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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概念介绍,知识产权的概念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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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概念介绍,知识产权的概念界定

知识产权的概念介绍

“知识”一词,一般认为“就它反映的内容而言,是客观事物的属性与联络的反映,是客观世界在人脑中的主观映象。就它反映的活动形式而言,有时表现为主体对事物的感性知觉或表象,属于感性知识,有时表现为关于事物的概念或规律,属于理性知识”。(人类社会的知识是客观存在的,但个体头脑中的知识并不是客观现实本身,而是个体的一种主观表征,即人脑中的知识结构,它既包含感觉、知觉、表象,又包含概念、命题、图式,它们分别标志着个体对客观事物反应的不同广度和深度,这是通过个体的认知活动而形成的。一般而言,个体的知识以从具体到抽象的层次网络结构(认知结构)的形式存储于大脑之中。)由此可见,知识是事物的特征与联络在人脑中的反映,是客观事物的一种主观表征,知识是在主客体相互作用的基础上,通过人脑的反映活动而产生的。在理解知识的含义时,有必要把作为人类社会共同财富的知识与作为个体头脑中的知识区分开来。“产权”一词在中文里使用带有很大的模糊性,这主要是由于它所对应的英文词“Property”包含多种含义。在英文中,Property是指财产、资产和所有物的总称;也可指地产、房地产;还可指财产权和所有权,包含“所有”的意思。因此,“PropertyRight”,能够译为财产所有权、财产权,亦可简称为产权。经济学一般认为,产权不是1个权利,而是一组权利,或是一种权利的复合体,因此,它的英文对应词是PropertyRights。“知识产权”是1个法律上的用语,从权利的角度而言,它是现代私法中1个十分重要的权利;从性质和范畴来看,其属于与物权、债权、人身权、继承权并列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在一些国家中,被分别表述为“IntellectualProperty(英语)”、“GeistigesEigentum(德语)”、“Proprieta’Intellettuale(意大利语)”、“无体财产权(日本)”。而在中国台湾地区,其被称为“智慧财产权或者智慧所有权”,香港地区将其译为“智力财产”。关于“知识产权”一词的最早来源有两种说法:一种说法认为“知识产权”来源于法语,在17世纪由法国人卡普佐夫提出;另一种说法认为它最早出现于18世纪中叶的德国。我国将其译为“知识产权”始于1973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代表团首次出席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领导机构会议回国后给国家领导人所写的报告中,并一直沿用至今。“知识产权”一词在中国作为法律用语,被正式确认于1986年的《民法通则》中。《民法通则》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必须,将知识产权确认为基本民事权利之一,且设专节规定,但《民法通则》对知识产权并没有明确的定义,我国学者也从不同角度对其进行说明。学理上一般认为,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商业标志以及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具有以下含义:1.知识产权的主体通常是从事创造性智力劳动的人,包含自然人、法人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社会组织。2.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创造性的智力活动所产生的非物质性成果,其表现为作品、发明创造、商业标志以及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等。3.知识产权的内容体现为对智力成果的直接支配和获取利益的专有权利,即主体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的、依自己意志进行的归属性控制、使用与处分行为并获得相应的经济对价。

知识产权的概念界定

1.广义概念上的知识产权广义上,知识产权包含下列客体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品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成果的一切权利。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有关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及保护的标准,知识产权包含:(1)版权。也称为著作权,包含文学和艺术作品:诸如小说、诗歌和戏剧、电影、音乐作品;艺术作品诸如绘图、绘画、摄影和雕塑以及建筑设计。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包含表演艺术家对其表演的权利、录音制品制作者对其录音制品的权利以及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广播和电视节目的权利。还包含以源代码或以目标代码表达的计算机程序。(2)商标。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标记组合。(3)地理标志。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4)工业品外观设计。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即产品的样式。它也包含单纯以平面图案为特征的设计。(5)专利。一切技术领域中的具有新颖性、富含创造性并可付诸工业应用的发明,包含产品发明或方法发明。(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7)未披露过的信息。有关信息符合下列3个条件:第一,属于秘密。该信息作为整体或作为其中内容的确切组合,并非通常从事有关该信息工作领域的人们所普遍了解或容易获得的;第二,因其属于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第三,合法控制该信息之人,为保密已经根据有关情况采取了合理措施。(8)协议许可证资质中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2.我国对知识产权的界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章第3节第94~97条界定,知识产权包含:著作权(或版权)(第94条)、专利权(第95条)、商标专用权(第96条)、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第97条)。我国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分为工业产权和著作权。工业产权包含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禁止不正当竞争权。工业产权(Industryproperty)作为一种动产,有企业形态的产权涵义,但又是一种知识产权(IntellectualProperty),具有知识形态的含义。工业(Industry)应作广义的理解,包含农业、工业、采掘业、商业等所有的产业部门。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性权,称为知识产权三大支柱。地理标志、传统知识、生物多样性等是近年兴起的知识产权相关内容。除此之外,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一般是企业认定的以合约形式禁止传播的信息。商业秘密的好处是没有时限,并且任何对象都可被认定为商业秘密。例如可口可乐的配方就属商业秘密,100多年来外界都无法获知该配方的全部成分。较为常见的,且具有代表性的是专有技术(ProprietaryTechnology),又称秘密技术或技术诀窍(Know-how),是指从事生产、管理或财务等活动领域的一切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秘密知识、经验和技能,其中包含工艺流程、公式、配方、技术规范、管理和销售的技巧与经验等。技术诀窍又特指生产有实用价值的、先进的、未经公开、未申请专利的技术知识和独特技巧(包含已申请专利但未获得授权的)。它能够通过具体资料形式表达,如图纸、配方、专有工艺和特殊技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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