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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资源网络传播对知识产权的需求,信息资源知识产权制度的法学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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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资源网络传播对知识产权的需求,信息资源知识产权制度的法学视野

信息资源网络传播对知识产权的需求

信息高速公路兴起于欧美,但信息高速公路的目标是利用全人类的信息资源。1995年2月25~26日,西方七国集团政府在布鲁塞尔召开部长级全球信息社会探讨会。七国达成协议,同意在发展全球信息社会中起领导作用,提出了建立全球信息高速公路的计划。国际信息高速公路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有:①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使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版权利益进1步冲突。突出表现在发达国家要求发展中国家提供较高水平的保护,而发展中国家又把信息高速公路作为1个获取信息的机遇。②过境数据问题。越来越多的数据正通过电子手段跨越疆界。过境数据的增加,促进了信息交流与共享,也可使侵权作品随着互联网络进出境,给版权国际保护的实施增加了困难。③互联网容许世界各地的科学家在网络上合作,完成同一件工作,使作者身份的确认和作品来源国的确认发生困难。①信息高速公路使作者行使自己的权利比从前更困难了。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的生效标志着国际间关于知识产权的折冲暂时告一段落,知识产权的动态性特征决定了新一轮的国际磋商不可避免。TRIPS的最终达成对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可是,这并不代表着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都解决了。相反,全球信息化的新环境对知识产权制度提出的许多新问题,TRIPS未来得及解决。WIPO等国组织清楚地认识到全球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带来的知识产权问题的紧迫性。在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的分歧集中在数字化问题上。美国等发达国家功地将知识产权与全球贸易和几个国际条约联络起来,为进1步在数字化领域争取更多知识产权利益创造了条件。TRIPS达成之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及外交会议最重要的任务就是解决数字技术特别是互联网信息传播带来的知识产权问题,要对现有准则的适用进行解释,并在必要之处创立新的规则。这些被称为“数字化日国际上WCT、WPPT的制定,以及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知识产权的都是对这种现象的反映。

信息资源知识产权制度的法学视野

知识产权本是法学的一部分。法学强调社会正义、财产的安全与自然秩序。法学价值观更加强调社会价值和公共利益。人们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主要是从权利的角度,对知识产权存在的正当性探讨也主要是从财产权着手的。洛克的自然权利学说一一劳动财产权理论和黑格尔的人格财产权理论是在论证知识产权正当性时经常用到的两个理论基础,而这两个理论从不同的角度论证了私人财产权的正当性。洛克在其《政府论》(下篇)中提出了有关获得私人财产权的自然劳动论。他从自然状态出发,认为人对自己的身体享有财产权,由此对自己身体里的劳动享有财产权。当个人享有财产权的劳动施加在无主物上,使无主物脱离自然状态或改变了它的自然状态时,这个人就享有了施加其劳动的无主物的财产权,从而说明财产权的来源和正当性。洛克的劳动财产权理论能够从整体上为知识产权尤其是版权提供比较好的、人们可接受的理论基础。黑格尔认为人依其自由意志而存在。在市民社会中,个人人格的形成是个重要特征,而财产有助于个人人格的形成,由于人的意志体现在财产中,财产作为人格的组成部分,个人通过对其占有、支配、处分或与其发生联络,从而表明自己的人格。个人通过财产将自己的意志客观化,并且财产是个人生存的基本条件和工具。黑格尔是从强调个人人格重要性的角度来论证财产权的,在黑格尔看来,财产就是人格的体现和延伸,人格要实现自由,必须要实现对财产的控制。这与他形而上学的思想相一致,也是这一思想的重要表现和内容。黑格尔认为学问,科学知识、才能等无形的东西固然是自由精神所持有的,可是精神同样能够通过表达而给它们以外部的存在,并且把它们转让,这样就能够把它们收在物的范時之内了。该理论论证了智力劳动也能够成为财产权的对象,为知识产权的正当性提供了直接的理论基础。近代,因著作活动而获得的权利还被看成是一种人权。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发表后不久,便颁布了《著作权法》,把著作权看成是天赋人权、自然的权利。目前,一些国际机构也认为知识产权就是人权的一种。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毫无疑问保护科学、文学和艺术创作者的精神和经济权利的版权,与《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及《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第15条相符合,是一种人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亦将知识产权看作一种人权。知识产权激励论则认为知识产权是赋予创造者的种独占权利,以激励他们继续进行创新。从以上对知识产权的正当性研究,我们能够看出,不管是洛克的劳动财产权理论、黑格尔的人格财产权理论、人权理论和激励论,都将知识产权看作一种权利。正是由于人们对知识产权的这种认识,使得对知识产权的研究长期以来是从公平、正义等法价值的法学视野着手的。日前,包含普通法系在内的各国均制定成文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事实,充分说明了知识产权是一种法律创设的权利,这是从法学视野研究知识产权的最为基本的原因。从公平、正义角度出发研究知识产权问题,是将公平、正义等作为判断是非以及判断事物发展方向的价值准则,贯穿于知识产权研究的始终,注重理性和逻辑推理,并按照这些准则得出结论。从这一角度进行研究的主要是具有法学背景的人员,包含各知识产权教育机构或法学教育机构的专职和兼职研究人员和学生、知识产权法官、知识产权律师以及知识产权专门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他们遵循法学的研究规范,按照法律公平、正义等准则,研究版权、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问题,提出立法或司法建议。如在对合理使用制度的研究方面,美国Temple大学法学教师GregoryM.Duhl在《雪城大学法律评论》(SyracuseLawRevie)上发表了他对使用版权作品未经版权人许可但增加了版权人的潜在市场收益的行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原则的第4个判断因素的看法。作者首先分析了美国1976年《版权法》第107条规定的判断合理使用的四要素:使用作品的目的和性质;版权作品的性质;使用的数量及占版权作品的占比;对版权人潜在市场的影响。其次针对探讨的问题指出,在美国,尽管最近最高法院呼吁在适用合理使用原则的案例中平衡对待这4个因素,但各法院仍然非常强调第4个因素。提出对于为了公共目的未经许可使用了版权作品,增加了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或者至少没有损害作品的潜在市场的案例,在保护版权人的经济权利和公众获取创新性作品方面达成平衡是非常容易的。在这种案例中,法院应判定对作品的转换行为及公共使用行为是合理的。作者从公平的角度解释了该提议的原因,认为这个解决方案一方面能够激励作家和艺术家的创作,另ー方面也扩大了公众可获取的作品的数量,提高了可获取作品的质量,与美国版权法的立法目标相一致。用公平、正义、秩序等法律原则对案例和具体法条进行评析,得出符合这些原则的结论和建议在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也比较常见。如在《独立权利要求和禁止反悔原则:正在削弱的等同原则》一文中,作者对美国联邦巡回法院分别于2003年和2004年判决的两个案例进行了分析,认为这两个判决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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