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采用注册商标制,实行先申请原则,同时兼顾先使用人权益。先使用原则的制度缺陷可为注册商标制轻易地克服。注册商标申请作为固定的书面证据,能够清楚地表明商标权的主体,明晰地界定权利边界。通过国家常设机构的事前审查,能够有效地降低申请注册商标权之间的冲突。并且,一经核准申请注册,商标即在全国范围之内享受保护。另一方面,纯粹的注册商标制只依据注册商标申请先后明确商标权而不顾先使用者的诚信经营活动,这可能造成严重的不公平。为此,我国实行注册商标制,同时兼顾先使用人的权益。先申请原则代表着,对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多个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申请,核准申请注册先申请的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别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假如同一天提出申请,则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处理,该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能够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威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明确1个申请人,驳回其别人的申请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假如别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先申请人能够通过异议程序,阻止其核准申请注册;假如商标局已核准申请注册,先申请注册人能够通过无效宣告程序,请求宣告该申请注册商标无效。被宣告无效的申请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始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