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省重点实验室申报指南,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申报度江苏省高新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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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省重点实验室申报指南,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申报度江苏省高新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工作的通知

市省重点实验室申报指南

2020年市省重点实验室申报指南

专题一:学科类省重点实验室建设

(一)专题背景。

学科类省重点实验室是高水平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重要平台,是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的重要基地。学科类省重点实验室包含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学科类)和省市共建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学科类),其中省市共建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学科类)采用省市联动共建、地市投入为主的方式建设,为我省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提供知识储备和技术支撑。

本专题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资料、海洋经济、现代种业与精准农业、现代工程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及社会民生重大问题,建设学科类省重点实验室。

(二)申报要求。

1.建设基础要求。

重点实验室应围绕研究领域,聚焦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近、中、远期目标清晰。研究内容与已有省重点实验室不重叠。其建设基础应符合以下要求:

(1)实验室负责人应符合下述条件之一:A.2016~2018年主持过1项资助金额为200万元及以上的国家级基础类科研项目;B.2016~2018年主持过1项资助金额为300万元及以上的国家级研发类科研项目;C.2016~2018年主持过1项资助金额为500万元及以上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或1项省自然科学基金研究团队项目。

(2)研究团队:固定在职研究人员不少于20人,研究团队配置合理。固定研究团队2016~2018年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10项,项目总金额1000万元及以上。

(3)科研设施:实验室使用场地相对集中,原则上须符合《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管理办法》中关于实验室面积和科研仪器相关要求。

(4)以往成果:实验室整体科研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代表性成果国内领先,应提供2014年以来的5项代表性成果。

(5)开放合作:实验室仪器设备提供对外开放服务,实验室应设立开放课题和开放基金,须有实质性的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有产学研合作机制。

(6)省市共建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学科类)原则上按照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学科类)基本相同标准进行布局建设,至少满足上述四项要求且在启动建设第1年内可达全部要求方可申报。申报时须经地市人民政府或省直主管部门书面推荐(含地市财政经费资助强度等支撑条件供给)。

2.申报单位要求。

省内申请注册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非企业性质的公益性新型研发机构等独立法人单位。

3.申报数量要求。

每个申报单位每一年原则上申报1个。满足下列条件的申报单位可增加申报个数,但申报总数每一年不能超过3个:

(1)2018年新立项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数超过100项的依托单位增加1个。

(2)2018年入选教育部一流学科建设3个以上的依托单位增加2个;入选1~3个的依托单位增加1个。

(3)“十三五”期间主持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基础科学中心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重大项目任意1项的单位,可增加申报1个;承担以上项目3项以上(不含3项)的单位另增加申报1个。

申报数量1个以上(不含1个)的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依托单位须在申报时间内提供证明资料至省科技厅,逾期未报的按限报1个处理。

4.其它有关要求。

(1)对省市共建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学科类)严格控制数量,优先支持省属高校和粤东西北地区符合条件的独立法人单位申报;已建有省市共建省重点实验室的地市申报时,需先落实其已建实验室的地市财政资助经费等保障条件。

(2)申报资料中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应与已立项的省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重叠,获得奖励、专利、承担项目等资料也不能与已立项的省重点实验室或其它实验室重复使用。实验室负责人须为实验室依托单位全职人员且其仍活跃在科研一线岗位。

(3)国家级科研项目指经由科学技术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立项的项目;省部级项目指经由国家其他部委立项的项目或广东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4)申报项目名称应统一按“广东省XX重点实验室(2019年度或2020年度)”或“广东省XX重点实验室(2019年度省市共建或2020年度省市共建)”格式填写,其中“XX”指具体研究方向或内容。研究方向或内容须聚焦学科前沿领域且定位精准,不宜宽泛。

(5)各依托单位和申请人须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填写申报书,对不符合申报规定,或申报书填写内容不全,印、章、签名不全,未按要求填写、报送等,将被视为形式审查不合格,不送专家评议和评审。核实发现弄虚作假的,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6)新建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学科类)项目执行周期为3年。(2019年度立项实验室执行周期起始时间为2019年9月30日,2020年度立项实验室执行周期起始时间为2020年1月1日)

(三)支持方式。

1.对新建省重点实验室(学科类),省级财政一次性资助300万元/个;

2.对新建省市共建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学科类),省级财政一次性资助200万元/个,地市财政资助强度应不低于省级财政资助强度;

3.采用竞争性或论证评审、省市级财政事前无偿资助方式。

专题二:企业类重点实验室建设

(一)专题背景。

企业类省重点实验室是实验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省衔接应用基础研究、成果推广和产业化的重要平台。

本专题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资料、海洋经济、现代种业与精准农业、现代工程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建设企业类省重点实验室,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为提升我省创新成果转化能力,加快推进产学研结合,促进优势特色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强大支撑。

(二)申报要求。

1.建设基础要求。

企业具有明确的技术创新发展战略,持续从事应用基础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究5年以上,研究内容与已有省企业重点实验室不重叠,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须建有健全的内部研发体系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具有较强的综合科技实力,并与高校、科研机构等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在行业协会或产业创新联盟中积极发挥带动辐射作用。

(2)2016~2018年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低于3%,且投入申报实验室的建设运行经费占企业研发投入的1/3以上。主营业务与企业重点实验室申报方向属于同一领域。

(3)拥有高水平的科技创新队伍,固定在职研究人员不少于20人。

(4)实验室有合理完善的管理架构和运行管理机制。

(5)有相对集中的实验用房(含中试基地),原则上需符合《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管理办法》中关于实验室面积和科研仪器相关要求。

2.申报单位要求。

(1)广东省内登记申请注册且原则上属地在当地省级以上高新区的企业。

(2)原则上应为省内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并建有运行良好的内部研发机构。

(3)已承建企业类省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在同一领域不能再申报新建。

3.申报数量要求。

各地市(广州市、市除外)科技局推荐申报数量不超过3个。有国家级高新区的地市可由高新区管委会再推荐申报1个,同时报所在地市科技部门备案。

广州市、市立项数量均不超过2项。

4.其它有关要求。

(1)申报项目名称应统一按“广东省XX企业重点实验室(2020年度)”格式填写,其中“XX”指具体研究方向或内容。研究方向或内容须聚焦关键核心技术领域且定位精准,不宜宽泛。

(2)各依托单位和申请人须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填写申报书,对不符合申报规定,或申报书填写内容不全,印、章、签名不全,未按要求填写、报送等,将被视为形式审查不合格,不送专家评议和评审。核实发现弄虚作假的,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3)新建广东省企业重点实验室项目执行周期为3年。(2020年度立项实验室执行周期起始时间为2020年1月1日)

(三)组织方式。

1.贯彻“放管服”要求,继续委托广州市、市进行本市的广东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立项评审。广州市、市必须严格按照省统一的标准和规范进行审核,确保评审质量。申报单位通过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提交申报书,广州市、市科技主管部门可通过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严格按照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申报要求和评审标准自行组织评审,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科技厅审批。广州市、市科技主管部门须在申报结束1个半月内完成评审上报。

2.其他地市由省科技厅统一开展评审立项。

(四)支持方式。

省级财政一次性资助100万元/个。采用竞争性评审、省级财政事前无偿资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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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申报度江苏省高新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工作的通知

各区科技(知识产权)局,国家级、省级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江苏省高新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工作的通知》(宁知发〔2018〕52号)要求,现组织开展2018年度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申报、期满验收和复核工作,相关事项和要求如下:

1.申请试点园区的高新区需在2018年5月18日前登录江苏省园区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于5月21日前将纸质资料(一式两份)上报至市知识产权局。

2.申请示范园区的高新区需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试点园区验收后,于2018年5月18日前登录江苏省园区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于5月21日前将纸质资料(一式两份)上报至市知识产权局。

3.期满复核的示范园区需提前20个工作日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复核申请。

4.联络人:贾敏电话:68786279

资料报送地点:南京市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B座714室

附件: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江苏省高新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工作的通知》(宁知发〔2018〕52号)

南京市知识产权局

2018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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