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点,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很多企业对知识产权的法律特点,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知识产权的法律特点,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希望大家能对知识产权的法律特点,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知识产权的法律特点,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点,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知识产权法律特点

根据上述对知识产权起源和发展过程的简要介绍,我们能够发现,知识产权不是自古就有的,它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它的范围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不断演变的。尽管知识产权概念早在17世纪就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提出,但人类科学技术仍在不断发展创造的过程中,新的科学技术必然带动经济产业的创新和发展,产生新的知识产权类型。传统的由著作权和工业产权(专利权和商标权)构成的知识产权体系发展到今日,已经远远突破了其产生时的局限,展现前所未有的广阔发展空间,从这个意义上说,知识产权既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也是正在发展转变中的一种民事权利。民事权利也被称为私权,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传统的民事权利依其客体是否具有财产内容能够分为财产权与人身权。财产权包含物权与债权、继承权等。财产权又可根据客体的形态分为有形财产权和无形财产权。物权是以人支配物为前提,物是形式与质料的统一;债权以人的行为为前提,行为无形无体。知识产权中的知识作为形式,既非物质,亦非行为,因此它既不同于物权,又不同于债权,具有自身独特的法律特征。与对知识产权概念的理解一样,对其法律特征的归纳,学者们也存在不同的观点。比较一致的意见是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专有性、法定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开放性的特点。(一)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特点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是由其客体的特殊性而来。权利作为法律主体行为的自由,本身就是无形的,因此,知识产权无形性的特点并不是指权利自由的无形性,准确地说应该是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从目前法律界对知识产权概念的不同定义来看,广义的知识产权的客体有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等。无疑,这些客体都不表现为有形的物,而是无形的各类知识信息。客体的无形性是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最本质的区别,因此知识产权被视为无形财产权。有形财产权的客体是有形而实在的物,能够被权利人实际控制和占有。知识产权的客体——信息,必须通过有形而实在的物来记录或承载,才能得以体现,但信息又是能够和特定载体相分离而被单独使用的。信息不具有物质特性,因而其使用多表现为被不断复制的过程,不会发生物理损耗。(二)知识产权权利的专有性特点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也称为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排他性或垄断性,是指知识产权专为权利人所独享,除经权利人许可或依法律特别规定外,其他任何人不得行使其权利。物权被称为绝对权,对世权,实质也是权利人专有的,但物权的专有性和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依据不同。物权的专有性源于物的特定性,物因其有形而实在的特性,导致每个物被人所占有后,就成为特定物,具有唯一性,不可能同时为不同的所有人所占有和控制,因而物权的专有性更多地体现为对客体占有的唯一性。而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知识信息,不具有形态和物质性,其本身不能被人所独占。因此知识产权的专有性表现为法律授予权利人对其权利的唯一垄断性。这种唯一垄断性一方面体现在权利的行使上,即任何人未经权利人许可或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行使了权利人享有的知识产权,都将被视为侵权。另一方面体现在权利的获得上,法律不会将同一项性质相同的知识产权客体,分别授予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权利人。(三)知识产权的法定性特点知识产权的法定性是指知识产权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和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授予或确认才能成立。也即是说,知识产权的取得或受法律保护的范围和程度,必须依据明确的法律规定来确认。同样属于创造发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等却不能取得专利;同样是文字作品,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作品以及政府公文等却不能享有著作权;同样是商标,假如其申请注册是基于不正当的理由,也会被撤销从而丧失商标专用权。这些情形,都只由于它们不符合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对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明确规定,不具有合法性。同时,专利权的取得必须经过申请,按照法律规定的严格程序和标准,经专利行政机构审查批准,并授予专利证书,才能取得。商标权的取得同样须依法定程序和要求,经申请申请注册,在商标管理行政机构颁发注册商标证后,商标专用权才成立。上述特点与物权的取得是显然不同的。一般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是依据一定的事实行为,如先占、制造等,或因买卖、赠与、继承等法律行为而取得,不必经行政机关的审核和批准。不动产所有权的登记制度,也仅属公示确权的性质,登记本身不是权利取得的依据,这与知识产权的申请申请注册和依法授予是不同的。(四)知识产权权利的地域性特点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是指根据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范围内有效,超出该国范围,在其他国家将得不到承认。对物权而言,不动产通常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来确认其权属,跨国界流动的多是动产。动产一般能够通过占有推定其权属,在国外也能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因此,物权的地域性特点并不明显。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使得知识产权不能通过占有来推定其权属,因而在国外不能当然地受到当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知识产权本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而法律是国家主权的象征之一,国家主权独立必然要求一国的法律只在本国有效而不能及于他国,即法律没有域外效力,源于法律赋予的知识产权也就没有域外效力可言。(五)知识产权权利的时间性特点知识产权权利的时间性,是指其权利仅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有效,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权利客体即进入公有领域,成为社会财富,任何人都能够自由使用。这项特点和物权的时间效力区别明显。物权中所有权严格而言没有期限限制,只要物存在,没有灭失,则其所有权就永续存在。他物权虽也有期限限制,但这项期限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非直接来自法律规定。债权的期限也是如此,受当事人意志决定期限长短,不是直接来自于法律规定。对知识产权采取有期限的保护制度,源于知识产权客体的知识信息特性。知识产权的本质是法律赋予权利人对知识信息的垄断性利用权。这种垄断会对社会科学技术和文化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形成私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为了平衡权利人私权和社会公共利益,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社会进步的促进作用,有必要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进行限制。(六)知识产权体系的开放性特点传统的知识产权体系由专利、商标和著作权构成,随着科技进步和贸易的全球化,产生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商业秘密、地理标志、域名等新型知识产权,使得知识产权的体系越来越丰富。知识产权体系不是,也不应该是封闭的,它会随着新技术和新经济模式的发展而与时俱进,还将会涌现出更多的新权利类型,例如对数据库的保护、顾客关系的保护等等。因此,知识产权体系还具有开放性的特点。上述的知识产权法律特点,是传统知识产权相较于物权而言的概括和归纳。实际上知识产权范围是不断扩张的,具有开放性,现有范围的知识产权,已经不能完全反映上述特征了。例如时间性特征,对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还比较容易理解,这些权利都存在一定的保护期或有效期,即使商标能够通过续展而使其长期处于法律保护之下,但毕竟法律规定的商标专用权期限是明确的,如逾期不办理续展其专用权就将丧失。而商业秘密权没有期限限制,只要这些信息未被泄露,就将一直处于法律的保护之下。地理标志的专用权和商标专用权也有显著区别。市场经济的全球化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也使得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内涵发生了很大的转变。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四)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知识产权是一种绝对权,具有专有性和排他性。创造智力成果较为困难,但使用、复制和传播它却比较容易。故法律规定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专有,即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强制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第三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否则即视为对权利人权利之侵犯。如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专有使用权,专利权人对其专利的专有实施权,商标权人对其申请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和排除别人使用的禁止权等。同时,一部作品、一项发明创造、1个商标,符合授予条件时只能授予一次专有权。由于,受法律保护的特定智慧成果具有独一无二性,法律仅对特定的智慧成果提供一次初始性的保护。当然,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并非绝对,且在任何情况下都具有一定的相对性。知识产权专有性并非绝对,通常是从两个方面来理解的:一是从民法的角度来分析,任何智慧成果都具有传承性,由此所产生的权利并不完全属于权利人个人所有,法律只是在一定的时间段内赋予权利人对其智慧成果享有更多的控制权和使用权,法定期限届满,每个人便都有权利平等地使用这种成果。二是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来分析,构成知识产权的核心是信息,而信息存在于精神世界中,因此,对于权利人而言,要想控制权利,必须控制权利的内容以及组成该内容的信息。但对知识产权人而言,一旦权利诞生,他就无法真正完全地控制信息,客观上更无法占有。因此,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正是通过法律的手段赋予权利人自己对这种权利行使使用权,而排斥别人使用,从而体现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五)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依据一国或者地区的法律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原则上仅在该国或者该地区内发生法律效力,而没有域外的效力。知识产权的这一特征是和知识产权的法定性密切关联的。知识产权为法律之产物,而立法权属国家主权,故任何1个国家的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除该国与他国签订双边条约或该国参加国际公约外,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就此而言,知识产权有别于有体财产权。通常情况下,对有体财产权的保护,原则上无地域性限制,所有人的财产无论处于何方,其财产所有权都受所在国法律的保护。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利,尽管其国际化和一体化的特点愈来愈凸现,但在空间上的效力并非无限,而要受到一定地域的限制。从20世纪80年代已经开始了关于全球化问题的探讨。尽管全球化是包含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全面的一体化。在西方学者看来,法律的全球化与法律的国际化是同义语,即认为法律全球化就是将全球分散的法律体系向全球法律一体化的运动,是全球范围内的法律整合为1个法律体系的过程。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必将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产生巨大的影响,由于经济发展全球化是建立在知识经济发展基础之上的。全球经济的概念不仅是指有形商品、资本的流通,更重要的是知识、信息的流通。智力劳动成果相当大的部分是以知识产权的形式转化为一种无形资产来投入经济运行的。当今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合作,无论是生产领域,还是贸易领域,无论是货物贸易,还是服务贸易,甚至区域贸易,无一不以知识产权为核心。事实已经表明,以全球化为标志的国际经济关系日益向自由化与互惠的方向发展,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当今社会推动各国国民经济竞争发展的重要动力。(六)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法律对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存续期间有一定的限制。在法定期间内,知识产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法定期间届满,知识产权中体现财产利益的权利即告消灭。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都有严格的时间限制。有效期届满,除依法续展者外,权利人基于知识产权所获得的财产性权利便自行终止。保护期限届满的知识产权,其智力成果便进入公有领域,成为全人类共有的财富,任何人皆可自由无偿地使用,且不再发生侵权问题。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鼓励智力成果公开,促进科技进步和文化艺术的发展,推动人类社会繁荣。有体财产的保护则无时间限制,只要该财产未灭失,即受法律的保护。知识产权时间性的实质在于平衡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利与社会公众获得公共知识成果之间的利益。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