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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别人在先权利的商标应予撤销,损害商标商誉的证明(商标被撤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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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别人在先权利的商标应予撤销,损害商标商誉的证明(商标被撤销了)

损害别人在先权利的商标应予撤销

[案情简介]申请人张学友制作有限责任公司于198年9月11日对被申请人潮阳市港轩制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第25类衣物等商品上已申请注册的第1132643号“张学友ZhangXueYou及图”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提出撤锖申请。申请人称,第一,申请人香港著名歌星张学友先生是社会著名人士。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其演唱的歌曲在内地流行,并被制成音乐、录像制品及光盘在社会上公开发行。张学友先生也成为许多年轻人崇拜的偶像。他多次获得优秀歌手、最佳歌手、最受欢迎的歌星等荣誉。其在流行音乐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商品、设备上的知名程度在中国已达到家喻户晓的程度。尽管同名同姓的人许多,但在中国消费者心目中,张学友就指香港著名歌星张学友。第二,被申请人在第25类衣物等商品上申请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在香港大肆宣传,四处谋求“合作对象”,其目的就是利用香港著名歌星张学友先生在中国的影响力来牟取商业暴利。许多不明真相的顾客、歌迷纷纷找到香港歌星张学友处进行核实,询问甚至投诉,严重滋扰了其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给张学友先生带来了无限的烦恼。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明显是在了解申请人在社会上的知名度的情况下进行的,无疑会使中国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为冠以争议商标的被申请人商标来源于申请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实际上侵犯了申请人的姓名及肖像的合法在先权利。除此以外,从被申请人的企业名称工商登记来看,其应该是一家制衣企业,可是被申请人却又连连在第9美话筒、耳塞、激光影碟机、音箱、麦克风、电声组合件及录像带等商品上申请申请注册与争议商标相同之商标,其利用香港著名歌星张学友先生在中国的影响力来达到牟取商业暴利的目的更是显而易见,申请人已对此提出商标异议申请。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撤销争议商标。被申请人答辩称,被申请人是一家驰名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自1980年公司开设以来,其生产的服装等产品深受广大消费者欢迎。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依法申请申请注册的合法申请注册商标。争议商标是以被申请人的创建人张学友先生的姓名命名,并由该公司计人员采用张学友先生本人的头像剪影为商标图形而设计的。张学友先生作为被申请人的主要创始人及经营者,一直为公司的发展与壮大作出了不獬的努力。被申请人在张学友先生自愿并经潮阳市公证处公证的基础上向商标局提出争议注册商标申请并获准申请注册的,其行为是合理合法的。被申请人公司创始人张学友先生出生于19064年2月20日,出生后由其祖父取名为张学友并一直使用至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张学友先生对其姓名享有姓名权。申请人由于其与香港歌星张学友同名同姓就申请撤销争议商标取消其以自己姓名作为商标使用的资格与权利是毫无道理的。被申请人多年以来在经营中讲求信誉,注重质量,其生产的服装等商品因此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认可。现被申请人积累大量资金,在原有基础上又增加了家用电器的生产。被中请人在第25类商标上申请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及在第9类商标上申请申请注册“张学友及图”商标完全是根据公司的经营范围依法申请申请注册的,与申请人从事的影视业也相距甚远,毫无关联,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因此,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所提出撤销理由不成立,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维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由文字“张学友”其对应汉语拼音“伽changXueYou”及一无法辨认五官的人物头像剪影构成。其文字“张学友”为被申请人公司人员张学友的真实姓名,且该张学友本人授权被申请人以其姓名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同时该文字亦为香港艺人张学友的姓名,其长期从事电影、电视及演唱事业,其演绎的电影、电视及歌曲作品在中国广泛流行深受喜愛,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以前即已具有定的社会知名度。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法规定改变自己的矬名,禁止别人干涉、盗用、假冒。可是权利禁止滥用,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具有界限,不得损害别人及社会的合法权益,姓名权也不例外。2001年10月27日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原《商标法》)第8条第1款第9项明确规定,商标不得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宇、图形,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现行《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也明确规定商标的使用不得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否则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尽管作为被申请人公司人员的张学友享有姓名权,被申请人以其姓名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是经其合法授权的,但被申请人以其姓名作为注册商标于衣物,衬衫等商品上,因争议商标文字与香港艺人张学友姓名相同,后者已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其姓名已为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后者所从事的演艺事业有密切联络,故在实际使用中易使消费者产生联想,将被申请人的上述商品与著名香港艺人张学友联络在一起从而发生商标来源的误认,并对著名香港艺人张学友个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因此,被申请人行使权利超出合法的界限,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香港艺人张学友的合法权益,具有不良影响。无论是依据原《商标法》第8条第1款第9条规定还是依据现行《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規定,争议商标均应予以撤销。[本案焦点]第1132643号“张学友ZhangXueYou及图”商标是否侵犯了香港艺人张学友的姓名权?[评析]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在先性,这种在先性是指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既不得与别人在先申请或者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冲突,也不得与别人在先取得的其他合法权利相冲突。我国《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别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这里所指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日以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含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而本案就是关于损害别人姓名权的案例,尽管作为被申请人公司人员的张学友享有姓名权,被申请人以其姓名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是经其合法授权的,但被申请人以其姓名作为注册商标于衣物,衬衫等商品上,因争议商标文字与香港艺人张学友姓名相同,后者已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其姓名已为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后者所从事的演艺事业有密切联络,故在实际使用中易使消费者产生联想,将被申请人的上述商品与著名香港艺人张学友联络在一起从而发生商标来源的误认,并对著名香港艺人张学友个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因此,被申请人行使权利超出合法的界限,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香港艺人张学友的合法权益,具有不良影响。依据《商标审理标准》规定,未经许可使用公众人物的姓名申请申请注册商标的,或者明知为别人的姓名,却基于损害别人利益的目的申请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认定为对别人姓名杈的侵害。故争议商标均予以撤销。

损害商标商誉的证明

损害商誉。损害商誉要求证明在后商标的使用将对在先商标的声誉造成损害。损害商誉也经常被称为丑化,假如使用行为将对在先商标造成不好的影响,就存在丑化。在SouzaCruzSAw.HollyhoodSAS(Hollyhood/Hollyhood)案中,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上诉委员会列举了可能发生丑化的三种情形:第一,必须证明可能存在将该商标与质量差相联络,或产生让人不愉快或者不道德的精神联络,这些联络与商标权人的商标形象相冲突。这种联络的范围很广。例如在Hollyhood商标案中,判定使用于口香糖上的Hollyhood商标已经确立了一种“健康、充满活力、年轻”的形象,假如容许申请人将该注册商标在烟草制品上,其声誉将受到损害。委员会认为“对于糖果经营者而言,没有其他联络比将该商标与能够导致死亡的产品相联络更糟糕的了”。此外,假如对商标的使用可能导致它成为不恰当的幽默甚至讽刺的对象,也存在对该商标的丑化。第二,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认为,假如该商标被使用在与该商标代表的质量或身份不相匹配的产品上,即使这些产品本质上不能给人带来不愉快的感觉,仍然可能被认定为丑化。例如,将与高科技相联络的“INTEL”商标使用在初级产品上,认为存在丑化。第三,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认为,假如以负面的方式修改或改变商标的文字或图形,该商标将被丑化。在以丑化为由对别人申请注册商标提出异议时,在先商标所有人必须证明这种消极联络应当是真实的,而不是虚幻的。为此,在先商标所有人不仅必须证明在先商标具有特定的形象,还必须证明在后商标将导致损害。例如,在OasisStores商标案中,尽管在电池上申请注册的近似商标之所有人提出了异议,审查员仍然容许将“EVERREADY”注册商标在避孕品上。审查员认为,要想以丑化为由驳回该商标的申请注册申请,在先商标所有人必须证明其商标的商誉将被损害或丑化。尽管购买避孕套曾经被视为一种难堪的事情,但审查员认为与避孕套相联络的不良影响已经减少。因此,很难相信大多数人由于在避孕品上使用了“EVERREADY”而觉得购买“EVERREADY”电池是一件羞辱的事情,以至于可能减少选购“EVERREADY”电池。在TYPHOO商标案中,法院认为TYPH00N标不会由于使用在厨房用具上的TYPHOON商标而受到丑化,由于不可能由于typhoon的破坏力量而引发不幸的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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