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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对象是知识,知识产权对信息保护程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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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对象是知识,知识产权对信息保护程度问题

知识产权对象是知识

在知识产权法上,知识应当是一种符号组合,由各式各样的符号元素组合而成。这里必须厘清符号元素、符号系统、符号组合等概念。符号元素,即单个符号,包含色彩、线条、字母、字符、词素等。符号元素是构成符号系统和符号组合的基本单位,符号元素也是最小的意义单位。例如,在语言中,词就是具有意义的最小单位,语言的元素就是词。符号系统。由性质相同或相似的符号元素,按照一定秩序和内部联络结合而成的体系,包含语言符号系统、文字符号系统、建筑符号系统等等。一般情况下,符号元素仅有处于符号系统中才能够发挥表征和意指作用,一旦离开符号系统则失去了意指功能,不同的符号系统之间的转换往往必须经过一定的“翻译”。符号组合是个体将符号元素按照一定的编码规则进行编排而形成的符号串或符号链。符号组合具有个体性,也就是说,不管是一幅绘画,还是一部小说、一尊雕塑、一首歌曲,这些均能够为个体创造的产物,体现个体的意志、精神、能力和价值取向,具有鲜明的个体特征。符号元素、符号系统是一种公共产品,因而并非知识产权之对象。这一点能够从两方面进行说明:一是从符号元素和符号系统产生来看,任何人都不能任意地创造1个符号元素或改动符号系统;二是从符号元素和符号系统的发展转变来看,任一符号系统都是不断发展转变的。符号系统的变迁难认为个体所支配,是社会各种合力作用的结果。而符号组合是个体创造的成果,往往能够明确符号组合的创造者,有可能成为知识产权的对象。基于实证视角,作品、商标和发明也均为符号组合,是由个体将特定符号系统中的符号元素按照一定的编码规则排列组合而成。例如,就作品而言,不管是文字作品、音乐作品、舞蹈作品、电影作品、摄影作品还是口述作品,实际上都是由语言、文字、色彩、线条、声音等各种符号元素通过技术编码或美学编码方式形成的符号组合。就商标而言,同样是一种符号组合,是一种知识。由文字、图形、线条、色彩、声音等符号元素构成。其中,文字商标由少量的文字、字母构成,复杂的文字组合一般不能用作商标。图形商标由线条、色彩等符号元素组成,绘画往往也能够直接用作商标。数字商标由数字组合而成,数字本身也属于符号元素。任何商标,均由各种符号元素构成,均为符号组合。发明作为一种技术方案,存在于权利要求书、专利说明书、摘要等资料中。无疑,这些权利要求书、专利说明书、摘要等均为符号之组合,由各种文字符号、数字符号、图形符号等组合而成。在专利制度演变过程中,专利产品曾经是专利权的对象。例如,1474年威尼斯专利法规定,满足一定条件的机械装置(专利产品)能够获得专利权。但从1852年开始,英国颁布《专利法修改法令》,明确要求发明人在提交专利申请时必须提交专利说明书,说明书将予以公布。从此,发明彻底成为以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等方式存在的符号组合。

知识产权对信息保护程度问题

首先是间接侵权理论。网络的发展、技术的革新,使得第三方责任的概念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对于间接侵权的有关研究也更加深入、具体,除此之外判例的发展也极大地推动了相关理论的发展。在MetroGoldwyn-MayerStudiosInc.(简称MGM)诉Grokster,ld.一案中,原告MGM联合了多家电影公司、音像公司以及词曲作者对Grokster和Streamcast公司提起诉讼,认为其发布的P2P性质的Grokster和Morpheus软件构成了版权的间接侵权、而被告却称自己的软件具有”非中心化”特点,也就是该软件不存在供目录检索和管理服务的中央服务器。用户间交换的内容,在P2P软件提供商自己网站的服务器上不留任何痕迹,即便停止其网站的运行·文件仍然能够畅通无阻地在计算机终端用户之间直接传递,因此,被告根本无法控制用户利用该软件传输文件的行为,不能构成代位侵权。而摒弃了中央服务器上集中目录的设计,也无从对侵权行为进行实质性的协助、从而也不能构成协助侵权。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都支持了被告的观点,认定其行为不构成侵权。而最高法院最终引用了KalemCo.诉HarperBrothers案中确立的诱导侵权理论(InduCEmentofInfringement),认为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对于最高法院的裁判,波士顿大学法学院的Alfred.Yen教授提出了自己的意见,认为Grokster案事实上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非版权法中第三方责任的主要理论一一严格责任原则。而对协助侵权、引诱侵权和代位侵权原则在版权侵权判定中应用的限制应成为主流。还有学者从公共政策的角度进行研究,认为应当遵循版权法的权利限制与例外原则为第三方责任人设计标准规则。其次是版权的刑法保护。近些年各国加大了对版权的刑法保护力度,对于网络侵权行为的处罚也由单纯民事制栽转向民事与刑事的双重处罚。对此,有学者表支持,认为乱世应用重典。面对愈演愈烈的网络侵权案件,刑罚能够有效地阻止一些个人的非法下载与共享行为。《金融时报》原编辑安德鲁?高尔斯在公布的英国知识产权报告中也指出,因盗版音乐业的年销售每一年在以20%的速度锐减,保护版权是保护创意并让英国的文化产业持续繁荣的根基所在。因此,有必要改进版权法,加版权保护的执法力度。高尔斯还在报告中提出了具体的建议,例如对网上盗版行为予以不超过10年的重罚,或通过调解和仲裁等快速的解决手段来降低诉讼费用,将违反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纳入国家共同安全计划的警力范围等。但也有学者持反对意见,认为处罚太过严厉,同时对于刑罚能否有效抑制网络上的版权侵权标明怀疑公共知识联盟(华盛顿公共图书馆团体)主席GigiSohn指出,“国会必须谨慎考虑是否有必要由于仅通过P2P网络提供信息就给12岁的孩子戴上手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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