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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对信息保护程度问题,知识产权对信息保护的有效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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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对信息保护程度问题,知识产权对信息保护的有效性问题

知识产权对信息保护程度问题

首先是间接侵权理论。网络的发展、技术的革新,使得第三方责任的概念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对于间接侵权的有关研究也更加深入、具体,除此之外判例的发展也极大地推动了相关理论的发展。在MetroGoldwyn-MayerStudiosInc.(简称MGM)诉Grokster,ld.一案中,原告MGM联合了多家电影公司、音像公司以及词曲作者对Grokster和Streamcast公司提起诉讼,认为其发布的P2P性质的Grokster和Morpheus软件构成了版权的间接侵权、而被告却称自己的软件具有”非中心化”特点,也就是该软件不存在供目录检索和管理服务的中央服务器。用户间交换的内容,在P2P软件提供商自己网站的服务器上不留任何痕迹,即便停止其网站的运行·文件仍然能够畅通无阻地在计算机终端用户之间直接传递,因此,被告根本无法控制用户利用该软件传输文件的行为,不能构成代位侵权。而摒弃了中央服务器上集中目录的设计,也无从对侵权行为进行实质性的协助、从而也不能构成协助侵权。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都支持了被告的观点,认定其行为不构成侵权。而最高法院最终引用了KalemCo.诉HarperBrothers案中确立的诱导侵权理论(InduCEmentofInfringement),认为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对于最高法院的裁判,波士顿大学法学院的Alfred.Yen教授提出了自己的意见,认为Grokster案事实上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非版权法中第三方责任的主要理论一一严格责任原则。而对协助侵权、引诱侵权和代位侵权原则在版权侵权判定中应用的限制应成为主流。还有学者从公共政策的角度进行研究,认为应当遵循版权法的权利限制与例外原则为第三方责任人设计标准规则。其次是版权的刑法保护。近些年各国加大了对版权的刑法保护力度,对于网络侵权行为的处罚也由单纯民事制栽转向民事与刑事的双重处罚。对此,有学者表支持,认为乱世应用重典。面对愈演愈烈的网络侵权案件,刑罚能够有效地阻止一些个人的非法下载与共享行为。《金融时报》原编辑安德鲁?高尔斯在公布的英国知识产权报告中也指出,因盗版音乐业的年销售每一年在以20%的速度锐减,保护版权是保护创意并让英国的文化产业持续繁荣的根基所在。因此,有必要改进版权法,加版权保护的执法力度。高尔斯还在报告中提出了具体的建议,例如对网上盗版行为予以不超过10年的重罚,或通过调解和仲裁等快速的解决手段来降低诉讼费用,将违反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纳入国家共同安全计划的警力范围等。但也有学者持反对意见,认为处罚太过严厉,同时对于刑罚能否有效抑制网络上的版权侵权标明怀疑公共知识联盟(华盛顿公共图书馆团体)主席GigiSohn指出,“国会必须谨慎考虑是否有必要由于仅通过P2P网络提供信息就给12岁的孩子戴上手铐。”

知识产权对信息保护的有效性问题

受美国学者约翰?巴洛(JohnPerryBarlow)的版权消亡论的影响,不少学者认为在数字化环境下传统版权法正而临越来越多的困境,已经完全失去存在的价值。有的学者甚至指出,版权法正逐步偏离其鼓励创造,促进知识和文化传播的立法宗旨。SivaVaidhyanathan在《版权丛林》一文中指出,版权越来越强势一一版权客体的扩大、保护程度的增加不仅抑制了个人创作,也妨碍了知识和文化的交流与共享。而卡罗尔?辛普森也在《版权给你的未来造成困境了吗?)中明确指出,在电子网络时代,版权法已经变得完全不重要了,即便没有强大的版权法保护,知识财产的生产将继续增长。另一方面,DRM、P2P、BL.OG技术的快速发展也给版权法提出了更多的挑战,版权保护和信息公共获取的分歧变得史无前例的尖锐。因此,更多的学者努力探询重建版权制度的法律框架以解决这些题。我们尝试把这些努力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唯技术论派的观点。他们认为:“技术性保护措施的发展进步,将会给予版权作品更好的保护,从而胜于存在于网络空间之外的法律;而合理使用则应当作为1个平衡物来维持公众与私人之间的适度平衡。”澳大利亚麦考瑞大学的YeeFenLim教授则指出数字权利管理(DigitalRightsManagement,简称DRM)事实上赋予版权人超出法律规定的更多的权力、因此,与版权法相比,DRM给予了版权人更为切实有效的所有权保护香港的李亚虹博士也支持这种观点,她认为实施DRM能够有效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因而能够取消版权制度,代之以税收制度。第二,平衡论派的观点。他们认为版权改革在于重建版权系统的平衡。美国杜克大学法学院教授詹姆士?博伊尔(JamesBoyle)认为,“为新闻工作者、教师定义合理使用制度是数字环境下重建版权系统平衡的重要措施。”即便作为创作共同董事会成员,博伊尔也在《开放心态为何重要?》一文中指出,“这不是说开放总是对的,而是我们必须在开放与封闭、专有与免费之间取得平衡。”斯坦福大学的保罗?戈尔斯坦也指出版权利益平衡是考虑数字时代版权领域新问题的立足点。第三,创作共同论派的观点。杰西卡?利特曼(JessicaI.Itman)希望,版权法应当“短期、简单和公平”,在这样的版权法体系下,我们不再根据复制权来定义版权,而是将版权重塑为商业利用的排他权。0劳伦斯?菜斯格(LawrenCELessig)则建议版权法重建应该遵循这几个主要原则:①缩短版权保护期限:②简单的二元体系,取消复杂的例外情况;③强制调整;④禁止延长追溯期限。第四,公共政策论派的观点。哈佛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教授威廉?·费希尔(WilliamV.Fisher)建议用政府行政补偿来代替版权法的主要部分和加密保护技术。采用税收制度,根据作品的普及范围,从税收中给予进行版权登记的音乐或电影作品权利人对应占比的黯偿。,随着版权保护日益体现出垄断的新趋势,版权保护的垄断化发展已经超出了版权法能够调整的范围,应当采用反断政策进行调整。其次是版权的利益平衡问题。在网络环境下,传统的利益平衡发生了转变,扩大版权人权利、认可技术性保护措施等立法上的转变均显示利益开始逐渐向私人利益倾斜。劳伦斯?菜斯格指出公共领域正在不断缩小。对此,有学者从效益主义哲学(theUtilitarianPhilosophy)的角度研究版权利益平衡问题,指出效益主义要求立法者在计算财产权利时应以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为目标,在以排他性权利激励发明与艺术作品创作的同时,对该权利限制公众享用那些创造物的偏向子以控制,并力求在者之间实现一种最佳平衡。并且认为效益主义是版权法的价值基础,版权法应该在效益主义的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指引下,构建一系列的制度以实现版权人私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平衡。克里斯蒂娜?汉纳也在《版权回归》一文中强调版权法发展的趋势是版权人权利的扩大,而公众获取信息的空间却在缩小。版权法中公共利益与权利人利益的紧张对立主要体现在版权侵权案例中,这是由于版权法对于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规定很模糊。而所谓版权回归,就是要缩小私人利益的范围,扩充公共利益的范围,仅有这样才能达到新的平衡。国内学者从经济学角度提出了知识产权的“对价”与“衡平”理论,认为知识产权机制的运行就是“对价”ー一平等个体之间自由与自由让渡和补偿的平衡,以此实现冲突双方处于帕累托最优状况时的帕累托改进,即不损害任何别人的自由而对别人的自由进行改善。DRM的发展与应用使得版权人和公众利益的冲突再次尖锐·面临新的挑战多数学者认为DRM给版权利益平衡原则带来新的冲击,从实质上减小了合理使用的有效性。信息技术政策办公室(OfficeforInformationTechnologyPolicy,OITP)的戈德温(Godwin)认为DRM会约束公众对于受DRM保护的信息的合法使用,例如公共领城作品的获取(或其他容许自由使用的作品)图书馆作品的保存、行生作品的创作、历史的研究、合理使用权利的行使以及为教学目的的使用。除此之外,过度的技术保护还容易使那些在网络技术开发和网络资源运营方面具有强大优势的企业缺乏约束,从而可能出现滥用技术措施,损害消费者和竟争厂商的利益。大卫?曼恩(DavidMann)在题为《数字权利管理和失明者》一文中,表达了他对于DRM技术负面效应的担忧。他指出,盲人或其他残疾人原本能够借助辅助阅读技术实现信息获取,今日他们也会由于DRM而被拒之门外。大英图书馆馆长林恩?布林德利(1.ynneBrindley)发起了一次有关数字时代版权利益平衡的辩论,他认为DRM技术发展、版权强化使得公众合理使用的权利受到侵犯,提醒立法者注意版权法的修改要协调好技术措施、版权保护与公共获取、共享知识和信息三者间的平衡。最后是版权扩张的合理性问题。为了应对以因特网为代表的新技术环境给版权保护带来的问题,各国纷纷修改版权法以适应数字环境。这一轮版权法案的调整凸昆了版权强化和扩张的趋势,也引起了学术界对于版权扩张合理性的探讨。多数学者认为,现代版权扩张法案打破了传统版权法的衡平性而没有使社会公众获得补偿。威廉?霍兰德(WilliamHollander)认为,“RIAA向国会施加压力修改版权法,使得版权得以持续扩张,给予版权人更多的保护,然而这种扩张是以最终用户自由获取信息为代价的,颠覆了版权的利益平衡。”9支持这种观点的还有特蕾西?考德威尔(TraceyCaldwel),她在《数字时代的版权平衡》一文中,指出在数字化的技术条件下,私权扩张使版权的合理使用范围儿乎被吞没。版权的扩张限制了在合理使用制度下教育、科学、文学等创作者合法获得作品的自由。也有学者从法哲学的角度研究该问题,约翰?贝利(StrongBailey)和查尔斯(Charles)认为将所有权的基本理念错误地嫁接到版权制度上,才导致了今日版权的非理性扩张。出版商在“私权神圣”的理念支持下,其垄断权在不断得到财产权增加的刺激下不断扩大。也有学者从微观经济学的角度研究版权扩张的合理性问题。威廉?兰德斯(WilliamLandes)和理査德?波斯纳(RichardPosner)提出,外部拥挤是作品进入公有领域后社会价值减少的潜在原因。他们提出版权法应该调整、扩张,以确保版权人和公众的利益,以至于保证社会总体的经济价值。然而罗伯特?皮埃尔斯汀(RobertPiasentin)的《外部堋挤与版权扩张》却表达了不同的观点,他认为数据库、地图和事实作品等并不会由于无限制使用造成外部拥挤而受损。而对于现有公共作品和版权作品的研究明,由于版权作品进入公有领域而导致作品需求下降是难以置信的。因此,“外部拥挤”不能构成扩大版权人权能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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