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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通用词汇商标会受到什么限制,申请注册图形商标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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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通用词汇商标会受到什么限制,申请注册图形商标的优势

申请注册通用词汇商标会受到什么限制

我曾经看到这样一则案例,让我百思不得其解———李某将“法律人”三字进行了注册商标,成为“法律人”申请注册商标的注册商标人,其在取得的注册商标证上核定其使用的商品,包含报纸、期刊、书籍、印刷出版物、杂志、新闻刊物、地图、海报、说明书、连环漫画书。后来某出版社出版的两本书籍的封面上均采用蓝底白字形式标注了“法律人丛书”字样,并标明某出版社名称及社徽。当李某得知某出版社使用了“法律人”后,认为“法律人”作为其申请注册商标,未经过他的许可,某出版社不得使用“法律人”这个申请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现某出版社在两本书上都使用了“法律人”的行为侵犯了他的申请注册商标权。于是李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判令某出版社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支付侵权赔偿金。某出版社认为,李某以以及合作伙伴尚未出版过相关的书籍,在图书市场上没有形成相应的影响力,且“法律人”属于通用词汇,李某无权用作商标进行申请注册,于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法律人”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了该申请,随后请求法院中止审理。法院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否会支持撤销“法律人”注册商标申请,并不会影响本案的审理和审理结果,故不予准许中止审理。法院认为李某的申请注册商标为通用词汇,某出版社能够合理使用该词汇,最终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法院这样判决,李某享有的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怎样得到保护呢?我想要知道,法院的判决合理吗?《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申请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标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别人正当使用。”《商标法》第5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注册商标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五)给别人的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别人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1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必须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明确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明确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商标一经申请注册,注册商标人就享有商标专用权,该权利就受到法律的保护,未经注册商标人的许可,其别人不得非法使用。可是,由于通用词汇已被公众普遍使用和接受,该词汇作为商标,其商标权的行使则受到一定的限制。(一)通用词汇作为注册商标后,别人正当使用不属侵权。第一,李某无权禁止别人正当使用其已申请注册通用词汇商标。李某选择“法律人”这一词汇作为注册商标,这并非其独立创造的从未有过的词汇,而是1个已经被广大法学界人士和社会公众普遍使用和接受的,应处于公有领域、具有特定含义的通用词汇,应当属于人类共有财产,人人都有权使用。尽管李某经申请注册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对于这种公有性用语其别人(包含某出版社)也有合理使用的权利,因此李某在行使商标权时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的规定,假如其别人对于“法律人”三字的使用属于善意、正常对于该词汇的使用,或者并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则李某就无权禁止。第二,某出版社使用方式未构成侵权。根据《商标法》第52条第(一)项的规定,仅有未经过注册商标人即李某的许可,某出版社在与李某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李某的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时,才属于侵权。可是,某出版社使用“法律人丛书”这类书籍的名称,是“法律人”原有含义上的使用,而不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因此某出版社将“法律人”3个字用于书籍名称不构成侵权。此外,某出版社证明李某以及合作伙伴尚未出版过相关的书籍,在图书市场上没有形成相应的影响力,何况,读者判断图书商品来源的主要依据是出版社而不是凭对某商标的印象来选择图书,某出版社对于“法律人”三字的使用没有误导公众,也没有使得读者产生误认的结果,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一)项的规定,某出版社使用“法律人”3个字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总之,某出版社对于“法律人丛书”的使用行为并不属于我国商标法和以及实施条例所规定的侵犯商标权行为,法院不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是合法合理的。(二)申请中止审理的理由不会影响案件的审理,故法院不准予中止审理。首先,某出版社能够向法院申请中止审理。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情况影响了审判的正常进行而决定暂停审理,待其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假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李某的“法律人”商标,李某不享有该商标专用权,那么法院无需审理就能够清楚某出版社没有侵权,因此向法院申请中止审理是为了更好的维护某出版社的权益,从某种程度上说申请中止审理是某出版社的权利,因此,某出版社能够向法院申请中止审理,至于法院是否同意,则应根据法律规定决定。其次,某出版社以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了其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请求,法院也不应中止正在进行的诉讼。本案中,某出版社在收到李某的起诉状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要求撤销李某的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以对抗李某的侵权诉讼,商标评委会受理了撤销申请,此时法院未中止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是由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中止审理的情形有以下几种:一是,一方当事人死亡,必须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是,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明确法定代理人的;三是,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明确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是,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是,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是,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显然,某出版社和李某都不曾有上述前四种依法应当中止审理的情形,与本案最贴切的第五种情形中“另一案”是指刑事案件、诉讼案件、仲裁案件,还能是其他民事、海事或海商案件,可是申请注册商标撤销评审程序是行政授权程序,不是上述案件,也不符合这种情形。至于第六种情形也不能随心所欲使用,其必须符合中止审理的基本条件,可是对于本案,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是否撤销“法律人”商标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和审理结果,没有必要中止审理,来等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裁定,因此,法院不予中止审理的裁定正确。1.作为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仅仅直接标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他特点的标志不能够进行申请注册,而属于社会大众广泛使用的通用词汇更不可能得到申请注册许可。因此,选择一种显著性较强的商标,有助顺当地取得注册商标,并且有助于维护商标权的稳定性。2.判断出版物上使用别人申请注册商标是否构成侵犯商标权时,假如当作商标使用,那么会认定为侵权;假如是当作商品名称来使用,若不会造成公众误解,不管两种标志多么相似甚至相同,也不构成侵权;若造成了公众误解,就构成侵权;假如是对出版物内容、特点的叙述性描述,那么就属于对商标的合理使用。当事人在维护自己权利时,应当对自己商标的情况有所了解,再进行起诉,否则很可能得到像本案李某那样的后果。

申请注册图形商标的优势

图形商标在所有已申请注册商标中也占有重要一席,许多商家会使用图形商标,不仅由于其独到的表达能力,并且也由于图形商标有许多汉字商标无法达到的作用。下面就而言一说申请注册图形商标有什么优势。

1、美观

很直白的解释,相信这个理由不说大家都能理解,美丽的事物大家都喜欢,图形商标就是比较容易让人产生美感的,其他任何种类的商标都做不到,这也是他的优点。有朋友和我说过看到如家的牌子就会让人产生很温馨的感觉,这就是图形商标的魅力所在,是其他类型商标所不能企及的。

2、艺术无国界

假如您的产品必须销往国外,那么图形商标就应该是您的首选,由于假如使用汉字商标人家看不懂啊,尽管图形也看不懂,起码能够从图形的设计风格中解读一二,因此图形商标的使用时没有国界限制的。

3、设计无止境

文字商标的先天不足就是数量有限制,目前国内的两个字能够申请注册的商标大部分能够算是绝迹了,常用汉字也就三五千个,两两组合能组成多少可用词汇?这里面还要刨去近似商标,3个字的商标也慢慢开始难申请注册。假如字数再多就是去了申请注册商标的意义。可是图形商标就没有这个限制,你能够天马行空的想象,任何有想法的创意都能够作为商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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