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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专利申请有什么所需的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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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

论述知识产权保护,自然不得不提到知识产权的界定。知识产权的界定范围决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知识产权的称谓最早来源于18世纪的德国,但整个国际社会接受这个称谓,是在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弟将知识产权概括成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之后。对我国而言,知识产权是个外来语,在知识产权以前,智慧产权的说法也曾通行于世。关于知识产权的概念或定义和其特点,我国学术界各种观点和争论颇多。有的学者主张从知识产权的范围了解该概念,有的学者认为应当用概括式给知识产权下定义,还有的学者建议在民法学研究中建立大于知识产权范围的无形财产权体系。这对于我们研讨知识产权保护不无启示,遂将此三种学说简介概述如下。第一,范围说或列举说。这种学说主要是对知识产权概念进行范围的限定或者列举,这最早源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8)款,后又被《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一部分第1条所重复。上述两个国际公约关于知识产权范围的划定,是当今世界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通例,“迄今为止,多数国家的法理专著、法律,乃至国际条约,都是从划定范围出发,来明确知识产权这个概念,或给知识产权下定议的”。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8)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定义,知识产权包含下列权利:①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即版权或著作权;②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即邻接权;③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的发明有关的权利,即专利权(包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非专利发明的权利);④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⑤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⑥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以及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⑦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⑧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第二,概括说。我国不少学者采用以概括式的方法对知识产权进行定义。如高等学校法学统编教材《知识产权法教程》所下定义为:“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能够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又如张平教授《知识产权法详论》对知识产权的定义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从事智力活动而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等等。这种观点比较通行,因此不再赘述。第三,无形财产体系说。吴汉东教授非常推崇这种观点,他曾在其著作中多次提到,以知识产权名义统领下的各项权利,并非都是来自知识领域,亦非都是基于智力成果而产生,知识产权的“知识”一词似乎是名不副实。因此应当参照无形资产的类别,在民法学研究中建立1个大于知识产权范围的无形财产权体系,以包容一切基于非物质形态(包含知识经验形态、商业信誉形态、经营资格形态)所产生的权利。该无形财产权包含创造性成果权、经营性标记权和经营性资信权等三类权利。综上所述,通说认为,知识产权是指人类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它是依据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一般认为它包含版权和工业产权。版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文学作品享有的署名、发表、使用以及许可别人使用和获得报酬等的权利;工业产权则是包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等。在知识产权概念的基础之上,知识产权保护是指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知识产权制度中极为重要的内容,对于知识产权的有效行使,及知识产权人合法利益的维护至关重要。而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中,国家公权力无疑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无论是在所涵盖的范围、使用的领域,还是在对抗侵权时所取得的成效方面,国家公权力的保护相对于私权力的保护而言都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途径。在国家公权力所进行的知识产权保护中,依据其所依靠的国家公权力性质的不同,又能够区分为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两种。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尽管同属于国家公权力的保护,但两种制度在具体的内容、相关的程序,以及效力等许多方面具有极大的差异,各有优劣之处,这为在两者之间进行协调从而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水平和效果提供了相当大的空间。从狭义上讲,知识产权保护通常被理解为通过司法和行政执法来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为。而从广义上看,知识产权保护是指依据现行法律,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打击的所有活动的总和。本书中所提到的知识产权保护,偏重于狭义上的运用司法和行政执法双轨制来保护知识产权的概念。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对于国外发达国家而言开始较晚。20世纪80年代,中国才开始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建设。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体系,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必须,并通过借鉴国际公约、条约的规定和其他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方面的先进经验,不断建立和完善的。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3个部分组成,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得到了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的普遍认可。此外,中国还在积极研究并制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法律和法规,例如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随着国内对知识产权重视程度的进1步增强,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框架必将进1步完善。在不断健全和完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建设的同时,我国也相继参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条约及有关协定。从1980年中国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起至今,已经先后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音像制作者防止非法复制公约》、《国际专利合作公约》、《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等各种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或条约。2012年6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北京召开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是12年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首个外交大会,共有来自全球的154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和49个国际组织的721名代表参加。会议成员国探讨并签订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该条约是在中国诞生的第1个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填补了视听表演领域全面版权保护国际条约的空白,将永远载入世界知识产权史册;对我国而言,也代表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进入到1个新的发展阶段,意义非凡。

知识产权保护:专利申请有什么所需的文件资料

专利申请有什么所需的文件资料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话题现在在中国是1个热门,专利保护在其中更甚。众所周知,知识产权想要获得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保护,都要经过相应的申请,专利申请也不例外。那么,国家专利申请必须什么资料?其中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协助。

(一)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例如,与申请项目相近或相似的在先专利文件、文献、期刊、图纸等。委托申请中国发明专利时最好事先进行专利检索,否则,所申请的项目在申请的审查过程中很容易被驳回。

(二)书面技术资料

1、申请项目所属技术领域及应用的范围,以及现有技术中实现与申请项目相同或相似效果的技术措施、技术手段,方法或方式;

2、所申请项目的发明目的,必须解决什么技术问题。

3、用文字以及附图详细描述实现所申请项目发明目的的技术措施、技术特征。如:所申请项目的是一种产品,技术措施及技术特征是指:产品的结构、各零件的连接、布局、相互关系及它们在所申请项目中所起的作用,各零部件间的组合方式和详细的动态方式,所申请的是一种方法,技术措施和技术特征是指的工艺、工艺参数及工艺中有关细节。除此之外,还应提供所申请项目的至少-个具体实例(这里的具体实例不是指模型或实物,而是表现具体实例的附图和文字说明,仅有在通过图纸和文字仍无法说明所申请项目的技术措施时才可能提供模型或实物,用以说明所申请的主题)。

所提供的图纸应当用碳素笔绘制于A4纸上,图面上不应有文字、图框线和尺寸线、尺寸标注,各零件及部件可用数字(1、2、3…..)标出,并在另一张纸上写出各标号所代表的零件名称。

4、所申请项目的实验数据、结果,或者试验中所产生的现象;

5、结合具体实例和实(试)验结论,客观地说明发明的优点和缺点。如无实验数据,或实验结论,发明人应当对发明进行客观分析,推断发明可能有的优缺点;

6、发明人认为的所申请项目与现有技术在技术特征上的不同之处;

7、发明人认为应当属于技术秘密的内容。

关于专利电子申请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与通过互联网传输并以电子文件形式提出的专利申请(以下简称专利电子申请)有关的程序和要求,方便专利申请人提交专利申请,提高专利审批效率,推进电子政务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和第十五条第二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提出专利电子申请的,应当事先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专利电子申请系统用户申请注册协议》(以下简称用户协议)。

开设专利电子申请代理业务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以该专利代理机构名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

申请人委托已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电子申请业务的,无须另行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

第三条申请人有两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以提交电子申请的申请人为代表人。

第四条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均能够采用电子文件形式提出。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专利申请,能够采用电子文件形式提交。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必须保密的,应当以纸件形式提出专利申请。

申请人以电子文件形式提出专利申请后,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该专利申请必须保密的,应当将该专利申请转为纸件形式继续审查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后续程序中应当以纸件形式递交各种文件。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保密审查请求和技术方案应当以纸件形式提出。

第六条提交专利电子申请和相关文件的,应当遵守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专利电子申请和相关文件未能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电子申请系统正常接收的,视为未提交。

第七条申请人办理专利电子申请各种手续的,应当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相关文件。除另有规定外,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接受申请人以纸件形式提交的相关文件。不符合本款规定的,相关文件视为未提交。

以纸件形式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后,除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必须保密的专利申请外,申请人能够请求将纸件申请转为专利电子申请。

特殊情形下必须将专利电子申请转为纸件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出请求,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后能够转为纸件申请。

第八条申请人办理专利电子申请的各种手续的,对专利法以及实施细则或者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的应当以原件形式提交的相关文件,申请人能够提交原件的电子扫描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必要时,能够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原件。

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电子申请时请求减缴或者缓缴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必须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提交证明文件原件的电子扫描文件。未提交电子扫描文件的,视为未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采用电子文件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各种文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电子申请系统收到电子文件之日为递交日。

对于专利电子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电子文件形式向申请人发出的各种通知书、决定或者其他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申请人收到文件之日。

第十条专利法以及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专利申请和相关文件的所有规定,除专门针对以纸件形式提交的专利申请和相关文件的规定之外,均适用于专利电子申请。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2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的《关于电子专利申请的规定》同时废止。

专利申请是专利权人获得专利权不可缺少的环节之一,专利申请的过程和手续尽管不算复杂,可是必须专利申请人的详细准备,专利申请人必须严格依据专利法的相关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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