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对象有什么
从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中了解到,我国目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有以下几个方面,1、专利权。2、商业秘密权。3、著作权和邻接权。4、植物新品种权。5、商号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商标权。>
一、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对象有什么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智力成果或是知识产品,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著作权和邻接权。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以及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邻接权在著作权法中被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2)专利权,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实施权。
(3)商标权,即注册商标人或权利继受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
(4)商业秘密权,即民事主体对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5)植物新品种权,即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享有的专有权。
(7)商号权,即商事主体对商号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依法享有的独占使用权。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
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国际经济秩序的战略制高点,并成为各国激烈竞争的焦点之一。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鲜明特点:
一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面临挑战,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在不断扩大。如在专利领域中,美国已对含有计算机程序的计算机可读载体、基因工程、网络上的经营模式等发明给予了专利保护。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创新空间受到了极大的扼制。怎样科学合理地明确专利保护的范围,已成为1个紧迫而重大的研究课题。世界银行在1998年年底发布的一份报告中指出:“日益强化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立法,面临着扩大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差距的危险。”
二是某些发达国家近些年极力推行专利审查的国际化,提出打破专利审查的地域限制,建立“世界专利”,即少数几个国家负责专利审查,并授予专利权,其它国家承认其审查结果。所谓“世界专利”,实质上是世界各国的专利审查工作,由美、日、欧等少数几个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专利局来进行。
三是知识产权已纳入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范围。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并重,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三大支柱,并且将货物贸易的规则、争端解决机制引入知识产权领域。按照世贸组织的规定,世贸组织任何成员将因知识产权保护不力,遭到贸易方面的交叉报复。知识产权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前沿阵地,随着关税的逐步减让直至取消,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重要性将更加突出。
四是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纷纷调整和制定其面向新世纪的知识产权战略,并将其纳入国家经济、科技发展的总体战略之中。
在《刑法》中还没有规定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犯罪以前,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成本相对是比较低的,在一定程度上也就造成了大量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出现,严重损害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我国在逐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同时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违法成本上面有了显著提高。
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广播权也会受到保护吗
在中国的著作权法中明确的规定了广播权也是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广播权也是指用公开广播或者使用其他传播方式来传播作品的行为都是会受到著作权的保护,任何的企业或者公民都是不能够随意的使用或者更改别人的著作权,否则当事人也是能够索要相应的赔偿。>
一、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广播权也会受到保护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它是著作权中财产权的重要内容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别人已发表的作品,能够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这一“法定许可”规定,极大地方便了广播电台、电视台,促进了我国广电事业的发展,同时也赋予了广大著作权人有权向广播电台、电视台主张其作品“广播权”的使用报酬。可是,法律没有规定广电“法定许可”付酬办法的制定部门。《著作权法》规定了五项“法定许可”制度,并将其纳入集体管理的范畴,使著作权集体管理规范更加完善,保证了著作权人合法利益的充分实现,可是《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却将广电播放别人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排除在集体管理之外,实际上,将权利人的权利处于落空状态。
二、现状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专利制度在改革开放中不断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1、初步建立并不断完善了专利法律法规体系。1992年和2000年中国专利法进行了两次修改,进1步明确了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的立法宗旨,强化了专利司法和行政执法力度,修改后的专利法进1步适应了中国生产力的发展和初步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须,同时也达到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中所规定的专利保护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专利保护、专利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2、知识产权工作得到了上至党中央、国务院,下至各省市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在大量压缩编制、精减机构的情况下,将中国专利局更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并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列入政府行政序列。在省级政府机构改革中,各地管理专利工作机构的建设总体得到加强,出现了政府主导、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动专利工作的良好局面。
3、形成了包含专利管理、审查、研究、教育、执法、中介服务以及专利信息等组织机构在内的全国专利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专利保护有力地促进了中国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发明创造活动充满生机活力,专利申请量增长势头强劲。“九五”期间,中国受理的专利申请量比“八五”期间增长了81%,年均增长15.7%.
4、形成了司法和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协调运作的专利保护机制。截止2000年底,法院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共受理和处理专利纠纷案和侵权案1.5万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还查处冒充专利行为4000多件。
5、不断开拓国际合作的新局面。中国已参加了有关专利方面的国际公约,在国际舞台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提高了中国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的声誉。
当公民做出了任何的作品后,国家也是会保障公民的著作权,当作品的著作人发现有别人未经自己的容许就随意的使用作品时也是属于侵权行为的,那么当事人也是能够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假如由于侵权造成了损失也是能够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