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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不可能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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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不可能淡化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它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不过,由于知识产品是精神领域的成果,知识产权的效力内容又不同于所有权的效力内容。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第二,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容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例如,两个相同的发明物,根据法律程序只能将专利权授予其中的1个,而以后的发明与已有的技术相比,如无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也不能取得相应的权利。知识产权同所有权一样都具有独占或排他的效力,著作权法保护作者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专有权,专利法保护发明人或设计人对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商标法保护申请注册人对申请注册商标的专有权。概言之,法律赋予该类权利以专有或独占的性质。专有性是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但就各类知识产权而言,其表现的形式和内容未尽相同。著作权的专有性表现在权利人对其作品的专有使用权,包含采用复制、发行、展览、上演、广播、摄制、演绎等各种形式独占使用作品的权利;而专利权从其字意上说就是权利人对“利”的独占权,即发明创造的专有实施权;就商标而言,亦称商标专用权,其权利人的独占使用权和排除别人使用的禁止权则构成该类专有权的完整内容。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不可能淡化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或垄断性的实质无非是权利的本身属性物权性。而物权作为一种支配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内容(权能);知识产权由于其客体的无形,除了在占有这一权能上与物权有不同的表现外(无法实现事实上的占有),在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上与物权的权能是一致的。在专利法中,专利权人享有制造权或使用权,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其专利产品或使用其专利方法。商标法人享有商标的专有使用权,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版权法中,版权人享有作品的复制权,任何人未经版权人许可,不得以印刷、复制、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当然,权利人也能够通过许可别人使用,并获收益;在知识产权上也同样能够设定担保权(质权)。这些权利都是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具有物权性的财产权的应有之义,也是知识产权的权益获得保障的基本前提;没有这些权利,知识产权制度的意义也就荡然无存。对商标权人不使用也不许可别人使用商标的行为,许多国家都规定了撤销商标专有权的制裁措施,但年限前提不同。美国兰汉姆法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连续2年无正当理由不使用该申请注册商标,即视为自动放弃申请注册商标;在英国为5年;日本为3年;我国《商标法》也规定为3年(参见第44条)。然而,知识产权毕竟是与物权不太一样的两种权利,其最根本的区别也就在于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物权权利往往能够直接占有“物”,别人企图窃取有形物毕竟会有较大的风险和难度;而知识产权则不同,专利一理公开,商标一旦标于商品或服务,作品一旦发表,就像空气一样暴露于大庭广众之下,其别人能够轻而易举地获取这些标的物(信息)。即便法律已经赋予权利人独占性的使用权,出于趋利的本能和诱惑,人类尚且改不了偷盗的习惯,对于这种唾手可得的利益更有人会心安理得地享受了。于是,仿冒专利产品、假冒商标、盗版等等行为自然是层出不穷,禁而不绝了。因此囿于固有的有形物权的权能,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已经力不从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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