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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措施有什么,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方式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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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措施有什么,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方式有什么

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措施有什么

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措施有建立制度、对产权进行分级管理及加强维权等。对于科技公司而言,每一年都有大量的发明创新,这些都是知识产权一部分。作为公司一定加强对知识产品保护,一旦被别人非法使用,则要通过起诉等手段维权,追讨损失。>

一、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措施有什么?

公司的业务活动可能涉及到不同形式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特别是计算机软件的版权)、商业秘密、域名等。因此建议公司对所涉及的知识产权进行规划和管理:

1、公司可指派专人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列出明细,建立档案。

2、对知识产权按其实际可创造价值、对公司发展的重要程度、维护成本等进行分级。

3、建立知识产权数据平台,如中外专利数据库、中国科技期刊数据库、中外标准数据库等,及时掌握国内外最新数据信息,避免重复研究造成对公司资本的浪费,也可避免造成对其他知识产权人的侵权。

4、综合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公司利益。知识产权覆盖面很广,在签订合同或遇到纠纷时,有的情况下主张一项权利往往难以有效保护公司的权益,这时需将几种权利综合起来行使,往往能够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

二、知识产权出资必须什么资料?

知识产权出资必须经过评估,评估必须提供如下资料:

1、提供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注册商标证,与无形资产出资有关的转让合同,交接证明等。

2、填写无形资产出资验证清单。要求填写的名称,有效状况,作价等内容符合合同,协议,章程,由企业签名或验收签章,获得各投资者认同,并在清单上签名。

3、无形资产应办理过户手续(知识产权办理产权转让登记手续;非专利技术签定技术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但在验资时尚未办妥的,填写出资财产移交表,由拟设立企业以及出资者签署,并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办妥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交付方式,交付地点合同,协议,章程中有规定的,应与合同,协议,章程相符:“接收方签章”栏,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4、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目的,评估范围与对象,评估基准日,评估假设等有关限定条件满足验资要求的评估报告和出资各方对评估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

综上所述,对于科技公司而言,知识产权是重要的资产,是公司竞争力的体现。公司应该加强对员工保密意识培训,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将知识产权分类分级。加强对产权使用的管理,在签订授权合同的情况下,规定好知识产权的使用范围及违约责任。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方式有什么

1.互惠保护由某些国家根据互惠原则保护他国知识产权。2.双边条约保护即双方通过签订双边保护协定的方式,相互保护对方知识产权。3.多边公约保护因多边公约内容多系立法主体性的,规定法的原则、规则与制度,故随着世界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多边保护公约越来越成为知识产权国家保护的主要途径。>

现在,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越来越大,知识产权是权利人智力成果的象征,并且现在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越来越走向国家化,许多国家都参照我们的保护方式来对本国国民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那么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方式有什么呢?

一、概念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是指一国缔结或参加多边公约或条约,以国内法在不违背国际公约所规定最少限度的情况下保护他国的知识产权。

二、途径

目前国际上知识产权保护的途径有:

1.互惠保护由于各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各方面差异,某些国家根据互惠原则保护他国知识产权。作为附条件的保护,即外国若承认并保护依据一国法确认的知识产权,那么,本国亦承认且保护依外国法确认的知识产权,如中国在参加《巴黎公约》前,曾分别与许多国家在商标保护上实行互惠原则。

2.双边条约保护即双方通过签订双边保护协定的方式,相互保护对方知识产权。通常双方是指两个国际法主体,但不排除缔约方中一方是国际法主体,另一方是多个国际法主体。此保护方式在当代仍被广泛应用,但由于其对第三国无拘束力的局限性,多数国家都转向缔结或参加多边保护公约。

3.多边公约保护因多边公约内容多系立法主体性的,规定法的原则、规则与制度,故随着世界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多边保护公约越来越成为知识产权国家保护的主要途径。

三、基本原则和其他重要条款

1.国民待遇原则。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公约各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公约其他成员国等同于其本国国民的待遇,即使是非成员国国民,只要他在公约某一成员国内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亦应给予相同于本国国民的待遇。

2.优先权原则。《巴黎公约》规定凡在1个缔约国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能够享受自初次申请之日起为期6个月的优先权,即在这6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内,如申请人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其后来申请的日期可视同首次申请的日期。优先权的作用在于保护首次申请人,使他在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注册申请时,不致由于两次申请日期的差异而被第三者钻空子抢先申请申请注册。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人从首次向成员国之一提出申请之日起,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发明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工业品外观设计为6个月)以同一发明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而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以后提出申请的日期。其条件是,申请人必须在成员国之一完成了第一次合格的申请,并且第一次申请的内容与日后向其他成员国所提出的专利申请的内容必须完全相同。

3.独立性原则。申请和申请注册商标的条件,由每个成员国的本国法律决定,各自独立。对成员国国民所提出的注册商标申请,不能以申请人未在其本国申请、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由而加以拒绝或使其申请注册失效。在1个成员国正式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在其他成员国申请注册的商标无关。这就是说,商标在一成员国取得申请注册之后,就独立于原商标,即使原申请注册国已将该商标予以撤销,或因其未办理续展手续而无效,都不影响它在其他成员国所受到的保护。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所获得的专利权彼此无关,即各成员国独立地按本国的法律规定给予或拒绝、或撤销、或终止某项发明专利权,不受其他成员国对该专利权处理的影响。这就是说,已经在一成员国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在另一成员国不一定能获得;反之,在一成员国遭到拒绝的专利申请,在另一成员国则不一定遭到拒绝。

4.强制许可专利原则。《巴黎公约》规定,各成员国能够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能够核准强制许可,以防止专利权人可能对专利权的滥用。某一项专利自申请日起的4年期间,或者自批准专利日起3年期内(两者以期限较长者为准),专利权人未予实施或未充分实施,有关成员国有权采取立法措施,核准强制许可证资质,容许第三者实施此项专利。如在第一次核准强制许可特许满2年后,仍不能防止赋予专利权而产生的流弊,能够提出撤销专利的程序。《巴黎公约》还规定了强制许可不得专有、不得转让;但假如连同使用这种许可的那部分企业或牌号一起转让,则是容许的。

5.商标的使用。《巴黎公约》规定,某一成员国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加以使用,仅有经过一定的合理期限,并且当事人不能提出其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时,才可撤销其申请注册。凡是已在某成员国申请注册的商标,在一成员国申请注册时,对于商标的附属部分图样加以变更,而未变更原商标重要部分,不影响商标显著特征时,不得拒绝申请注册。假如某一商标为几个工商业公司共有,不影响它在其他成员国申请申请注册和取得法律保护,可是这一共同使用的商标以不欺骗公众和不造成违反公共利益为前提。

6.驰名商标的保护。无论驰名商标本身是否取得注册商标,公约各成员国都应禁止别人使用相同或类似于驰名商标的商标,拒绝申请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对于以欺骗手段取得申请注册的人,驰名商标的所有人请求取消申请注册或禁止使用的期限不受限制。

7.商标权的转让。假如其成员国的法律规定,商标权的转让应与其营业一并转让方为有效,则只须转让该国的营业就足以认可其有效,而不必将所有国内外营业全部转让,但这种转让应以不会引起公众对贴有该商标的商品来源、性质或重要品质发生误解为条件。

8.展览产品的临时保护。公约成员国应按其本国法律对在公约各成员国领域内举办的官方或经官方认可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产品所包含的专利和展出产品的商标提供临时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方式,在智力成果越来越多样化的今日,我们都已经习惯于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我们本该拥有的权利,小编在此提醒大家,当个人知识产权遭到侵犯时,一定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不要盲目的去妄想通过其他手段报复加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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