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知识产权相关法律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6条、第47条的规定,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行为,即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别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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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日星月异的时代,网路发展巡视,同时由数字网络发展引起的或与其相关的各种知识产权也逐渐浮现。大家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有许多的遗憾之处,在此,小编将为你解答网络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详情请阅读下文。
一、网络知识产权是什么?
网络知识产权就是由数字网络发展引起的或与其相关的各种知识产权。著作权包含版权和邻接权,工业产权包含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商号等。
二、网络知识产权相关法律
1789年开始实施的《宪法》第一章第八条第八款指出,国会有权“保障著作家和发明人对各自的著作和发明在一定的期限内的专有权利,以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进步”。此后,美国又先后制订了《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法》和《软件专利》。为了全面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各项义务,1994年12月8日美国政府制订了《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对知识产权法律作了进1步的修改和完善。对网上知识的保护是通过版权法来进行的。在原有体系中,从技术角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本身并不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单纯地对技术保护措施进行解除通常并不违法。即只要有足够的技术手段,能够进入网络中那些绝密数据库并进行浏览是不违法的。除司法保护,美国还利用行政程序和仲裁制度保护网络知识产权。
世界各国都在加大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也都面临着修改、调整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以适应现代技术的发展。许多国家、地区和有关组织也都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和手段。如世界贸易组织通过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了《版权条约》和《录音制品条约》;美国1998年通过了《数字千年著作权法》;欧盟颁布了《信息社会版权指令》。
我国也在把握时机,立足本国国情并努力与国际接轨,寻求一条有效的解决途径,为越来越繁荣的网络知识产权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我国于2001年修改了《著作权法》。2005年,首次发布的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中,提出建设“创新国家”,以及将打击侵权盗版的剑锋直戳网络领域。国务院在2006年出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并且承诺在条件成熟时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党的十七大报告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首要措施,明确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这些信息都表明了我国想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决心。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是1个棘手的问题,原因在于网络自由性。在文中,我们为大家介绍了网络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希望当遇到了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时,受害者要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利益。假如你在这方面有什么困惑,能够联络我们律图的律师,他们将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
网络知识产权应该怎样保护
在现实生活中,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有了新的知识产权,如网络知识产权。网络知识产权其的诞生伴随着网络,与普通的知识产权不太一样,保护的方式也不太一样,那么网络知识产权怎么保护呢?小编为您介绍详细有关内容。
国际社会目前对信息开发者权益保护的手段主要有两种:一是法律手段;二是技术手段。小编为您介绍详细有关内容。
一、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网络著作权保护
网络数字空间的信息资源以非线性结构存在,容易被复制和传输、压缩并被多次利用,因而给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带来了困难。传统著作权的许多概念在网络环境中受到了冲击,例如对于“发表”、”复制”、”发行”等基本概念的重新界定,对于”合理利用”原则的适用范围的重新认定。在网上,对于著作权人、侵权人和侵权的确认也比以前更加困难。
网络著作权基于作品的创作而产生,其不须经过任何部门的审批,也不要求发表或登记,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就自动产生权利,受《著作权法》的保护。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别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在网络环境下,未经版权所有人、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许可,不得将其作品或录音制品上传到网上和在网上传播。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认网络传播为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的使用方式之一,明确规定了对著作权人的上网权给予保护。当作者依法将其作品上载后,访问者能够免费阅读和下载作品,但假冒别人作品,或未经权利人许可,对别人作品进行篡改和消除,则构成侵权行为。但网络信息很容易被别人复制、篡改和消除,从而造成对权利人的极大损害。对此,
1、必须建立和完善网络著作权的管理规范;
2、从责任制度上着手,即在无从追究真正的侵权人的情况下,追究网站、网络在线服务商的共同侵权责任。
3、通过技术手段,对上传的网络作品的信息进行数字水印,其复制,下载等过程全程跟踪等技术保护,能够有效的打击盗版等侵权行为。
4、构筑网络道德体系,道德是凭人内心的自我约束来作用,规范人的行为。加强人们在网络中内心的自我约束力,来达到防止网络侵权的事前预防。
(二)数据库的保护
数据库是信息资源最早的存在形式,随着网络环境的发展和完善,数据库得到更为迅速的发展和更为广泛的应用,人们对数据库加强保护的呼声日益强烈。对于由享有版权的作品构成的数据库,依据《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5款和第2条之二第3款的规定,能够作为汇编作品受到版权的保护。对于由包含不享有版权的“数据或其他资料”构成的数据库,依据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0条第2款的规定,“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安排构成智力创作,即应予以保护”。我国对数据库的保护应既能促进民族数据库资源产业的发展,又要避免和减少西方发达国家对数据库资源的垄断,在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下,构建1个完善的数据库著作权保护体系。
(三)域名的保护
域名,又被称作网址,是连接到国际互联网上的计算机地址,是为了便于人们发送和接收电子邮件或访问某个网站而设计的。域名是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域名争端以及法律调制问题一直是全球范围内激烈争论的焦点,也是传统法律理论所未涉及的。
我国尚不存在专门调整域名与商标法律冲突的法律法规,2001年7月24日,为与国际接轨,并符合TRIPS以应对入世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解释是我国目前最直接的调整域名纠纷的法律依据。为解决目前我国处理此问题的困境,借鉴国际上各国的司法解决途径,最重要的是制定适应于互联网络发展的专门域名保护法。根据互联网的特点,从对域名知识产保护的角度出发,我国应该加快立法步伐,尽快制定适合互联网络时代的域名保护法,明确域名的法律地位以及域名纠纷的处理原则及解决方式,使对域名这一知识产权中的新兴客体的保护有法可依。可是,在没有制定专门域名保护法以前,为了便于域名纠纷在司法实践中有法可依,应该先扩大对现有知识产权法中某些条款的解释。
(四)专利权的保护
除了以上几大常见的案件类型,侵犯专利权也是与网络有关的知识产权纠纷案的类型之一。不过,这一类型的纠纷案件并不多。数据显示,在过去的8年中,北京一中院仅在2006年受理过1起涉及专利权的网络知识产权纠纷案。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授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也不得使用其专利方法”。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别人专利的行为是侵权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处罚。著作权和申请注册商标权也是如此,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可使用。这在中国的著作权法及商标法中都有规定。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权利人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也能够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查处。
由此可知,网络知识产权载保护上有多特殊,它不仅仅必须法律的保护,更必须技术的保护,如数据库的保护等等。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网络知识产权怎么保护”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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