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的特征有什么
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的特征有此产权是属于无形的财产权;并且明确的产权是必须要慎得相关的部门授予的;还有就是双重性、专业性同时还有时间性,这些都是属于相关的特征。>
一、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的特征有什么?
(1)无形财产权。
(2)确认或授予必须经过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
(3)双重性:既有某种人身权(如签名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但商标权是1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
(4)专有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所专有。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的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这种权利。
(5)地域性:某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6)时间性: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一定的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在法定期限内有效。
二、知识产权法的归责原则
知识产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中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过错原则和无过错而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无过错原则。这部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尽管首次正式使用“知识产权”这一法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讲座学称谓,也对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等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作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规定,但从这些规定及1990年9月颁布并于2001年10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其他已颁行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来看,大部分都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规定为过错责任原则,即“债权之诉”原则。笔者认为,知识产权侵权只适用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使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产生了冲突,主要表现为3个方面:一是同为民事侵权,无法普遍适用民事侵权归责原则;二是法律原则与审判实践相分歧,使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受到制约;三是割裂了物上请求权与债之请求权的关系,使法官在个案的裁判中陷入困境。
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与通常的民事侵权行为有基本相同的法律性质,当然也该有基本相似的法律后果。但由于知识产权的性质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基本特征有别于通常的民事权利和侵权行为,故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也有别于通常的民事侵权行为。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是其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征,其客体是一种非物质性无形体的精神财富,不具有物质形态、不占有空间、其被占有也非实在而具体的占据。且知识产权的存在与其他财产权(特别是所有权)相比,有其独有的专有排他性、地域效力性和时间限制性特征。由于知识产权的这些性质和特征,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大部分都具有双重性,这就是既侵犯了知识产权人的物权,也同时侵犯了知识产权人的债权;既有对独立物权的侵犯(著作人身权),也有对单一债权的侵犯(商业秘密权);既有故意侵犯的有过错侵权行为,也有善意无过错侵权行为(邻接权);既有行为发生即侵权,也有行为结果为侵权。这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双重性,决定了该侵权归责原则的双重性。
综合上面所说的,我国对于保护知识产权也是专门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就是为了让当事人能够利用法律的条款来进行保障自己的权益,并且这种情形的特征也是充分的体现出了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义,对于自己国家的产品就要自己受护。
我国保护知识产权法规的类型有什么
我国保护知识产权法规的类型有综合类、商标权类、专利权类、著作权类、商业秘密类、植物新品种权类、特殊标志类、地理标志类、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类、其他类;知识产权对于我们拥有产品的人而言是特别重要的,不同的类型所保护的条款就会不太一样。>
一、我国保护知识产权法规的类型有什么?
1、综合类:
《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知识产权”。
《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高法院、高检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合同法》第十八章“技术合同”。《对外贸易法》第五章“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2、商标权类:
《商标法》以及实施条例。
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注册商标和管理办法》。
3、专利权类:
《专利法》以及实施细则。
高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高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国防专利条例》。
4、著作权类:
《著作权法》以及实施条例。
高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高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5、商业秘密类:
《反不正当竞争法》。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6、植物新品种权类: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及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林业部分)。
高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7、特殊标志类: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8、地理标志类:
《商标法》。
《集体商标、证明注册商标和管理办法》。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9、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类: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及实施细则。
高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10、其他类: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二、知识产权主要类型:
1、商标权
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申请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2、专利权与专利保护
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根据我国,发明创造有三种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3、商号权
即厂商名称权,是对自己已登记的商号(厂商名称、企业名称)不受别人妨害的一种使用权。
企业的商标权不能等同于个人的姓名权(人格权的一种)。 除此之外,如原产地名称、专有技术、反不正当竞争等也规定在巴黎公约中,但原产地名称不是智力成果,专有技术和不正当竞争只能由反不当竞争法保护,通常不列入知识产权的范围。
综合上面所说的,知识产权是必须通过办理相关的手续才能进行保护,并且知识产权在中国的类型有许多种,在申请保护的情况下一定要提交相关的资料,缴纳相关的费用,这样才会防止别人进行侵犯,因此,自己的产品一定要自己受护才不会受到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