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特性有什么
知识产权的特性有什么?知识产权从初始的认识,知识产权是由商标、著作权和专利权三者共同组成的,到后来知识产权申请人到相应的部门申请知识产权,所必须遵循的申请步骤,这些就是大众必须对于知识产权申请的认识的准备。那么,知识产权的特性有什么?
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品(或称为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所在,也是该项权利与传统意义上的所有权的最根本的区别。有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权利的根本区别在其本身的无形性,而其他法律特征即独占性、时间性、地域性等皆由此派生而成。严格地讲,权利作为主体凭借法律实现某种利益所能够实施行为的界限和范围,本质上是一种主观拟制物。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从罗马法学家到现代民法学家都将具有一定财产内容的权利(除所有权以外)称为无体物。因此,知识产权与相关权利的本质区别,不是所谓该项权利的无形性,而在于其权利客体即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特征。知识产品的无形是相对于动产、不动产之有形而言的,它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及处分形态:第一,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由于知识产品不具有物质形一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占据,而是表现为对某种知识、经验的认识与感受。知识产品虽具有非物质性特征,但它总要通过一定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作为其表现形式的物化载体是有形财产权而不是知识产权。第二,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知识产品的公开性是知识产权产生的前提条件。由于知识产品必须向社会公示、公布,人们从中得到有关知识即可使用,并且在一定时空条件下,能够被若干主体共同使用。上述使用不会像有形物使用那样发生损耗,如果无权使用人擅自利用了别人的知识产品,亦无法适用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形式。第三,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法律处分。知识产品不可能有因实物形态消费而导致其本身消灭之情形,它的存在仅会因期间(即法定保护期)届满与否产生专有财产与社会公共财富的区别。同时,有形交付与法律处分并无联络,换言之,非权利人有可能不通过法律途径去“处分”属于别人而自己未实际“占有”的知识产品。基于上述特征,国家有必要赋予知识产品的创造者以知识产权,并对这种权利实行有别于传统财产权制度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