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专利后专利被无效宣告后会怎样
申请专利后专利被无效宣告后会怎样?
依据在中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的要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作自始即不会有。对在宣布专利权失效以前人民检察院做出了并且已实行的专利侵权的裁定、民事调解书,早已履行或是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早已履行的专利执行批准合同书和专利权转让协议,不具备追溯力。可是因专利权人的故意给别人造成的损失,理应给与赔付。按照前述要求不退还专利侵权赔偿费、专利服务费、专利权转让金,假如是显著违背了平等原则的,应所有或者一部分退还。”从该要求能够看得出,无效宣告的法律法规不良影响包含三层法律法规实际意义。
1.专利权自始不会有专利被宣告无效的缘由是该技术性不符合专利受权的实际性规定,这类不符合是自专利申请办理之时便已存有,因而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换句话说,一旦专利被宣告无效,所有人都能够随意执行该技术性,此外并未实行的以专利合理为前提条件的民事判决(判决)、行政决定均已不实行,并未履行的专利执行批准合同书、专利转让协议终止履行。
2.对早已实行的裁定、早已履行的合同书不具备追溯力依据民法基本要素,假如专利被宣告无效,人民法院或是行政单位做出的裁定或是决策所根据的基本便不会有,从理论上讲那样的裁定或决策理应撤消。然而,充分考虑撤销原判决或是判决可能再度奢侈浪费社会资源,并造成人际关系的不稳定,以便维护保养社会发展社会秩序的可靠性,此外防止因专利失效所造成的追溯力而影响专利权人申请办理专利的主动性,在中国《专利法》对宣布专利失效的决策的追溯力做出了必需的限定,对在宣布专利权失效前人民检察院做出已实行的专利侵权的裁定、民事调解书,早已履行或是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早已履行的专利执行批准合同书和专利权转让协议,已不开展追朔。
3.不具备追溯力的以外状况可是,所述第二点上述专利失效决策不具备追溯力的限定并并不是毫无疑问的限定,若因专利权人的故意给别人造成损失,理应对别人给与赔付,除此之外,假如不退还赔偿费、许可费将显著违背平等原则,还能够根据公平公正标准规定所有或是一部分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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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专利会存在什么误区
误区1:自主研发的成果不申请专利就有知识产权。
一些技术人员认为只要是自主创新,就有了自主知识产权。其实不然,专利是一种垄断权,自主研发的科技成果假如不申请专利,就得不到法律确认和保护。
当别人盗用其研究成果时,因研发者对成果不具有专利权,得不到法律保护,就无法追究盗用者的法律责任。同时,在中国,专利申请采用的是先申请原则,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的发明创造谁先申请了,专利就授予谁。
因此,研发者如不及时申请,而被别人抢先申请并被授予专利权,研发者就无法追究别人的法律责任。这样的案例在中国能够说是数不胜数。
误区2:产品投入大规模生产后才申请专利。
在与发明人就申请专利的技术内容进行交流时,他们中有许多人都有这样的想法:这一技术方案还未投入生产,也没有产品问世,此时申请专利是为时过早,等产品大规模投入生产后再申请专利更合适。
殊不知,这时已经晚了,即使你侥幸获得授权,专利也处在不稳定状态之中。此时假如你发现有人侵权并提起诉讼,侵权人则会以专利申请之日技术已经被公开为由进行抗辩。
你不但打不嬴官司,并且以前为申请专利所支出的精力、时间、金钱统统付之东流。专利申请的基础不是已经在市场上存在的产品,也不一定是已经成型的产品。只要有了切实可行的想法,就能够着手申请文件的撰写了。
误区3:专利产品的改进不需再申请专利。
有部分发明人认为申请了一项专利后,就可“高枕无忧”,从而忽视了后期的继续研发工作,即使开发出了新产品或有了新改进,也不再申请专利。这种错误认识的后果不异于未申请专利。
由于当别人对该产品有了改进并申请了专利,反过来就限制了原专利权人产品的更新换代,这就会导致原专利权人不经意间反而变成了侵权人。此时,原专利权人就丧失了自己的知识产权。
误区4:一项科技成果只能申请一类专利。
有部分发明人认为一项科技成果一次只能申请一类专利,即只能申请发明专利或只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只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类型有三类: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设计专利,一项产品发明可同时申请多种专利,技术方案也能够同时申请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
从近两年的审查情况看,实用新型专利通常4-7个月左右即可授权;发明专利则需1年多。因此,对于一些重要的产品发明,若发明人只申请了发明专利,而此时别人“双管齐下”,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那么他将先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拥有了产品的专利权。发明人若使用该产品,反而构成了侵权。
误区5:得到了专利证书就获得了有效的专利权。
这是多数专利权人的普遍认识误区。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不进行实质审查,即使在你申请以前已经有人就相同的技术方案申请过相同的专利,你的申请仍可能会被批准。
假如没有人提出异议,你的专利权会维持下去。一旦有人对你的专利提出无效宣告,那么你的专利会百分之百地被无效掉,也就是说你并没有取得有效的专利权。
就发明专利而言,尽管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它进行过实质审查,但谁也不能保证发明专利审查部门对世界范围内所有相关的文献资料都检索过。因此得到专利证书,并不代表你的专利是真正有效的专利,只是代表国家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对该专利申请的批准。仅有在你的专利有效期内没有人对你的专利提出无效宣告或者有人提出无效宣告但复审委员会经过复审后维持了你的专利权,此时你的专利才是真正有效的专利。
误区6:技术方案交待不清楚。
许多单位的发明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非常简单,有的甚至仅有几句话,技术方案完全没有交待清楚,这给专利代理人制作正式专利申请文件带来很大困难。
要求发明人提供更多的技术方案时,他们会以技术保密为由回避,表明这些发明人没有把握好保密与公开的度。他们只是一味要求保密,害怕多透露一点技术信息,而恰恰忽视了公开不充分的问题。
大量的案例表明,假如一件专利申请被审查员以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为由而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则这件专利申请有98%的可能被驳回。这一点希望引起发明人的高度重视。
误区7:专利申请前不做任何检索。
有些发明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没有做查新检索,对技术方案的新颖性怎样不明确,根本不清楚其技术方案有没有公开过或公开使用过,这也是我国技术人员的通病——信息检索和收集信息的能力极低。
就公开而言,全世界范围内的任何文献都可影响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就公开使用而言,仅有国内的使用才影响技术方案的新颖性。也就是说,国外已经普遍使用过的东西,假如国内没有出现,各种文献也没有相关记载,那你就能够申请专利。
假如别人已经就某一技术方案申请过专利或者在相关文献中公开,你没有做检索也去就这一技术方案申请专利,那只能是白白浪费时间、金钱和精力了。
误区8:先发表论文或成果鉴定再申请专利。
有些发明人取得研究成果后急于发表文章或成果鉴定,而没有想到先申请专利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