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天申请的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怎么办
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交送在先使用该商标的日期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在三十天内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超过三十天达不成协议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明确1个申请人,驳回其别人的申请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1、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申请注册,且于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商标应当对于这些申请申请注册商标进行审查。
2、经审查,仍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符合初步审定的规定时,商标局应当通知申请人协商。商标局发出协商通知书之日起20天内,视为送达。
3、自协商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天内,有关申请人未达成协议或者未将协议书报送商标局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抽签。
4、申请人均不能如期到达商标局或者均拒绝抽签时,有商标局调查并作出裁定。审定1个申请人的商标,驳回其别人的申请。
5、抽签议程由商标局审查处处长或者其指定的人员主持,有关审查员到场。当场填写《商标审定抽签决定书》,并由有关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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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商标近似或相同的怎么办
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按照商标局的通知,在三十天内交送第一次使用该商标的日期的证实。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在三十天内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超过三十天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