10182件,上升10.37%。①能够看出,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的逐年递增(尤其是专业性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已经成为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新常态,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审判体制改革正是我国应对这一司法实践问题的重要举措。经过长时间的集中审判体制改革试点,知识产权法院的筹备工作逐步展开,我国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背景已经酝酿成熟。200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就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一系列工作任务和具体措施,是指导当前和今后1个阶段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纲领性文件。200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江苏省无锡市召开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总结了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5年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经验和成果,明确今年和今后1个阶段加强和整体推进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工作任务。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3个5年改革纲要(2009—2013)》,提出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1步优化人民法院职权配置,全国部分法院开始试点知识产权审判的“三审合一”机制,这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进程中的又1个纲领性文件。2013年11月16日,《人民日报》全文刊发《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提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①2014年6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召开,会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以上述文件为基础,以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审判体制改革试点为支撑,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8月31日发布《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成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开启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进程的新起点。为了切实履行上述决定,尽快成立知识产权法院,相关筹备事项开始紧锣密鼓地进行。2014年10月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以及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有关规定,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向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选任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知识产权法院筹备工作进入实质性阶段。为进1步明确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发布《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结合三家知识产权法院的筹备情况,2014年11月6日,我国首家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式挂牌受案。12月16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正式挂牌成立。继北京、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后,12月28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正式挂牌成立。至2014年年底,三家知识产权法院全部整合完毕,进入实质性审判阶段,自此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踏上新征程。必须注意的是,与试点情况不同,首批成立的三家知识产权法院并未采取“三审合一”审理模式,仅涉及民事和行政案件。对于司法实践中集中反映出来的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效率低下、诉讼成本过高的问题,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三审合一”模式,无疑是最符合改革目标的实施方式。可是,由于这种试点模式彻底突破了原有诉讼体制的制约,必须从根本上改变法院审判格局,改革成本相对较高,阻力也比较大,对于刚新成立的知识产权法院而言条件尚不成熟,因此三家知识产权法院结合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实践和法院组织结构特点,并未与试点情况保持一致,而是采取了过渡性的“二审合一”②模式,如此一来既能够暂时缓解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关键性问题,又能够降低改革阻力,不失为一种较好的过渡方案。

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范围具体有什么

地域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适用地域管辖。即“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成果的所属权利,现今社会中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例有许多,特别是在商业竞争中。因此,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假如遭遇知识产权被侵犯,就必须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应该怎样去界定所属法院的管辖范围呢?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有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范围的知识。

一、三大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范围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目前审理北京地区的知识产权案件,北京地区以外的案件还是由地方法院负责管辖,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类行政案件全国范围内由北京审理;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则可跨区域管辖,对广东省内的部分案件享有一审管辖权,对广东省内基层法院的部分上诉案件,享有二审管辖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与上海三中院等合署办公。

二、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为进1步明确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第三条 北京市、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第四条 案件标的既包含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内容,又包含其他内容的,按本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明确管辖。

第五条 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一)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授权确权裁定或者决定的;

(二)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强制许可决定以及强制许可使用费或者报酬的裁决的;

(三)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涉及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的其他行政行为的。

第六条 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第七条 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和依法申请上一级法院复议的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

第八条 知识产权法院所在省(直辖市)的基层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由该基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外,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由该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维护是有严格的规章制度的,我们应该清楚的了解这些程序的具体步骤,及所属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范围。这样在遭遇到类似问题时才能够有效快速的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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