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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人名字错怎么办,外观设计专利关于企业应当怎样保护商品形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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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人名字错怎么办

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人名字错怎么办

外观设计专利属于发明专利中的一种,也是比较常见的,同时也是比较容易发生侵权行为的,因此对于当事人而言,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的相关事宜,有必要多了解一下,那么,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人名字错怎么办?下面看看企业易网小编介绍吧!

一、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人名字错怎么办

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因漏填或者错填发明人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和变更前全体发明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证明文件。

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人名字错怎么办

二、外观设计类专利申请中的资料

1、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流程专利申请—受理—初步审查—公告—授权

2、外观设计专利必须提交的文件

(1)请求书:包含外观设计专利的名称、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等。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至少两套图片或照片(前视图、后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假如必要还是提供立体图)

(2)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必要时应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

三、申请专利的要求标准

1、申请人具有申请资格;

2、专利指向对象应当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中的一种;

3、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法律依据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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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关于企业应当怎样保护商品形状

外观设计专利---企业应当怎样保护商品形状

原标题:企业应当怎样保护商品形状

对于企业而言,凭借产品外观吸引消费者是一项重要的营销策略,因此,1个有创意的商品形状,往往成为商品大卖的原因之一。那么,对于这些倾注了设计师大量心血的商品形状,企业应当怎样有效维权呢?能够尝试以下四条途径。

途径一:著作权。对于具有审美价值的商品形状表达,例如个性化的动漫形象,能够进行著作权登记,在发生侵权纠纷时主张为实用艺术作品从而获得保护。那么,什么叫“实用艺术作品呢?现行著作权法并未具体定义,也未将其将其纳入作品的具体类型。根据《伯尔尼公约指南》列举的典型的实用艺术作品,能够将其定义为:兼具实用功能和美感功能的工业产品。由于我国已经加入《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等国际协议,因此负有将相关协议内容落实的义务,因此,实用艺术作品在中国也应受到保护。可是,由于我国目前著作权法遵循“权利法定原则,因此,对于商品形状,即使其构成实用艺术作品,也必须符合著作权法中的特定作品类型,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那么,实用艺术作品最符合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哪种作品类型呢?笔者认为,答案是“美术作品。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的“宜家公司诉中天公司著作权纠纷案指出,对于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要区分其实用性部分和艺术性部分,对于实用性部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仅有对于艺术性部分,当其达到足够的艺术高度时,才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途径二: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法第二条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因此,对于设计新颖独特的个性化商品形状,能够尝试申请为外观设计专利,从而通过专利法对商品形状进行保护。

途径三:注册商标。当产品形状具备能够指向商品来源的功能时,就说明其达到了能够申请注册为商标的程度。例如,百年老店“内联升门口悬挂的超大布鞋,实质上就是通过产品形状在发挥着商标意义上的来源指示功能。因此,对于设计独特的商品形状,能够尝试将其申请注册为立体商标。值得注意的是,仅有那些具有识别商品来源功能的独特的产品形状,才可能发挥商标意义上的指示功能,从而得以获准申请注册,对于那些不能实现这种功能的商品形状,则难以获准申请注册。例如,汽车外观形状的设计空间相对较小,制造商之间相互借鉴的成分较多,其形状通常而言都趋于相似,这种商品外形通常而言就就不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因而难以获准申请注册为商标。

途径四:主张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对于文字图案构成的商品装潢而言,由于它们的外在特征与商标的外部形态基本相似,而这种相似会带来功能上的相似,除图文设计由于通用性、描述性或者其他原因缺乏个性化外,一些图文装潢经过一段时间的营销,就可能会让消费者将该图文装潢与商品来源联络到一起,从而使得该图文装潢有可能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与之相对,对于商品外观形状构成的商品装潢而言,形状构造是商品的组成部分,而形状构造与商品密不可分,因此消费者通常不会将其与商品来源联络在一起,除非该形状构造已经获得了足够大的区分度从而产生了类似于知名立体商标的效果。因此,对于形状构造类装潢而言,不能由于使用该种形状构造的商品已经成为知名商品就想当然地认为该种形状构造已经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从而推定该种形状构造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具体而言,商品外观形状构造要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至少应当包含:该形状构造不是由商品的某种功能决定的;该形状构造应具有区别于该类商品常见外形设计的显著特征;该形状构造通过在市场上的使用,能够使得相关公众将其与特定的商品提供者联络起来。(袁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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