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资源的终端使用对知识产权的需求
下载、浏览或印出是分享网络资源的重要形式。下载与印出应视为复制行为在网络上传输的作品大致有两类,一是社会公有信息,二是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般说来,在公共网络上传输的作品都是已经发表过的作品。除非作者声明不准使用人是能够使用的。但在下载时应考虑这些知识产权问题:①被下载印出文件的性质。下载未发表的作品(例如通过电子函件传输的某些作品)必须经过原版权人的授权。除此之外,版权人明确宣布不容许下载的作品或其片断,别人亦不可下载。②下载的目的、数量与对版权作品销售市场的影响。根据版权原则,下载别人作品一般只能供本人学习、研究之用。假如是商业上的使用必须向版权人支付许可使用费。总之,不管是作品的片段或全部,或分数次将同一作品全部下载都应受到版权法的控制。③网络供应商及服务商的责任。在信息高速公路上,仅从终端用户方面保护版权,显然是不够的。国际上出现了要求网络供应商承担部分侵权责任的偏向,这方面有名的案例是1993年美国Playboy公司诉Frena案。Frena是网络供应商,BBS的经营者其用户在BBS上下载了Playboy杂志刊载的享有版权的图片。法院判决Frena负有共同侵权责任,其抗辩不知用户的下载行为、没有直接参与侵权等理由均不能成立。01994年Sega公司又诉MAPHIA出售的装置能用于复制Sega公司的游戏软件,并鼓励用户在其经营的BBS上下载该软件。法院判决MAPHIA出售明知有侵权用途的装置而负有“共同侵权”的责任。考虑到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成本和技术应用的必须,我们主张网络供应商只在明知的情况下オ承担部分责任。①禁止对网络上加密设置的规避和版权管理信息的改变。国际上越来越加强对网上信息的技术保护。早在20世纪70年代静电复印技术出现时美国就出现了图书馆因免费分发复印件被诉的先例。2001年5月,美国联邦调査局在拉斯维加斯逮捕了俄罗斯程序设计员斯克里亚诺夫(DmitrySklyarov)。斯克里亚诺夫设计了1个能够规避电子书安全装置的程序“AdvanCEdebookProcessor”,容许用户破解AdobeSystems的ArobatebookReader阅读器。他是以触犯《数字千年版权法》(简称DMCA)而被捕的第一人。成廉斯-威尔全斯公司(Williams&WilkinsCo.)诉美国政府案。原告威廉斯成尔金斯公司是美国的一家医学书刊出版公司。美国卫生、教育与福利部下的国家健康研究院(简称NIH)和国家医学图书馆(简称NLM)撞自复制了该公司出版的期刊上的单篇文章,提供给研究人员,并不要求归还。原告以美国政府为被告诉至美国索赔法院,指控NIH和NIM侵权,并要求赔偿。索赔法院负责审理此案的戴为司法官认为,“本業无迹象表明,原告或其他医学书刊出版商的利益因被告的复制而受到损害。相反,对原告而言,容许别人复制,可使更多的读者了解复制资料中的内容…在目前阶段,法院只能采用这一原则,除非原告能够证明,别人的复制行为损害了他的利益,否则就不存在侵权问题。”案中的证据只是证明了假如判決此行为侵权将会给医学研究带来的损失,而未能证明原告所遭受的损失。索赔法院认为属于合理使用。而关于照相复制的问题必须国会处理。该判决只是在美国国会做出妥善解决方案前的临时措施。最高法院审理此时,投票表决结果为4:4,从而引发美国版权大辩论,最终导致美国版权法的修改。1976年版权法采用使用的目的、使用的数量、被使用作品的性质和使用对作品销售市场的影响4个要素作为是否“合理使用”的标准。斯克里亚诺夫与其所在公司Elcomsoftー同被美国政府指控。Elcomsoft公司指出,DMCA第1201(b)款的实施涉嫌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限制言论自由;覆盖范国过大,禁止能够被用于合法用途的技术:美国国会在实施该法的过程中超越了宪法赋子的权力。因此,美国政府对其侵权指控应当不成立。加利福尼亚州SanJose地区法院陪审团认为,作为控方不能证明该公司故意违反DMCA法案,故栽决美国政府对Elcomsoft公司的指控不成立,但法官对于该公司的抗辩理由并不标明支持203F.Sup.2d1111;2002U.S.Dist。
信息资源网络传播对知识产权的需求
信息高速公路兴起于欧美,但信息高速公路的目标是利用全人类的信息资源。1995年2月25~26日,西方七国集团政府在布鲁塞尔召开部长级全球信息社会探讨会。七国达成协议,同意在发展全球信息社会中起领导作用,提出了建立全球信息高速公路的计划。国际信息高速公路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有:①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使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版权利益进1步冲突。突出表现在发达国家要求发展中国家提供较高水平的保护,而发展中国家又把信息高速公路作为1个获取信息的机遇。②过境数据问题。越来越多的数据正通过电子手段跨越疆界。过境数据的增加,促进了信息交流与共享,也可使侵权作品随着互联网络进出境,给版权国际保护的实施增加了困难。③互联网容许世界各地的科学家在网络上合作,完成同一件工作,使作者身份的确认和作品来源国的确认发生困难。①信息高速公路使作者行使自己的权利比从前更困难了。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的生效标志着国际间关于知识产权的折冲暂时告一段落,知识产权的动态性特征决定了新一轮的国际磋商不可避免。TRIPS的最终达成对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可是,这并不代表着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都解决了。相反,全球信息化的新环境对知识产权制度提出的许多新问题,TRIPS未来得及解决。WIPO等国组织清楚地认识到全球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带来的知识产权问题的紧迫性。在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的分歧集中在数字化问题上。美国等发达国家功地将知识产权与全球贸易和几个国际条约联络起来,为进1步在数字化领域争取更多知识产权利益创造了条件。TRIPS达成之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及外交会议最重要的任务就是解决数字技术特别是互联网信息传播带来的知识产权问题,要对现有准则的适用进行解释,并在必要之处创立新的规则。这些被称为“数字化日国际上WCT、WPPT的制定,以及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知识产权的都是对这种现象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