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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销复审案件的实质审查,商标撤销和商标无效有什么区别呢(商标被撤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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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销复审案件的实质审查,商标撤销和商标无效有什么区别呢(商标被撤销了)

商标撤销复审案件的实质审查

(1)概念商标撤销复审案件是指当事人(即注册商标人)对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41条第1款、第44条、第45条的规定作出的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依据《商标法》第49条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裁决的案件。(2)商标撤销复审案件的评审要点商标局依职权主动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形依据《商标法》第41条第1款、第44条、第45条的规定,商标局能够主动依职权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形有:①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或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的;②使用申请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自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的;自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申请注册事项的;自行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的;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③使用申请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归纳起来看,商标局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形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是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有关禁用、禁注条款的规定;其二是在使用申请注册商标方面的不当行为,而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况有两种,1个是申请注册商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如“二房佳酿”、南霸天”之类;1个是申请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至于其他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形,例如由于自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而撤销的,或者由于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具有欺骗性而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在实践中并不多见。按照我们的理解,在新修改的《商标法》第44条、第45条仍作出上述规定,其目的在于严格规范注册商标人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防止在申请注册商标使用过程中发生混乱现象,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连续3年不使用商标撤销复审案件鉴于商标局依职权主动撤销连续3年不使用的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况比较常见我们对此类撤销复审案件予以比较详细的介绍。①撤销连续3年不使用商标的立法目的根据新《商标法》第8条的规定,任何具有区别性的可视性标志,包含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能够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从理论上说,文字、图形与颜色的组合具有无限性,可是从某种意义上说,商标资源又具有相对的有限性,特别是一些显著性较强的文字与图形,容易为消费者所识别、记忆,更成为一种稀缺的资源。截止到2002年底,我国的申请注册商标数量已经达到了166万多件,这一数字还在不断的增长中。在这种情况下,商标资源的相对有限性就表现得更加突出。从申请注册商标的具体情况来看,有许多商标由于种种原因多年没有使用,有的注册商标人已经发生了变更、消亡,而其名下的申请注册商标仍保留在注册商标底簿中,在形式上仍然享有商标专用权,这样的商标被俗称为“死商标”。大量的“死商标”的存在,既闲置了宝贵的商标资源,同时也限制了别人申请申请注册商标的选择范围。从本质上说,商标的生命就在于与商品结合起来投入商业性的使用,长期呆滞无需的“申请注册商标”实际上已经背离了商标的本质属性,其注册商标理应撤销。②连续3年不使用商标撤销复审案件的基本程序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的规定,任何人认为某件申请注册商标连续年停止使用的,都能够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收到申请后通知注册商标人在两个月之内提交有关该商标的使用证据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交有效的使用证据或者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对于商标局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决定维持商标局撤销决定的,当事人能够自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假如商标局认为注册商标人提交了有效的使用证据或者说明了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决定维持该注册商标的,现行《商标法》未规定申请撤销人有权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撤销人能够商标局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③连续3年不使用商标撤销复审案件实质审查的有关问题第一,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含义申请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是指一件申请注册商标在其有效期内从未使用或停止使用且时间不间断地持续了3年以上。第二,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时间起算,应从申请撤销人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注册商标之日起,向前推算3年。注册商标人在其申请注册商标被人以“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后才开始使用的,其使用行为无效。第三,关于“商标的使用”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的规定,商标的使用包含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以及他商业活动中。从本质上说,商标的使用应当是具有商业意义的使用。单纯的注册商标信息公布,或者注册商标人对其申请注册商标所作的权利声明,不应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商标的使用证据,既能够是注册商标人自己使用该商标的证据资料,也能够是该申请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使用该商标的证据资料。简单地说,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的使用,也视为商标的使用。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据,应当能够鉴别出下列内容:有关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商标的标识,使用商标的确切时间;被许可使用人使用的,还应当明确反映出与注册商标人之间的许可使用关系。在评审程序中,假如复审申请人提交了新的有效使用证据,能够证明其并未“连续3年不使用”该申请注册商标的,我们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本着以事实为依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原则,应撤销商标局的决定,维持该注册商标。

商标撤销和商标无效有什么区别呢

注册商标,商标撤销和商标无效有什么区别呢?

注册商标,商标撤销和商标无效有什么区别呢?

一、概念不同

商标撤销,是指原本具有法律效力的申请注册商标由于使用不当或者超过使用期限,使商标权丧失了继续受保护的基础,由商标主管机构作出取消该注册商标的决定。

商标无效,是指商标在申请注册的过程中因违反商标法有关的禁止性规定或用欺骗和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商标的,由商标主管机构宣告商标权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事由不同

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事由通常包含:(一)商标权人在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申请注册事项;(二)申请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三)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四)自行转让申请注册商标;(五)使用申请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六)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同其他在先取得的权利或合法权益相冲突等。

商标被宣告无效的事由通常包含:(一)商标中含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形状,例如使用《商标法》第10条明确禁止使用标志的商标,使用《商标法》第11条明确禁止作为注册商标标志的商标,使用《商标法》第12条明确禁止申请注册形状的商标;(二)通过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注册商标;(三)侵犯别人在先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权,或者与别人在先取得的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合法权益相冲突;(四)侵犯驰名商标权,即《商标法》第13条明确规定不予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的行为;(五)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擅自以自己名义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即《商标法》第15条明确规不予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的行为;(六)不当使用地理标志并使公众误认为其是商品的来源地,即《商标法》第16条明确规不予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的行为;(七)损害别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以不正当手段抢先申请注册别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即《商标法》第32条明确规不予申请注册该商标的行为等。

三、时限不同

有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事由发生即可申请撤销商标权,因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事由发生具有不明确性,因此申请撤销商标权无法设定时限。 

申请宣告商标权无效的时限分为两种情形:

(一)没有时间限制的情形。

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或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商标局依法宣告该申请注册商标无效或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申请注册商标无效的不受时间限制;对于恶意侵犯驰名商标权获得申请注册的商标,驰名商标所有人申请宣告该商标无效也不受时间的限制。前者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必须,后者体现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和对恶意申请注册行为的严惩。

(二)受5年时间限制的情形。

根据《商标法》第45条的规定,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的,自注册商标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能够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申请注册商标无效。这是由于给予在先权利法律保护的同时必须考虑社会关系及市场秩序的稳定性等综合因素。侵犯在先权利的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建立了市场信誉,假如宣告该商标无效,会破坏现存的经济关系。因此,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权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

四、法律后果不同

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事由发生在商标权取得之后,被撤销的申请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终止。

宣告商标无效的事由存在于商标权取得之时,宣告无效的申请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申请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侵犯商标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侵犯商标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可是,因注册商标人的恶意给别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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