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完善知识产权法院的系统规划,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建议

  
很多企业对完善知识产权法院的系统规划,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建议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完善知识产权法院的系统规划,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建议,希望大家能对完善知识产权法院的系统规划,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建议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完善知识产权法院的系统规划,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建议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完善知识产权法院的系统规划,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建议

完善知识产权法院的系统规划

知识产权制度是近代科学技术与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与科技、经济水平有着特殊的联络。地域不同,知识产权案件分布极不均衡,在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知识产权案件审理需求远高于中西部地区,因此在全国范围按照行政区域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并不合时宜。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首批知识产权法院地点选择在北京、上海和广州,主要原因就在于上述3个地区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压力较大,成立知识产权法院极具现实意义。以2015年为例,北京法院全年共审结知识产权案件2.46万件,同比增长25.4%①(其中,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3939件,同比增长24.1%;审结11858件,同比增长8.49%②);上海法院全年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9077件,审结8254件,同比上升36.2%和28.5%,其中知识产权法院受理案件1642件,审结1048件③;广东全省审结各类知识产权一审案件26858件(含审结一审行政案件22件,审结一审刑事案件6621件),其中新收民事一审案件23766件,审结20215件,约占全国的四分之一。④由以上数据能够看出,北京市、上海市和广东省审结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接近全国案件数量的一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4月22日公布的《2015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2015年全国各级法院共新收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等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49238件,审结142077件,比2014年分别上升11.49%和11.76%其中新收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一审案件130200件,比2014年上升11.73%),三地法院具有较为丰富的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经验,因此此次成为知识产权法院的首选之地实属意料之中。考虑到全国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水平的提升,结合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实践,未来应当根据现行三家知识产权法院的运作情况,适时调整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整体规划布局。当然,我国地域辽阔,在每个省成立知识产权法院并不合时宜。以青海省为例,根据2016年1月28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全省法院2015年共受理各类案件71480件,审结62998件,其中审结知识产权案件仅19件。知识产权案件分布极不均衡,在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中应当予以综合考量。《2015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显示,从案件分布来看,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五省市收案数量持续在高位运行,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数约占全国法院该类案件总数的70%。考虑到上述因素,未来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系统规划采取不规范布局更为合理。首先,根据知识产权案件分布情况,能够在江苏、浙江等案件较多的省份建立知识产权法院,以统一裁判尺度。2015年江苏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9173件,同比增加38.71%;①浙江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6999件,审结15668件,分别同比上升23.2%和14.7%。②由以上数据能够看出,江苏、浙江等经济较为发达地区,知识产权案件数量较之于中西部地区上升明显,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经验丰富,完全具备成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前提条件。其次,在知识产权案件数量较少的地区,能够实行知识产权法院的跨行政区域管辖,在西北、西南、东北地区各成立一家知识产权法院。西北地区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南地区的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东北地区的沈阳市(或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都具备一定的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能力,尤其是前两个中级人民法院都是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审判体制改革试点法院,能够逐步开展知识产权专业审判工作。其他区域可在原有知识产权法院布局基础上适当突破地域限制予以管辖,例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案地域范围可延伸至华北地区,上海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可延伸至华东和华南地区。如此规划布局,一方面能够节约改革成本,不至于全面打破现有知识产权审判格局;另一方面也能够因地制宜,依据不同地域知识产权案件差异合理分布诉讼资源,实现公平、效率的司法体制改革目标。

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建议

(一)进1步完善知识产权立法体系借鉴美国、日本和欧盟立法经验,根据国际科技发展必须,以及我国经济具体情况,进1步完善知识产权立法体系。首先,对新技术领域出现的如数字版权的保护问题、网络侵权责任认定问题、网络营销模式专利保护等问题及时研究,修改和完善现行立法,不断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并加大保护力度。其次,加快知识产权利益关系调整,制定相关法律,加强对知识创新转化中产权人利益的保护。如制定《技术转让产业化法》、《发明家权益保护法》等,从而更好地激励创新,调动科研人员研发主动性,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最后,在国际贸易上,制定一套有利于本国经济发展必须的知识产权贸易规则,联合发展中国家,积极研究国际知识产权法制的过渡性规定,将知识产权立法与本国发展战略政策协调起来。发挥中华民族文化资源优势,促进国际社会对民族传统文化和传统技艺保护机制的形成。(二)整合管理资源,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协调机构产权是1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统一管理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如世界有70%的国家对专利和商标实行统一管理,有24.5%的国家对专利、商标和版权实行统一管理①,而我国却实行专利、商标和版权分别管理。在实践中专利和商标纠纷常常同时出现,必须联动执法,但由于分属专利局和商标局管理,必然削弱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且可能产生处理结果相互冲突的现象。针对目前在短阶段内无法整合管理机构的情况下,建议尽快建立1个权威高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协调机构,协调各行政部门管理工作和执法工作,形成合力,有效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维护知识产权法律秩序。(三)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服务意识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国家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除了加强行政管理,查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外,还应当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开通公共网站,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加强对企业技术研发方面的引导。简化专利申请、审批程序,减少专利年费。建立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企业管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四)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新技术企业业知识产权自我保护意识在知识产权管理关系中,企业是最主要的主体之一,仅有企业重视科技创新与应用,重视管理与保护,才能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业务培训,提高新技术企业业负责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他们能够充分认识到科技是第一生产力,是企业发展的第一要素。企业负责人应当重视各类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包含专利、商标和版权,并成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及时转化科技成果,提高市场竞争力。(五)加强技术研发,建立激励机制在国家宏观政策上,企业应当加强基础研究和具有战略意义的高新技术研究,特别是围绕产业升级和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加强关键技术研发。同时,国家要从资金等方面政策扶持微小型企业积极参与技术改革,增强自主创新能力。通过立法方式,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重视人才,实施人才战略,通过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制定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政策,充分体现科技人才的社会价值。企业通过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组织技术团队开展知识产权开发和利用等技术创新活动,并及时转化科研成果。建立技术创新参与利益分配的激励机制,通过合理的利益分配,激发科研人员参与研发的主动性。同时,走“产学研”结合道路,充分发挥高校、科研机构作用,鼓励其参与到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