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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同行起纷争谁动了谁的稻香村机械专利申请咨询,异议部分成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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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同行起纷争谁动了谁的稻香村机械专利申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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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和苏州两家相隔千里的食品企业,围绕着“稻香村三字“走在一起并产生了一场纠葛。历时3年,双方纷争日前有了新的进展。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双方纠纷作出判决认为,北京莲香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北京莲香苑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月饼产品外包装标的显著位置突出标注“稻香村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对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苏州稻香村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至此,双方纠纷告一段落。北京莲香苑公司需承担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苏州稻香村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及合理支出1万元的民事责任。

异地同行起纷争

原本处于两地相安无事的两家企业,将两者联络在一起的,是2009年10月27日在香港成立的稻香村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香港稻香村公司)。

记者了解到,2014年2月1日,北京莲香苑公司与香港稻香村公司签订食品质量安全监制合同,其中载明监制产品包含北京莲香苑公司生产的季节性食品(月饼),产品监制的时间段自2014年2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止,香港稻香村公司同意北京莲香苑公司在其监制时间段内生产的前述监制产品标签上标注“稻香村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监制字样。

据悉,北京莲香苑公司申请注册成立于2004年7月20日,经营范围包含制造中西式糕点、糖果、速冻食品等,目前有200多家加盟店。中国商标网显示,北京莲香苑公司申请申请注册有“京稻“百年京稻“京稻 北京&midDOT;民族品牌“京稻 1573“京稻香等商标。

在北京莲香苑公司与香港稻香村公司合作的第2年,即2015年的中秋节前月饼上市之际,北京市多家超市内销售北京莲香苑公司月饼产品的柜台前,出现了苏州稻香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和公证人员的身影。

是什么“吸引苏州稻香村公司的有关人员不远千里来到北京呢?

记者了解到,引起苏州稻香村公司关注的,是北京莲香苑公司生产销售的一款名为“‘京稻’月饼/兔爷邀约的产品(下称涉案产品)。该产品外包装正面下部以较大字体标注有“稻香村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监制字样,正面右侧标注有“京稻?标识,背面产品信息居中位置印有“监制商:稻香村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

苏州稻香村公司认为,北京莲香苑公司在涉案产品正面突出使用“稻香村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字样,明显存在攀附其“稻香村字号商誉的故意,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产品系苏州稻香村公司生产或二者存在关联关系,对其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苏州稻香村公司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北京莲香苑公司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稻香村字样,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支出2.9565万元。

北京莲香苑公司辩称,涉案产品外包装标注“稻香村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字样,是由于香港稻香村公司是涉案产品的监制商,标注上述字样是为了表明香港稻香村公司对北京莲香苑公司生产的涉案产品具有较高的技术要求,而非出于攀附苏州稻香村公司字号的知名度。同时,北京莲香苑公司主张,生产的涉案产品为“京稻牌,并且其在涉案产品显著位置标注了其申请注册商标“京稻,能够和苏州稻香村公司的字号区分开,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

是否正当终厘清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苏州稻香村公司以及生产的“稻香村月饼曾连续多年获得多项荣誉,“稻香村作为企业字号已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北京莲香苑公司作为糕点制作行业的生产经营者理应知悉该字号。

同时,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北京莲香苑公司在涉案产品正面突出使用“稻香村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其显著程度远超其对自身企业名称的使用。尽管北京莲香苑公司与香港稻香村公司签订有食品质量安全监制合同,约定应在所监制的产品上标注“稻香村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监制字样,但北京莲香苑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香港稻香村公司已经建立了较高的商誉,亦不足以证明有在涉案产品外包装的正面突出使用“稻香村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字样而淡化北京莲香苑公司自身企业名称的必要性。

除此之外,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涉案产品上尽管标注有“京稻商标,但该商标中亦含有“稻字,结合“稻香村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监制字样,在无其他显著文字加以区分的情况下,这种突出使用的方式易使消费者的注意力集中于“稻香村三字,明显存在攀附“稻香村字号商誉的故意。在苏州稻香村公司的“稻香村字号已经广泛使用、且为公众知悉的情况下,北京莲香苑公司的上述行为会使消费者误认为涉案产品系由苏州稻香村公司生产或者二者存在关联关系,北京莲香苑公司的涉案行为对苏州稻香村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北京莲香苑公司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苏州稻香村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及合理支出1万元。

北京莲香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从涉案标识的使用方式上看,尽管北京莲香苑公司在涉案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了其自有“京稻商标,但鉴于该商标中含有“稻字,并且北京莲香苑公司在涉案产品外包装的正面亦突出使用了“稻香村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监制字样,二者结合,对于通常消费者而言,在无其他显著文字加以区分的情况下,上述使用方式易使消费者的注意力集中在“稻香村字样上,明显存在攀附苏州稻香村公司“稻香村字号商誉的故意,并且在苏州稻香村公司的“稻香村字号已经广泛使用、为公众所知悉的情况下,北京莲香苑公司的上述行为易造成消费者对涉案产品的来源发生混淆误认,其行为对苏州稻香村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北京莲香苑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王国浩)

异议部分成立制度

记者报道,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注册商标申请人即被异议人的利益,避免因被异议商标在其指定的部分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与异议人在先权利冲突而被整体驳回的现象,新条例第23条第一款规定,异议成立包含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此乃新法的重要进步。异议在部分指定商品或者服务上成立的,在该部分指定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申请不予核准。例如:异议人申请注册在先商标“阳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被异议商标“阳光”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鞋、帽”,则异议部分成立就是指在“服装”商品上成立,驳回被异议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申请注册申请,准予被异议商标在“鞋、帽”上的申请注册。由于在异议终局裁定申请注册后,该商标有可能被别人提出评审申请,为了避免别人按照初步审定公告和原申请注册公告的内容提起评审申请,以及便于社会公众知悉和商标管理,对于异议终局裁定部分成立的,应当将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内容完整地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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