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法条具体内容是什么
经商标局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为申请注册商标,注册商标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国家规定必须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注册商标,未经核准申请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生活当中自己的知识产权被侵犯的话,坐以待毙或者盲目的进行解决,这都不是可选的方法。大家能够在了解过我国的知识产权法法条以后,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假如知识产权被侵犯,有的情况下可能荣誉、财产都会遭受到无形的损失,并且我国的知识产权法法条实际上也是比较常用的。
知识产权法法条具体内容是什么?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是由《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三部法律来构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 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据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据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含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四)美术、摄影作品;
(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以及说明;
(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以及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七条 科学技术作品中应当由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保护的,适用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八条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以及权利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含:
(一)作者;
(二)其他依据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第十条 著作权包含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别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别人
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能够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能够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第十四条 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编辑作品中能够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十五条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制片者享有。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中剧本、音乐等能够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能够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以及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十八条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第十九条 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据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由国家享有。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以及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假如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能够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据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别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别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必须,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使用别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本法规定能够不经许可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合同包含下列主要条款:
(一)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必须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超过十年。合同期满能够续订。
第二十七条 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合同另有约定的,也能够按照合同支付报酬。
第二十八条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据本法取得别人的著作权使用权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
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二十九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专有出版权。合同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十年,合同期满能够续订。图书出版者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别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第三十一条 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据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能够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能够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三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能够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杂志社能够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第三十四条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二节 表演
第三十五条 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使用别人未发表的作品演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表演者使用别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能够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表演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应当按照规定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表演者为制作录音录像和广播、电视节目进行表演使用别人作品的,适用本法。
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别人从现场直播;
(四)许可别人为营利目的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第三节 录音录像
第三十七条 录音制作者使用别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别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能够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录像制作者使用别人作品制作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八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九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别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该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出版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被许可复制发行的录音录像制作者还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和表演者支付报酬。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四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别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别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能够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并且除本法规定能够不支付报酬的以外,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四十一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下列权利:
(一)播放;
(二)许可别人播放,并获得报酬;
(三)许可别人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并获得报酬。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节目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被许可复制发行的录音录像制作者还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和表演者支付报酬。
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业性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能够不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第四十四条 电视台播放别人的电影、电视和录像,应当取得电影、电视制片者和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别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别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别人作品的;
(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使用别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
(七)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能够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一)剽窃、抄袭别人作品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三)出版别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
(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六)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七)制作、出售假冒别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著作权侵权纠纷能够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愿调解的,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九条 著作权合同纠纷能够调解,也能够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著作权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对于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能够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发现仲裁裁决违法的,有权不予执行。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当事人能够就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能够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能够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法所称的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
第五十二条 本法所称的复制,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
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以及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本法所称的复制。
第五十三条 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法的实施条例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五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据本法予以保护。 本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依据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对于知识产权的正常使用,分类,合同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假如行为人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的话,对方能够通过法律的途径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且赔偿相关的损失。并且随着时间的不断转变,科学的不断进步,知识产权的范围也会越来越广泛。
知识产权法官谈那些被驳回的专利申请
知识产权法官谈那些“被驳回的专利申请 ,容许发明人将发明创造申请为专利,这是国家对于科学技术进步、创新的认可和保护。但事实上,专利申请并非都如大家所想的“高端,有些专利读起来就像是在看一本科幻小说。当然,过于“天马行空的想法很难最终被获准申请注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助理陈一平标明,能够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和不切实际的胡思乱想的判断标准之一,在于专利法中的一项规定——专利的实用性。
驳回案例 “永动机
理由▶▶ 违背自然规律 不具备实用性
在初中的物理课堂上,教科书就告诉我们,“永动机是1个典型的违背能量守恒定律的例子。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一起专利纠纷(东方法律网提供)中,申请人提出的专利竟是1个“靠自身产生高压,液压循环自行工作的发动机。申请人标明,在不出故障的情况下,这台发动机能够“以后永远不靠外力协助起动。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装置在后期不靠外力长期自行工作过程中,必然会因机械摩擦、发热等耗散大量的能量,直至耗散殆尽,停止工作,不可能仅依靠机器内部部件,在外力提供原始起动能量后,不消耗外来能量的情况下就能维持长期无限的自行工作,这明显违背能量守恒定律,不具备实用性。
“专利申请应当符合自然规律,违背自然规律的发明是无法实施的,因此也就不具备专利法所要求的‘实用性’。陈一平标明,永动机这类专利申请没有现实基础,是无法被授予专利的。
但就是这个只需具备基础科学素养就能分辨的问题,却仍然不断有人将“永动机包装成各种形态,进行专利申请。
在提供启动能量后无需补充能源,依靠内部发电机、超能电动机相互作用,便能源源不断输出能量的“电磁永动机;利用一系列杠杆连接机件,让机器人实现持续行走的“自走机器人……这些都是北京知产法院曾审理过的“永动机类案件,这些专利也毫不意外地均被驳回。
驳回案例 沙漠增雨、航天母舰
理由▶▶ 只是设想层面 脱离社会必须
也有一些专利申请人的想法更为“宏大。申请人曹某计划通过其设计的一套“沙漠干旱地区增雨技术,增加干旱地区的降水量。
在曹某撰写的专利说明中,其认为,沙漠地区之因此干旱,是由于沙漠的南北方向导电条件不佳,而海洋、湖泊、湿地等含水的土壤地表导电良好。而决定降雨量的原因,是地球自转过程中形成的“大短路环流。
根据这一理论,曹某主张,向干旱地区洒盐水、埋金属导线,便能提高沙漠的地面导电性,以增加干旱地区的降水量。但事实上,某个地区是否会下雨,是大气环流、海陆分布、地形条件等多个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没有任何公开文献或者证据能够证明,提高地面的导电条件,就能增加地区的降水量。
“专利法要求,专利必须能够产生积极的经济、技术、社会效果。陈一平标明,专利的技术方案应当能够重复再现,并且本专业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公开的技术内容,应该能稳定地复现技术方案。而曹某的“增雨技术受限于其他多种因素,无法确信一定能够达到增雨效果,自然也就无法获得专利授权。
这种“脑洞大开的专利申请并不少见,例如一专利提出“在高空风力作用下产生足够大的作用力,能克服重力在高空稳定运行的“高空发电环,则是仅仅停留在设想层面,无法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
还有申请人向北京知产法院申请保护一种“航天母舰专利,申请人标明,该航天母舰既能够在地面组装其次整体发射升空,也能够将各部件运送至一定高度后在高空进行组装,还能够凭借其大功率动力系统和辅助动力装置,实现在地面和太空之间的重复往返。
这种“专利,则看起来更像是科幻小说中的设定。陈一平标明,“航天母舰与现有的航天工具相比,并不能产生积极的效果,是一种明显无益、脱离社会必须的专利技术方案。
驳回案例 让产妇“自己生娃
理由▶▶ 不属于技术方案 更没有创造性
在妇产领域,申请人翁某提出了1个设想——在完成常规产前检查后,让产妇学习分娩知识,通过心理辅导克服恐惧心理,最终让产妇在产房内调整体位自行分娩。翁某认为,我国四川等地的产妇都能够在家生育,引导产妇自行分娩有实用性。
“即使孕妇是顺产,整个生产过程也会因人体机能条件不同产生差异,它的变数非常大。陈一平标明,目前科学对于人体的理解仍然很有限,由于人类个体间差异性巨大,没有任何一种手术操作能够保证重复、稳定地产生预期效果。
每个产妇在分娩时都受到个人体质、心理因素等共同影响,产妇和医护人员必须根据现场情况采取不同措施,1个产妇的分娩过程很难在别人身上完全再现。目前,外科手术方法由于人道主义考量和难以在产业上利用,不能作为专利申请。同时,专利说明中除接生外的产前培训等步骤,属于社会生活领域的日常行为,不属于技术方案,更没有创造性。最终,翁某的专利申请被法院判决驳回。
专利三问
一问▶▶ 何为专利?
专利制度起源于英国,当时,工业革命使得技术发展突飞猛进,当时的人们注意到了工业技术对于国家的价值,因此建立起一整套保护发明者的制度。发明者投入时间、金钱进行研发,并将自己的专利通过专利文献的形式详细披露,以换取国家所给予他的一段时间内的垄断收益。但给予这种保护的前提,便是专利必须具备一定的社会、经济价值。
二问▶▶ 怎样申请专利?
要想申请专利,必须先撰写详细的专利申请文件,将提交审核的专利方案写清楚。陈一平解释道,专利申请文件必须让该专利所在领域内的通常技术人员能够理解,由于专利是一种“以公开换保护的制度,要想获得专利法的认可,前提就是要将技术方案充分公开。
随后,申请人便能够将专利申请文件提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由专业的审查人员进行审查,在这1步,审查人员必须判断专利的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陈一平标明,缺乏实用性是专利申请被拒的常见情形。假如申请人对此不服,能够申请复审,对复审决定不服的,还能够以国知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陈一平标明,随着近些年的普及宣传,大众已经有了申请专利保护的概念,但对专利法及专利制度的需求理解还不透彻,因此才会出现“奇葩专利申请。
“创新思路千万条,实用可靠第一条。陈一平笑称,专利要具有在产业中被制造或使用的可能性,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具有积极有益的技术效果。从1个天马行空的想法到具体可实施的技术方案之间,是有较长的路要走的。
当然,一些小发明、小点子尽管不符合专利申请的标准,也同样能产生其他的价值。被网友们称作“发明界泥石流的网红“手工耿,就常常用不锈钢等废弃资料做出一些奇怪的“无用良品。陈一平认为,这些创意可能在娱乐等领域产生意义,不过无法被纳入专利评价体系之中。
三问▶▶ 怎样判断是否能成为专利?
怎样判断1个专利申请是否具备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呢?这是专利审查和专利行政案件审理的核心问题。但专利所涉及的学科领域极其广泛,可谓是“隔行如隔山,没有任何1个人能够广泛涉猎全部学科。
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设立了技术调查官制度,在专利案件中,聘请相应领域的专家参与庭审。截至2019年底,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共有75名技术调查官参与了2068起案件的技术事实查明工作。
在开庭前,法官会提前预约特定领域的技术调查官,并邀请其为合议庭提前讲解专利涉及的技术方案,让合议庭形成1个初步的技术感知。而在开庭时,技术调查官还会针对双方存在争议的技术问题发问,并就争议技术问题发表客观、中立的意见。
“对于技术本身,1个理论是否有效,是能够有相对明确的结论的。陈一平标明,自然科学有其固有的规则,针对某一项具体的专利,从业者能够给出明确而固定的结论。而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法庭的技术调查官,能够协助法官查明案件技术事实,从而更好地完成案件的审理。
本报记者 刘苏雅
文源: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