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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的概念和保护的对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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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的概念和保护的对象是什么

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的称谓来源于18世纪的德国,而将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的是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弟。这一说法被广泛传播,得到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承认。国际上,对规范知识产权领域立法、执法和一般民事行为影响重大的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但它们本身并未给知识产权下概括性的定义,它们只列举了知识产权应当包含的范围和权利的种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著的《知识产权法教程》则从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角度提出知识产权是同情报有关的财产,这种情报能够同时包含在全世界任何地方无限数量复制件的有形物体中。这种财产并不是指这些复制件,而是指这些复制件中所包含的情报。知识产权的概念是有关知识产权立法活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知识产权不可是1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和迫切必须深化研究的领域,并且对指导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具有重大意义。对我国而言,知识产权是个外来语,是对英文intellectualproperty的一种翻译。由于国际上有专门制定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知识产权制度、谈判和各种理论观点对我国影响颇深,以至于学者评价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几次“热”与“冷”的根源均来自国际双边谈判和国际公法领域。又由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进入我国是近20年的事,我国尽管在知识产权理论教学研究方面取得了巨大成绩,但应当看到我国现代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正在建立和发展中,不能说已经成熟和完善,这不仅由于我国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起步晚,还由于全球科技、经济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和内容的不断扩大和深化,不断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研究提出了崭新的课题。对知识产权的概念或定义和其特点,我国学术界各种观点的争论颇多。有的学者主张从知识产权的范围了解该概念,有的学者认为应当用概括方式给知识产权下定义,还有的学者建议在民法学研究中建立大于知识产权范围的无形产权体系。概括地说,我国知识产权学术界对知识产权的定义主要有三种观点:(一)范围说或列举式说这种说法源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第八款,又与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的第一部分第一条重复。上述两个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划定的范围,是当今世界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通例。迄今为止,多数国家的法理专著、法律,乃至国际条约都是从划定范围出发,来明确知识产权的概念,或给知识产权下定义的。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第八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定义,知识产权包含下列权利:①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即版权或著作权。②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即邻接权。③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的发明有关的权利,即专利权(包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非专利发明的权利)。④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⑤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⑥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以及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⑦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⑧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TRIPS协议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知识产权是指协议第二部分第一节至第七节中所包含的所有权利,即:①版权与邻接权;②商标权;③地理标志权;④工业品外观设计权;⑤专利权;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⑦未披露过的信息权。根据上述国际公约给知识产权下的定义,知识产权是指发明、发现、作品、商标、商号、反不正当竞争等一切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这个定义是各国专家们多年探讨的结果。(二)概括说我国不少学者采用概括式的方法对知识产权进行定义。如高等学校法学统编教材《知识产权法教程》所下定义为: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能够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又如《知识产权法详论》对知识产权的定义,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从事智力活动而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再如《知识产权侵害赔偿》中使用的知识产权概念,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享有的对其智力成果的权利和工商业活动中商业标记所有人对其商业标记的权利的总称,包含工业产权和著作权。(三)无形财产权体系说近几年来,有的学者认为以知识产权名义统领下的各项权利,并非都是来自知识领域,亦非都是基于智力成果而产生,知识产权的“知识”一词似乎是名不副实。因此,这些学者建议,参照无形资产的类别,在民法学研究中建立1个大于知识产权范围的无形财产权体系,以包容一切基于非物质形态(包含知识经验形态、商业信誉形态、经营资格形态)所产生的权利。该无形财产权包含创造性成果权、经营性标记权和经营性资信权三类权利。

知识产权的概念和保护的对象是什么

知识产权的概念是权利人对自己创作的成果所享受的权利,其保护的范围是比较广的,通常情况下,对于相关的发明、专利、外观设计、文学作品等都是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的,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而定。>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保护的对象是什么?

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所属权”,是“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和经营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例如发明、外观设计、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都可被认为是某1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据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Mark Lemley教授,广泛使用该术语“知识产权”是1个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随着科技的发展,为了更好保护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并不断完善。如今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越来越多。17世纪上半叶产生了近代专利制度;一百年后产生了“专利说明书”制度;又过了一百多年后,从法院在处理侵权纠纷时的必须开始,才产生了“权利要求书”制度。在二十一世纪,知识产权与人类的生活息息相关,到处充满了知识产权,在商业竞争上我们能够看出它的重要作用。

二、知识产权出资必须经过评估,评估必须提供如下资料:

(1)提供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注册商标证,与无形资产出资有关的转让合同,交接证明等。

(2)填写无形资产出资验证清单。要求填写的名称,有效状况,作价等内容符合合同,协议,章程,由企业签名或验收签章,获得各投资者认同,并在清单上签名。

(3)无形资产应办理过户手续(知识产权办理产权转让登记手续;非专利技术签定技术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但在验资时尚未办妥的,填写出资财产移交表,由拟设立企业以及出资者签署,并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办妥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交付方式,交付地点合同,协议,章程中有规定的,应与合同,协议,章程相符:“接收方签章”栏,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4)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目的,评估范围与对象,评估基准日,评估假设等有关限定条件满足验资要求的评估报告和出资各方对评估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

(5)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删去了旧款关于知识产权出资占比的要求,代表着企业能够100%用知识产权出资。

(6)以专利权出资的,如专利权人为全民所有制单位,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文;以商标权出资,提供商标主管部门批文;以高新科技成果出资的,提供国家或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审查认定文件。

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的越来越重视,也出台了许多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法规来对相关情况的进行认定,对于权利人的相关情况受到侵害的,能够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合法的诉讼来进行处理,但相关的判罚情况是基于实际的犯罪事实来进行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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