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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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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和特征

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Property)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而依法享有的权利。将一切来自知识活动领域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最早见之于17世纪中叶的法国学者卡普佐夫,后为著名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皮卡第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范畴,它根本不同于对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原则是永恒的,随着物的产生与毁灭而发生与终止;但知识产权却有时间限制。一定对象的产权在每一瞬息时间内只能属于1个人(或一定范围的人——共有财产),使用知识产品的权利则不限人数,由于它能够无限地再生。”知识产权学说以后在国际上广泛传播,得到世界上多数国家和众多国际组织的承认。在中国,法学界曾长期采用“智力成果权”的说法,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后,开始正式通行“知识产权”的称谓;台湾地区则把知识产权称为“智慧财产权”。知识产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知识产权包含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广义的知识产权范围,目前为两个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所认可。1个是1967年签订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该公约将知识产权的范围界定为以下类别: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即著作权);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制品和广播节目的权利(即邻接权);关于人类在一切领域的发明的权利(即发明专利权及科技奖励意义上的发明权);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即发现权);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即外观设计专利权或外观设计权);关于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即商标权、商号权);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即反不正当竞争权)以及一切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由于智力活动产生的其他权利。另1个是1993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通过的《知识产权协议》。该草案划定的知识产权范围包含:著作权以及有关权利(即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记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公开信息专有权(即商业秘密权)。198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分列“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四节,其中第三节“知识产权”第94~97条明文规定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以以及他科技成果权。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含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3个主要组成部分。一般而言,狭义的知识产权能够分为两个类别:一类是文学产权(LiteratureProperty),包含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IndustrialProperty),主要是专利权和商标权。文学产权是关于文学、艺术、科学作品和传播者所有的权利,它将具有原创性的作品及传播这种作品的媒介纳入其保护范围,从而在创作者“思想表达形式”的领域内构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独特领域。工业产权则是指工业、商业、农业、林业和其他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确切地说,工业产权应称为“产业产权”。以工业产权一词来概括产业领域的智力成果专有权,最初始于法国,即法文中的“ProprieteIndustrielie”。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将思想作为精神财产,视为“自然和不可废除的人权”,并确认“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的最宝贵的权利之一”。根据“人权宣言”的精神,法国国民议会于1791年通过该国第一部专利法。在此以前,英国和法国都称专利权为“特权”或“垄断权”。当时法国专利权的起草人德布孚拉认为,“特权”或“垄断权”的提法可能会遭到资产阶级革命阶段立法会和反封建特权的人民的反对,因而提出了“工业产权”的概念。德布孚拉的工业产权理论在1791年的法国专利中得到充分地反映,“工业产权”一词后来为世界各国所接受,并以此作为专利、商标等各种专有权的统称。文学产权(或称为著作权)与工业产权的区分是知识产权的传统的基本分类。自20世纪60年代起,由于工业产权与著作权(版权)长期渗透和交叉的结果,又出现了给予工业产品以类似著作权保护的新型知识产权,即工业版权。工业版权的立法动因,始于纠正工业品外观设计享有专利法和著作权法重叠保护的弊端。此后,一些国家为了填补某些工业产品无法保护和弥补单一著作权保护的不足,遂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纳入到工业版权客体的范畴。工业版权突破了以往关于著作权与工业产权的传统分类,吸收了两者部分内容,形成了亦此亦彼的“交叉权利”。这种权利的主要特点是:受保护对象必须具有新颖性(专利法要求)和独创性(著作权法要求);实行工业产权法中的申请注册保护制和较短保护期;专有权人主要享有复制权和发行权,没有著作权主体享有的那种广泛权利。在精神领域的民事权利范畴里,无形财产权(或无体财产权,IntangibleProperty)是知识产权的另一称谓。在一些西方国家,相关立法与学说曾以无形财产权来概括有关智力创造性成果的专有权利。自1967年签订《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后,知识产权的概念开始在国际上广泛使用,但有些西方学者仍继续沿用无形财产权的说法。其实,以知识产权名义所统领的各项权利,并非都是来自知识领域,亦非都是基于智力成果而产生。从权利本源来看,主要发生于智力创造活动与工商经营活动;从权利对象来看,则由创造性知识及商业性标记、信誉所构成。因此,以客体的非物质性作为权利分类的标准,概括出区别一般财产所有权的精神权利,“无形财产权”较之“知识产权”似乎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参照国内外经济界关于“无形资产”的类别区划,法律制度意义上的无形财产权能够包含以下三类:一是创造性成果权。包含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该类权利保护的对象都是人们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一般产生于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领域,客体具有一定程度的创造性是其取得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二是经营性标记权。包含商标权、商号权、产地标记权、其他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识别性标记权等。该类权利保护的对象为标示产品来源和厂家特定规格的区别标记,主要作用于工商经营活动之中。可区别性是该类客体的基本特征,法律保护的目的即是防止别人对此类标记的仿冒。三是经营性资信权。包含特许专营权、特许交易资格、商誉权等。其权利保护的对象系工商企业所获得的优势及信誉,这种专营优势与商业信誉形成了特定主体高于同行业其他一般企业获利水平的超额盈利能力。该类权利客体所涉及的资格或信誉,包含明显的财产利益因素,但也有精神利益的内容。

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和特征

知识产权并非起源于任何一种民事权利,也并非起源于任何一种财产权,它起源于封建社会的“特权”。这种特权,或由君主个人授予,或由封建国家授予,或由代表君主的地方官授予。今日,我们已经知道,财产分为两大类,即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财产权也相应地分为有形财产权和无形财产权。对物的财产权称为有形财产权或物权;对智力成果的财产权称为无形财产权或准物权。有形财产包含不动产(如土地、房屋等)和动产(如汽车、家具、家用电器、衣服等)。因此,有的学者把财产分为动产、不动产和知识财产,相应地将财产权分为动产财产权、不动产财产权和知识财产权。从民法学的角度看,民事权利共有以下几个方面:物权(含所有权及与所有权有关的权利)、债权、人身权和准物权即知识产权。也就是说,知识产权不是物权,但与物权有许多相似之处,因此能够准用物权的一些性质来更好地理解知识产权。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关于知识产权的概念,《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将其定义为:“基于智力的创造性活动所产生的权利。”《法学词典》定义为:“知识产权亦称智力成果权。指对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从事智力活动创造的精神财富所享有的权利。”可见,知识产权(Intellectualproperty)即知识财产权,是从法律上确认和保护人们(包含自然人和法人)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精神)领域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产品”)所享有的权利。别人不得侵犯,否则要受到法律制载。知识产权的基本内容知识产权主要包含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权,其中专利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权又称为工业产权。如图11所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第八款规定,“知识产权”包含:(1)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2)关于表演艺术家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3)关于人们努力在一切领域的发明的权利;(4)关于科学发明的权利;(5)关于外观设计的权利;(6)关于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7)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8)关于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来自智力活动的权利。在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部分第1条中所指的知识产权范围如下:(1)著作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权;(7)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知识产权是国际上广泛承认的一种财产权。目前,世界上除极少数国家以外,大都在不同程度上给予承认,并制定了有关法律予以保护。二、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1.知识产权与物权相比,有以下特征(1)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或垄断性。这些权利一经法律明确,即具有排他性,仅有权利人才能享有,其别人不经权利人的同意均不能使用这种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否则就是侵犯专有权的违法行为。一项发明、1个商标或一部文学艺术作品的独占权只能授予一次,权利人充分享有对其智力成果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及通过使用、处分智力成果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知识产权能够作为商品流通,能够转让和继承,权利人有权许可别人使用并收取费用。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实质内容是相同的,但专用权的形式、内容和保护程序有别于物权,其别人不能因相同的发明、商标、著作获得法律的保护。物权则不同,完全一样的物品,其所有者的财产权都成立,互不排斥,互不干扰。(2)地域性。就是指一国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的法律管辖范围内有效;在没有专门条约规定的情况下,对其他国家不产生法律效力,因而在外国就得不到保护。物权则不然,如某人对一辆汽车的所有权,不会因该汽车随该人移到另一国家而被取消。(3)时间性。法律规定的期限一经届满,知识产权就自行终止。这是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的主要区别之一,物权没有法定有效期的限制。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规定,对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的有生之年加死后20年至50年,有的国家规定了较短或更长的保护期,个别国家对著名作品(如英国对牛津、剑桥等六所大学的某些教科书)永久保护。专利法规定了专利权的期限,一般为15年至20年。商标法也规定了商标权的期限(我国和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为10年,英国为7年),到期后通常能够续展。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意义在于,在法定的期限内,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期限届满后,智力成果就成为社会公共财富,任何人都能够不受限制地使用。(4)人身权和财产权并保。法律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保护,不仅在于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享有因该智力成果的使用、转让、许可等获得收益,还在于权利人对该智力成果享有的永久的人身权,如署名权等等。但对专有技术(knowhow)或商业秘密(Tradesecret)都是例外,尽管人们普遍认为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是工业产权的一部分,但其特性与上述知识产权的基本特性明显不同。这将在后面进1步介绍。2.就知识产权的客体来讲,一般认为有以下几个特点(1)无形性。知识产权客体最重要的特点,就是“无形性”。这一特点把它们同一切有形财产及人们对于有形财产享有的权利区分开。一台电视,作为有形财产,其所有人行使权利转卖它、出借它或出租它,标的均是该电视本身,即该有形物本身。一项专利权,作为无形财产,其所有人行使权利转让它时,标的可能是制造某种专利产品的“制造权”,也可能是销售某种专利产品的“销售权”,却不是专利产品本身。由于无形,使得这种标的所有人之外的使用人,因不慎而侵权的可能性大大高于有形财产的使用人,同时,也使得知识产权权利人有可能“货许三家”或“一女两嫁”。一幢房产的所有人,不可能把他的财产权标的同时卖给两个分别独立的买主,而一项专利权的所有人,则有可能把他的专利权同时卖给两个(乃至两个以上)不同的买主。“无形”这一特点,给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侵权认定及知识产权贸易,带来了比有形财产在相同情况下复杂得多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技术和技术载体是完全不同但又容易混淆的问题。如:甲用乙的技术造了一台设备卖给了丙,价格为30万元,甲应赔乙多少钱呢?显然这个侵权数额不仅仅是30万元的问题,而要结合技术本身综合考虑。(2)可复制性。知识产权之因此能成为某种财产权,是由于这些权利被利用后,能够体现在一定产品、作品或其他物品的复制活动上。也就是说,这种权利的客体一般可由一定的有形物去复制。作者的思想假如不体现在可复制的手稿上、录音上,就不成为一种财产权了。别人不可能因直接利用了他的“思想”而发生侵权。对专利权人也是一样,他的专利技术必须能体现在可复制的产品上,或是制造某种产品的新方法,或是新产品本身。没有这些有形物,专利权人也无从判断何为“侵权”。可复制性把知识产权与科学原理、理论知识相区别。科学理论的创始人不能像知识产权人那样,对自己的理论“专有”,不能要求其别人经其同意后方可借助他的理论去思考和处理问题。尽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把“科学发现”作为知识产权内容之一,但人们一般理解这仅包含作为第1个发现者享有的精神权利,而不是如专利权人或著作权所有人享有的那种控制权或独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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