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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区别是什么,知识产权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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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区别是什么,知识产权的性质

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区别是什么

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区别是:司法保护相对而言更为稳定,比较注重保护的公平性,通常是被动的保护,而行政保护则属于主动的保护,具有灵活的应变性,能迅速恢复当事人的权利。>

一、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区别是什么?

1.司法保护具有稳定性,专属性,效力的终级性,公平优先性及规范性,注重对权利人的赔偿等优点,司法保护通常是被动的保护。

2.行政保护具有应变性,可转授性,效力的先定性,效率优先性及成本小,速度快,能迅速恢复当事人的权利等优点,行政保护通常是主动的保护。

3.司法保护的优点就是行政保护的缺点,行政保护的优点就是司法保护的缺点。

二、司法解释

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主要通过提起侵权诉讼来实现,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属于民事诉讼的一种,法院奉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当权利人发现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时,能够通过向法院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权利证明、诉状和证据等来发起诉讼,法院在正式受理后,会向侵权人转送案件资料并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进行书面答复。接下来,法院通常会组织证据交换开庭、正式开庭,以便于双方充分发表意见,使法院能够充分地了解案情,并根据在案证据作出判决。

中国的法院分为四级:基层法院(县区级)、中级法院(市级)、高级法院(省级)和最高法院(国家级)。根据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是两审终审:当第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不服判决的一方能够选择上诉,而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后,该二审判决即是本案的终审判决。对于不同知识产权类型的案件,一审法院的级别也有所不同:商标案件和著作权案件案情相对简单,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和一些授权的基层法院均有权审理;对于专利案件,由于案情相对复杂(必须进行特征比对,往往涉及专业技术知识),仅有高级法院、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其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目前能够跨区管辖)和授权的中级法院有权审理一审的专利侵权案件。

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情况,通常是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涉及到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相关情况,应当在对知识产权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后作出合法的处理,避免因法律适用错误而造成违法的行为,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知识产权的性质

知识产权的性质知识产权在性质上属于一种权利,是一种“私权”,属于财产权的一种。知识产权的性质或本质属性是知识产权与物权的根本区别。知识产权在性质上属于无形财产权,或者说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是无形性的。所谓无形性,是指知识产权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称为知识产品,而相比之下,物权客体为“物”,或者说是“有形物”或“有体物”。知识产品是一种没有形体的、非物质性的财富,对它的使用不以物质性的实际占有为必要,也不会发生有形的物质损耗。例1,一台医疗器械,作为物权的客体,其权利人使用它、出借它、出租它、出卖它、对其设定动产质押,标的均是该医疗器械本身,即该有形物本身;该医疗器械一旦由于某种原因损毁灭失,在它之上的所有权等权利也就相应灭失了。而一项医疗器械的专利,作为无形财产,其专利权人无论是行使制造权还是转让权,其标的均是该专利,而不是专利产品本身;无论实际存在的该种医疗器械出现何种物质上的有形变动,专利权人的权利存在并不因此而受到影响。例2,当1个画家将自己的一幅美术作品出售给1个画商后,该作品作为有形物,其所有权属于画商,但除展出权之外的无形著作权仍属于画家;作为所有权人的画商能够占有、展出该作品,但作为著作权人的画家仍保有该作品的署名权和在公开出版物上的发表权。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非物质性),使得知识产权权利主体之外的人因故意或不慎而侵犯知识产权的可能性大大高于侵犯有形财产权。对所有权的侵犯往往很容易被察觉,而对知识产权的侵犯,只要不被权利人发现,其侵权状态便能够一直持续下去。同样道理,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很有可能“货许三家”或“一女两嫁”,例如一幢房屋的所有人不可能把他的房屋分别卖给两个独立的买主,而一项专利权的权利人则有可能把他的专利权同时转让给两个以上不同的买主。实践中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往往只是在其主张权利的诉讼中,才能够明确显示出自己权利主体的地位。而正是由于以上原因,各个国家和国际社会才有必要赋予知识产品创造者以知识产权,并对这种权利实行有别于传统财产权制度的法律保护。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在一些西方国家,相关立法与学说曾以无形财产权来概括有关智力创造性成果的专有权利。其实,以知识产权名义所统领的各项权利,并非都是来自知识领域,并非都是基于知识而产生。从这个意义上讲,将知识产权表述为无形财产权也有一定道理。可是,无形财产权的外延过于广泛,其中相当一部分并不属于知识产权的范围。有学者将法律意义上的无形财产权分为以下三类:①创造性成果权。包含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该类权利保护的对象都是人们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一般产生于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领域,客体一定程度的创造性是其取得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②经营性标记权。包含商标权、商号权、产地标记权、其他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识别性标记权等,该类权利保护的对象为标示产品来源和厂家特定人格的区别标记,主要作用于工商经营活动之中,区别性是该类客体的基本特征,法律保护的目的是防止别人对此类标记的仿冒;③经营性资信权。包含特许经营权、信用权、商誉权等,其权利保护的对象系工商企业所获得的优势及信誉,这种专营优势与商业信誉形成了特定主体高于同行业其他一般企业获利水平的超额盈利能力,该类权利客体所涉及的资格或信誉,包含明显的财产利益因素,但也有精神利益的内容,由此能够看出无形财产权的范围远远大于知识产权的范围。但尽管如此,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仍然是知识产权最本质的属性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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