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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反淡化制度立法现状,我国的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内容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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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反淡化制度立法现状,我国的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内容有什么

我国的反淡化制度立法现状

我国首次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是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该规章以及1998年的修订版自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后已被废止)。2001年《商标法》第13条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未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上,同时对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非同类商品上,即对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实行跨类保护,对未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实行同类保护。该法条的出台代表着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开始与世界接轨。可是,该法条对未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侵权认定标准为“容易导致混淆”,对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侵权认定标准为“误导公众”,并且当时的立法对“容易导致混淆”和“误导公众”的具体含义并未进行专门解释,因此学界认为2001年商标法对驰名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础并未突破混淆理论。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3号)第9条对“容易导致混淆”和“误导公众”做出了具体的解释。其中对“误导公众”一词的解释之立法精神被大多数学者认为是在中国商标法律制度中建立了驰名商标的反淡化制度。当然由于该解释中用到了“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络”的表述而被一些学者认为该解释的理论基础仍然是混淆理论,可是由于后文的“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这些表述同《欧洲共同体理事会协调成员国商标立法第一号指令》中的反淡化理论描述如出一辙而被大多数学者认为该条款代表着我国已经建立了驰名商标的反淡化制度。事实上,早在法释[2009]3号出台前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法官已经采纳了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立法精神。如在2006年烟台冰轮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烟台六易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案中法官在判决书中有如下叙述:被告六易公司申请注册使用“冰轮在线.cn”、“冰轮在线.中国”域名的行为结果,弱化了原告所享有的“冰轮”驰名商标价值和合法的独占优势,减少了原告利用其“冰轮”驰名商标的营销商机,损害了原告的驰名商标权益。在2005年青岛摸错门饮食文化有限责任公司诉许会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中,法官认为“被告在其销售的西裤上对‘摸错门’商标的商业性使用尽管不至于引起相关公众对该西裤的来源产生混淆,但会误导公众,使公众产生联想”,“同时该行为使公众对‘摸错门’商标与餐饮业之间独特联络的认识予以淡化,造成该商标对公众吸引力的降低”,“即使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混淆,该商标的潜能也会由于被告的商业性使用而被削弱、淡化”。法释[2009]3号第9条其实是对司法实践中已经承认并采纳的驰名商标反淡化理论的一种确认。

我国的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内容有什么

1、立法保护,即指国家通过立法赋予民事主体对其知识财产和相关的精神利益享有知识产权,并予以法律拘束力的一种保护。2、行政保护3、司法保护,指对知识产权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保护。4、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保护5、知识产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自我救济。>

当今世界是1个科技高速发展的新时代,这说明了社会已经进入到知识经济时代。如今,知识就是生产力,尤其在国际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知识所占比重也在飞速上升,现如今已经没有哪个人敢轻视知识所带来的力量。如今国与国之间的竞争已成为人才与科技的竞争。在这时代的背景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已成为整个国际时会共同关注的焦点。而对于我们的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又是怎样的呢?

(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特点

1.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建设起步较晚,可是起点较高,发展较快

我国在1982年就率先颁布了商标法,这是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迈出的

第1步。1984年,我过又颁布了专利法,该法明确规定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并按照国际标准建立了审查制的专利局和严格的审查基准,有关专利保护的法律程序尽可能采取国际惯例,使我国工业产权保护制度很快步入了现代国际工业产权保护行列[2]。经过实践证明,我国用十年时间建立起来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与发达国家两百年建立起来的体系基本相当,并且大部分与当代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条约规定和精神相一致,能够称得上起步晚,起点高,发展快。

2.在发明创造方面实行了单一专利保护制度

我国采取了单一专利保护制度,即在一部专利法中同时保护发明、实用新型

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联合国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鲍格管曾高度赞扬:中国专利法所选择的方案集中了当代通常采用的最明智的方案,是一部很好的法。

3.对知识产权给予尽可能的充分保护

按照我国知识产权有关法律的规定,同一智力劳动成果能够依据不同法律规定同时予以复合保护[3]。

4.行政处理与司法审判结合

为了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我国根据国情规定除人民法院以外,各知识产权

管理机关也可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采取行政调处知识产权纠纷的方法,主要目的是使包含侵权行为在内的有关纠纷能够及时、有效地得以解决,进1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5.注重国际间的合作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从开始建立就非常注意在专利、商标、版权等领域广泛发

展同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及德、日、美、法等国的多边和双边合作。

(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现状分析

1.企业对知识产权需求与得到的保护无法完美统一

知识产权的载体主要在公司企业,公司企业在技术革新、产品更新、服务提升等方面必须用新技术、吸收新成果、进行新创造,公司企业往往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企业的各项工作离不开作为产权形态的知识。可是,部分小微企业及私营企业,他们对知识产权要求程度并不高;也有部分必须大量知识产权的知识密集型企业,这些企业对科学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非常重视,甚至把专利申请当成企业持续发展的根本。这样就导致整个中国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需求与保护以前没办法完全统一,出现严重的不平衡。

2.不同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大相径庭

由于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不太一样,因此对知识产权保护方法以及保护形式也会呈现出多样性。有的企业把知识产权保护视为企业的生命线,他们高度重视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及时申请专利,进行商标保护以及产品配方秘密保护等措施。有的企业则加大与科研院所合作的广度与深度,依托科研院所进行科技创新或者直接向这些单位购买专利。当然,还有许多小微企业本身对科技要求不高,他们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不仅不及时申请专利,进行科技创新,甚至还仿冒别人的发明创造,盗用别人的知识成果。

3.知识产权保护出现盲区,没有形成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中国产业发展层次、产业结构、产业品质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等呈现出自东向西递减状态。在东部比较发达的城市,知识产权保护也呈现出行业之间的差异性。人们往往一提到知识产权保护就认为是多申请发明专利,而没有深入挖掘

和拓展知识产权保护内涵。从知识产权保护主体来看,往往仅有公司企业比较重视,而高等学校以及科研院所则关注较少,甚至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盲区。

现如今,国内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还存在有不少的问题,有不少人对于知识产权还是一知半解的状态,认为知识产权就是申请专利的产品,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更少,有的可能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了都没发现,同时对于科技创新和科研发展都没有足够的重视,以至于科技创新重视被其别人所领先。关于我国的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还有其他必须了解的,还请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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