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上海市嘉定区:知识产权贯标奖励5万,专利资助2万,上海市金山区:贯标奖励5万,高新奖励15万,专利资助5千

  
很多企业对上海市嘉定区:知识产权贯标奖励5万,专利资助2万,上海市金山区:贯标奖励5万,高新奖励15万,专利资助5千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上海市嘉定区:知识产权贯标奖励5万,专利资助2万,上海市金山区:贯标奖励5万,高新奖励15万,专利资助5千,希望大家能对上海市嘉定区:知识产权贯标奖励5万,专利资助2万,上海市金山区:贯标奖励5万,高新奖励15万,专利资助5千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上海市嘉定区:知识产权贯标奖励5万,专利资助2万,上海市金山区:贯标奖励5万,高新奖励15万,专利资助5千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上海市嘉定区:知识产权贯标奖励5万,专利资助2万,上海市金山区:贯标奖励5万,高新奖励15万,专利资助5千

上海市嘉定区:知识产权贯标奖励5万,专利资助2万

嘉定区促进质量提升、品牌发展、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政策的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和《中共上海市委、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进1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坚持“以质取胜、标准引领、品牌带动原则,充分发挥品牌、计量、标准、认证认可等质量工作保障和推动作用,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提升企业核心竞争优势,为构建“创新活力充沛、融合发展充分、人文魅力充足的现代化新型城市,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对象

在嘉定区依法申请注册且税收户管地在嘉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单位内的人员,经营状态正常,符合政策申报条件,且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资金来源

各级政府质量奖资金由区财政承担;标准化资金按《嘉定区标准化扶持资金实施办法》予以扶持;重点产品质量攻关、苏浙皖赣沪品牌、计量、检验检测、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等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区镇两级财政分别承担,所需资金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申请、拨付,年底通过财力结算方式予以清算。

三、扶持内容及标准

(一)推进品牌发展战略

1.对获得“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攻关成果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嘉定区重点产品质量攻关成果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同一单位同1年度获得多个重点产品质量攻关成果奖项目,奖励不超过2项。

2.对获得“苏浙皖赣沪相关品牌、质量先进等荣誉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完善质量激励举措

1.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100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30万元。

2.对获得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对获得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50万元。对获得上海市质量金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30万元。

3.对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或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对获得区长质量奖的组织奖励80万元,对获得质量金奖的组织奖励30万元,对获得质量创新奖的组织奖励10万元。对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个人奖励10万元,对获得质量金奖的个人奖励5万元。

(三)推动实施标准化战略

1.对作为主导起草者(排名前三位)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修订的单位,按上海市扶持金额给予1:1的匹配扶持。

2.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和工作组(WG)秘书处的单位,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财政有特别贡献的给予100万、60万、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承担国家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和工作组(WG)秘书处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承担行业或地方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和工作组(WG)秘书处的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3.对国家级和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承担单位,按上海市扶持金额给予1:1的匹配扶持。

4.对获得国家级标准化成果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获得上海标准化优秀成果一、二、三等奖项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四)夯实计量能力建设

1.对通过ISO 10012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获得AAA级的,首次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通过复审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获得AA级的,首次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通过复审的给予2万元奖励。

2.重点用能单位实施一级(关口)、二级和三级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联网的,区级按改造费用的20%予以扶持。其中,仅实现一级(关口)的能源计量数据采集的,每家单位区级扶持不超过5万元;同时实现二级、三级能源计量数据采集的,每家单位区级扶持合计不超过15万元。

(五)支持检验检测产业发展

对首次通过CNAS实验室认可和检验机构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六)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

1.在专利费专项扶持上,对获得授权1年内的发明专利给予扶持:国内发明专利,每件3500元;香港申请注册标准专利、澳门授权发明专利或台湾授权发明专利,每件5000元;国外发明专利,每件1个国家2万元(最多支持3个国家或地区授权的专利)。对授权的国内有效发明专利的第5年度年费,给予一次性扶持2000元。同一扶持申请人每一年度获得专利费专项扶持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2.对获得嘉定区专利产业化项目立项的企业,给予扶持10万元,每一年度扶持项目数不超过20个。

3.提升知识产权管理运用水平,对认定为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分别给予配套扶持资金15万元、20万元。

4.推进企业知识产权标准化建设,对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标准化建设,并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万元。

5.优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对购买知识产权保险的企业,按照实际发生保费金额的50%给予扶持,同一企业年度扶持不超过5万元。

6.加强知识产权维权保护,对通过法律手段依法维护知识产权并胜诉的企业,依申请,对其司法鉴定费、公证费、诉讼费、仲裁费、调解法律服务费等给予50%的扶持,同一企业年度扶持通常不超过10万元。

7.支持企业开展重大项目知识产权评议,对所发生的费用给予50%的扶持,同一单位同期最多可申报两个项目且年度扶持不超过5万元。每一年扶持项目数不超过10项。

8.提升知识产权创新创造质量,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创新奖(专利商标、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项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四、其他

1.奖励和扶持资金应用于相关单位后续品牌建设、质量改进、标准化和计量管理提升、检验检测项目投入、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人员专业培训等对应业务工作的开展,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上海市等上级有关政策调整的,按上级政策执行,并作相应调整。

2.本办法年度申报指南每一年上半年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市场局门户网站统一发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资料,与区财政局共同对申请项目进行核准。

3.本办法自今年7月15日起施行,至2023年7月14日止。《嘉定区促进质量提升、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嘉市监质〔2018〕196号)同时废止。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上海市金山区:贯标奖励5万,高新奖励15万,专利资助5千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关于进1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精神,按照《金山区加快打造上海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的实施意见》(金委〔2019〕194号)总体部署,切实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推动金山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文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下列企业、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一)在金山区范围内申请注册登记并纳税,主营业务符合本区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导向的科技型企业;

(二)在金山区计划申请注册成立企业的创业创新团队;

(三)在金山区工作、创业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优秀科技人才,以及具有金山区户籍或上海市居住证(居住地为金山区)的发明创造者。

第二条 资金来源

由区财政局每一年安排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科技创新。本文件中,除科技人才资金以外,均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实行区、镇(工业区)分级负担。

第三条 职能部门

区科委负责各类科技创新及科技人才项目的政策执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知识产权项目的政策执行。

区科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委、区经委、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共同参与项目的立项和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的拨付,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创新主体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

对于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

第五条 科技小巨人企业

经评审公示通过的金山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60万元资助。

经评审公示通过的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按市级部门的资助金额由区财政安排给予1:1资助金额配套。

第六条 小微企业创新资金

对推荐并立项的上海市科技型小微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按市级部门的资助金额由区财政安排给予1:1资助金额配套。

第七条 产学研科技成果转化

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产学研用长效合作机制,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并已组织实施的项目,经评审公示通过的,给予20万元资助。

第三章 创业创新载体

第八条 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经评审公示通过的金山区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15万元资助。

对新增的国家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资助。

第九条 研发创新机构

支持企业依托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建立以应用研究为主的实验室,对在我区设立的国家级、市级重点实验室,按市级部门的资助金额由区财政安排给予1:1资助金额配套,最高500万元。

大力发展新型研发机构,推进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建设,对纳入市级的新型研发机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条 众创孵化载体

对在本区建设并纳入管理体系的区级众创空间,给予20万元资助,实际运营满1年后再给予10万元资助。

对纳入上海市创业创新载体培育体系建设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按市级部门的资助金额由区财政安排给予1:1资助金额配套。

对新增的国家级备案众创空间、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0万元资助。

第十一条 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山园

对获得张江管委会立项的专项发展资金项目,按资助金额由区财政安排给予1:1资助金额配套。

第四章 创新环境

第十二条 科技金融

对获得上海市科技型企业履约责任保证保险贷款,并按时还本付息的企业,按市级部门的资助金额由区财政安排给予1:1资助金额配套。

支持科技金融服务机构发展,对于市科委授牌的科技金融服务站,根据其服务的企业数量和贷款金额,每一年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第十三条 公共研发创新

鼓励企业建立技术服务平台,开展研发技术服务和仪器设施设备共享,对加盟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并提供共享服务的,按市级部门资助金额的30%给予资助。

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鼓励中小微企业或团队使用科技创新券向服务机构购买技术研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人才培养等专业服务,对获得市科技创新券专项补贴的,按市级部门的资助金额由区财政安排给予1:1资助金额配套。

第十四条 表彰奖励

对在本区加快上海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获得国家级、市级科技进步奖励的企业(第一完成单位需申请注册并纳税在金山),按市级部门的资助金额由区财政安排给予1:1资助金额配套,最高50万元。

第五章 知识产权

第十五条 专利费用

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每件奖励5000元;申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后每件奖励1000元。

申请国外专利,每项发明专利奖励不超过5个国家,奖励金额每个国家最高1万元。国外专利费用项目为企业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向国内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同一企业每一年度获得的国外专利奖励总额最高10万元。

第十六条 专利试点、示范企业

经评审公示通过的区专利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资助。

对获得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按市级部门的资助金额由区财政安排给予1:0.5资助金额配套;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资助。

第十七条 专利试点、示范园区

对获得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按市级部门的资助金额由区财政安排给予1:1资助金额配套。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标准化建设

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标准化工作,对于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29490—2013)体系认证的,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保护

对企业在应对知识产权纠纷中,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被侵权方,在其维权成功后,给予实际维权费用50%的补贴,最高5万元。

第六章 创新人才

第二十条 科技人才创业

支持创业团队创业,对在创业团队中起主导作用的优秀创业人才给予20-40万元资助。

支持高层次人才创业,对在专业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科技成果领先,有良好产业化条件和市场前景的创业项目,给予50-150万元资助。

第二十一条 人才团队建设

对引进的高层次创业创新和紧缺急需人才团队,开展课题研究或成果转化,给予30-60万元的团队建设支持,用于科研创新和改善团队成员工作生活待遇。

第二十二条 人才薪酬扶持

对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聘任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从事某一专业领域核心技术研究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及团队中核心人员,按照个人贡献度给予50%-100%的补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执行标准

本文件与区其他各项产业政策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原则上同一家企业的区级评审类项目当年度只能获得本文件中1个项目立项支持,科技人才资金项目不在此限制范围。

项目申报、评审等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对项目申报单位、申报人在过去3年里有各类严重失信及违法行为的,取消其当年度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

本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执行科技项目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不追究前期科技投入经费。

第二十四条 施行时间

本文件自今年5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5月14日。

原《金山区人民政府印发<金山区关于进1步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金府发〔2016〕6号)、《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金山区关于进1步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金府规发〔2019〕3号)予以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