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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争夺战3种红牛并存谁是正版网友:我喝的假红牛,商标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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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聚富财经前段时间凉茶界刚刚结束一次“纷争”,加多宝和王老吉为了一句广告词争夺不休。而最近,在功能性饮料领域,也出现了令人感到头痛的问题。7月9日,泰国红牛对外宣布:有关部门已经驳回了中国红牛对于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泰国红牛还对外明确表明,自己享有红牛金罐包装的合法权益。其实,消费者只要留心观察,就会发现市场上售卖的红牛有些小小的差异。就目前而言,一共有三款红牛,两款来自泰国,一款来自中国。而正是如此,包装上不太明显的差距,让人们“傻傻分不清楚”。据了解,第一款产品为: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它是由华彬集团控制的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第二款则名为:红牛安奈吉饮料,由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在中国生产。第三款,则叫做:红牛维生素风味饮料,同样来自泰国,由泰国天丝生产后,原装进口。今日,我们主要看前两种,由于第三种算是原装进口,因此关于红牛金罐立体商标的争议并不是特别大。我们都晓得,红牛诞生于泰国。许书标创办红牛后,将其推广至市场上,甚至远销海外。可是当时由于种种原因,许书标一直没能得到中国的经销权。来自中国的严彬,主动找到许书标建立了合作。前几年的情况下,两者的关系还算密切,一起挣钱。而随着红牛在中国市场的影响力逐渐增大,甚至中国市场成为红牛最主要的市场,两者间的分歧开始计划,各抒己见。根据泰国红牛的阐述,双发商标授权日期在2016年就截至了。而中国红牛却认为本公司的经营期限应该为50年。此前由于为了满足相应的登记需求,才在登记上写上营业期限为20年。而这一次的纷争从2016年开始,就一直出现在大众的视野中。4年之久,双方依旧僵持不下。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中国市场的庞大。也正是如此,中国红牛和泰国红牛除了争夺商标以外,还在“扶持”自己的新产品。以泰国红牛为例,推出了红牛维生素风味饮料,由泰国天丝生产的原装进口红牛。而中国红牛,则开始推出“战马”。两者之间的“拉锯战”何时结束还不能够下定论。而究竟谁更胜一筹,也没有准确的答案。可是这样的情况,对于消费者而言,却是1个巨大的难题,尤其是在知情权领域。这三款市场上都叫做“红牛”的产品,让人们傻傻分不清。几乎一模一样的包装和款式,并且都是金罐,仅有商品下面小小的一行字有着差别。有的显示“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中国生产),有的显示“红牛维生素风味饮料”(泰国原装进口),此外一种则显示“红牛安奈吉饮料”(泰国公司在中国生产)。消费者在购买产品的情况下,只知道自己买的是红牛,却不清楚购买的究竟是哪一家的产品。并且就产品而言,三款“红牛”都能够上市销售,却在产品成分上存在着差异。让不少消费者,更是产生购买到“假货”的心理。

商标争议

商标争议是指对已经申请注册商标的争议,即两个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因两商标相同或近似所产生的商标权利的争端。商标争议的实质是争议人认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权益发生冲突,即与其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或者已经在市场上引起混淆,而提出限制该商标使用商品范围或撒销该申请注册商标的法定程序。1.申请商标争议必须符合的条件申请商标争议必须符合3个条件:申请争议人必须是注册商标人,并且商标核准申请注册的日期先于被争议人商标核准申请注册的日期;争议的两个申请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必须是同类商品或类似商品;争议的两个申请注册商标核准的图形、文字或其组合必须是相同或者近似。2.商标争议的评审程序《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其它单位或者个人能够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注册商标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能够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对恶意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能够自该商标经核准申请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符合《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能够提出申请注册商标争议申请。可是,对于核准申请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过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争议裁定。假如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则能够申请争议裁定。商标争议评审程序如下:首先,申请人须依商标法以及实施条例之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一式两份,提出争议理由。其次,商标评审委员会将《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本交被争议人,并限期答辩。答辩以书面形式进行。必要时,能够要求争议当事人双方公开答辩。3.争议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充分掌握当事人双方的理由和事实后,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定。争议理由成立,撤销被争议的商标;争议理由不能成立,维持被争议的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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