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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吗,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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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吗,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发展

知识产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吗

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当然是有限制的,其实知识产权只是1个笼统的称呼,有些民众不清楚知识产权包含的范围非常的广。其中仅有著作权是永久性的受保护,最常见的包含专利权和商标权的保护期限都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到期之后都要重新办理续期或交年费的。>

一、知识产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吗?

知识产权的保护期是受限制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保护期限是不同的。

1、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发行权等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以及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假如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发行权等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2、专利权

根据专利权法的相关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根据专利权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3、商标权

根据商标权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申请注册之日起计算。申请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必须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申请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能够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申请注册商标。每次续展申请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一)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知识产权都有法定的保护期限,有效期限一旦届满,权利就自行终止或消灭,相关智力成果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二)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地域性指依据一国法律所取得知识产权仅在该国范围内有效,在其他国家不发生效力。就此而言,知识产权有别于有别于财产权。

(三)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智力成果能够同时为多个主体所使用,因此大多数的知识产权具有法律授予的独占权,它的排他性使对同一项智力成果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人。

(四)知识产权须经法律直接确认。知识产权没有形体,不占有空间,难以实际控制。因此,尽管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并不代表着每个公民对自己头脑中的知识和聪明才智享有民事权利。法律仅承认该种民事权利的客体是智力成果,而非智力本身。因而,知识产权的承认与保护通常必须法律上的直接具体的规定。

(五)知识产权的客体属无形财产。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和特征,也是该项权利与有形财产所有权相区别的最根本的标志。与所有权的区别: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

假如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那社会根本不可能发展到现在这样,包含许多药品刚开始研发出来的情况下价格都特别的贵,随着时间的推移价钱之因此能降下来,那么就是由于该药品的专利保护期已经到了。能够设定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对社会发展意义重大。

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发展

自17世纪以来,资产阶级在生产领域中开始广泛采用科学科技成果,从而在资本主义市场中产生了1个保障知识产品私有的法律问题。资产阶级要求法律确认对知识产品的私人占有权,使知识产品同一般客体物一样成为自由交换的标的。他们寻求不同于以往财产法的新的法律制度,以作为获取财产权利的新方式:在与商品生产直接有关的科学技术发明领域出现了专利权,在商品交换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的商品标记范畴出现了商标权,在文学艺术作品以商品形式进入市场的过程中出现了著作权。这些法律形式最后又被扩大为知识产权。几百年来,根据智力劳动成果和社会关系性质的不同,各国立法者先后建立了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一整套法律制度。这些法律规范相互配合,构成了调整有关知识产品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体系——知识产权法。一般认为,知识产权法在立法框架上应包含以下基本制度:(1)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度。知识产权的主体,是知识形态商品生产者和交换者在法律上的资格反映。什么人能够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享有何种权利或承担何种义务,是由国家法律所直接规定的。(2)知识产权的客体制度。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即知识产品是一种有别于动产、不动产的精神财富或无形财产。什么样的知识产品能够成为权利客体而受到保护,通常必须有法律上直接而具体的规定。(3)知识产权的权项制度。知识产权是知识财产法律化、权利化的表现。由于知识产品的类型不同,其权利的内容范围也有所区别。除少数知识产权类型具有人身与财产的双重权能内容外,大多数知识产权即是知识财产权。(4)知识产权的利用制度。知识形态商品关系的横向联络,即知识产品的交换和流通在法律上表现为知识产权的转让及使用许可等。法律承认文化交流、图书贸易、技术转让等各种流转形式,保护知识产品的创造者、受让者、使用者各方的合法权益。(5)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知识产权的侵权与救济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核心内容。知识产权法明文规定权利的效力范围,制裁各类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并提供民事、行政及刑事的多种法律救济手段。(6)知识产权的管理规范。知识产权的取得、转让及消灭,必须遵照法律的规定,并接受主管机关的管理。法律一般规定有相关管理机关的职责,并赋予其对有关知识产权问题以行政调节、管理和处罚的权力。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产生的时问不长,自英国于1624年制定世界第一部专利法(《垄断法规》)、1709年制定世界第一部著作权法(《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阶段内之权利法》即《安娜法》),法国于1857年制定第一部商标法(《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算起,知识产权法的兴起至今仅有两三百年的时间,但它对于推动现代科学技术和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却是不可忽视的。在当今世界,1个国家知识产品的生产数量和占有容量,往往成为衡量这个国家经济、文化、科技水平高低的标志。因此,凡是科学技术和文化教育事业发达的国家,都较早地建立和健全了它们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通过法律的形式授予智力成果的创造者及所有者以专有权,确认智力成果为知识形态的无形商品,促使其进入交换和流通。知识产权法已经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始于清朝末年,北洋政府与国民党政府也颁布过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但这些法律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并未起到应有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于种种原因,知识产权法制建设被长期搁置。近20年来,随着国家工作重心的转移,中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迅速建立了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1982年8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商标法》(1993年修订,2001年第二次修订);1984年3月12El,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专利法》(1992年修订,2000第二次修订);1990年9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著作权法》(2001年修订);199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民法通则》还专节规定了知识产权。除此之外,我国还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80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5年)、《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1989年)、《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1990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防止唱片被擅自复制日内瓦公约》(1993年)、《专利合作条约》(1994年)等。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尽管起步较晚,可是,从20世纪70年代末至今短短的二十几年间,中国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走过了一些发达国家通常必须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时间才能完成的立法历程,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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