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完善知识产权法院的审判组织人员结构,完善知识产权法院的系统规划

  
很多企业对完善知识产权法院的审判组织人员结构,完善知识产权法院的系统规划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完善知识产权法院的审判组织人员结构,完善知识产权法院的系统规划,希望大家能对完善知识产权法院的审判组织人员结构,完善知识产权法院的系统规划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完善知识产权法院的审判组织人员结构,完善知识产权法院的系统规划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完善知识产权法院的审判组织人员结构,完善知识产权法院的系统规划

完善知识产权法院的审判组织人员结构

知识产权的确权与维权,将司法部门与行政部门紧密相连,一方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必须以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的确权决定为基础,另一方面行政救济对于维护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更具有现实意义。根据我国相关立法,专利权和商标权都要通过法定确权程序才能获得法律救济,鉴于确权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为了保证知识产权(指专利权和商标权)确权工作的统一性,国家商标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唯一对商标权和专利权予以确认的合法机构。假如在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提出申请原告涉案专利权或商标权无效,诉讼程序只能中止,相关确权事宜交由上述确权机关审理,待确权结果明确之后,诉讼程序重新启动。因此,司法部门与行政部门各司其职,缺乏必要的沟通机制,加剧了知识产权民行交叉案件的程序拥堵,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也造成了资源的浪费。此外,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机关除了具有一般的管理职能以外,还兼具执法职能,行政救济途径对于1个并不理想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而言,更具有现实意义。当行政部门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之后,当事人假如对该处罚结果有异议,能够依据行政诉讼规则提起行政诉讼,此时司法部门将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审理,以确认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假如二者出现认识上的不一致,不仅无法对当事人保证公平公正,还会影响法律的权威。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以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将逐步走向专业化,审判人员专业素质也得到大幅度提升(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为例,首批选任了22名法官(含4名庭长),除庭长外的18名法官均由遴选委员会从全市三级法院中遴选产生。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占91%,平均年龄40.2岁,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平均年限为10年,近5年人均承办知识产权案件438.5件①)。为了避免知识产权法院与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在一些交叉问题上的裁决结果不一致,合议庭组织人员结构应当适时予以调整,知识产权法院能够在合议庭人员构成中增加行政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在具体人员选拔机制中,能够参考我国已经较为成熟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与法院审判人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并且,在时机成熟的前提下,适时容许知识产权法院对权利有效性予以独立判断,提高诉讼效率。为了保证司法部门与行政部门对于相关权利效力的判定保持一致,知识产权法院能够通知确权行政部门参与诉讼过程。同时,未来知识产权法院应当建立与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沟通机制,并且应实现常态化。这就要求司法部门与行政部门打破部门界限,在信息交换、人员交流等方面予以突破,并且相互尊重对方裁决,维护司法公信力。

完善知识产权法院的系统规划

知识产权制度是近代科学技术与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与科技、经济水平有着特殊的联络。地域不同,知识产权案件分布极不均衡,在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知识产权案件审理需求远高于中西部地区,因此在全国范围按照行政区域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并不合时宜。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首批知识产权法院地点选择在北京、上海和广州,主要原因就在于上述3个地区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压力较大,成立知识产权法院极具现实意义。以2015年为例,北京法院全年共审结知识产权案件2.46万件,同比增长25.4%①(其中,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3939件,同比增长24.1%;审结11858件,同比增长8.49%②);上海法院全年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9077件,审结8254件,同比上升36.2%和28.5%,其中知识产权法院受理案件1642件,审结1048件③;广东全省审结各类知识产权一审案件26858件(含审结一审行政案件22件,审结一审刑事案件6621件),其中新收民事一审案件23766件,审结20215件,约占全国的四分之一。④由以上数据能够看出,北京市、上海市和广东省审结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接近全国案件数量的一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4月22日公布的《2015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2015年全国各级法院共新收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等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49238件,审结142077件,比2014年分别上升11.49%和11.76%其中新收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一审案件130200件,比2014年上升11.73%),三地法院具有较为丰富的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经验,因此此次成为知识产权法院的首选之地实属意料之中。考虑到全国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水平的提升,结合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实践,未来应当根据现行三家知识产权法院的运作情况,适时调整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整体规划布局。当然,我国地域辽阔,在每个省成立知识产权法院并不合时宜。以青海省为例,根据2016年1月28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全省法院2015年共受理各类案件71480件,审结62998件,其中审结知识产权案件仅19件。知识产权案件分布极不均衡,在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中应当予以综合考量。《2015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显示,从案件分布来看,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五省市收案数量持续在高位运行,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数约占全国法院该类案件总数的70%。考虑到上述因素,未来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系统规划采取不规范布局更为合理。首先,根据知识产权案件分布情况,能够在江苏、浙江等案件较多的省份建立知识产权法院,以统一裁判尺度。2015年江苏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9173件,同比增加38.71%;①浙江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6999件,审结15668件,分别同比上升23.2%和14.7%。②由以上数据能够看出,江苏、浙江等经济较为发达地区,知识产权案件数量较之于中西部地区上升明显,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经验丰富,完全具备成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前提条件。其次,在知识产权案件数量较少的地区,能够实行知识产权法院的跨行政区域管辖,在西北、西南、东北地区各成立一家知识产权法院。西北地区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南地区的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东北地区的沈阳市(或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都具备一定的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能力,尤其是前两个中级人民法院都是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审判体制改革试点法院,能够逐步开展知识产权专业审判工作。其他区域可在原有知识产权法院布局基础上适当突破地域限制予以管辖,例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案地域范围可延伸至华北地区,上海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可延伸至华东和华南地区。如此规划布局,一方面能够节约改革成本,不至于全面打破现有知识产权审判格局;另一方面也能够因地制宜,依据不同地域知识产权案件差异合理分布诉讼资源,实现公平、效率的司法体制改革目标。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