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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主题,商标权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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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主题,商标权主体

商标权主题

商标权主体:即商标权的主体,是指:商标权的所有人,能够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也能够是外国人。

商标权的主体,是指经过申请注册商标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所有人,亦称商标权人。并非所有的人都能充当商标权人,商标权人有其法律规定的范围及资格条件。

1,主体资格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注册商标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及符合《商标法》第9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1)企业单位是指那些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而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事业单位是指那些设有附属工厂或生产车间的研究机构或学校,能从事生产经销商品的事业单位,国家机关、部委等单位均不属此列。

(3)个体工商户及个人合伙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取得合法资格的个体工商户及个人合伙。

(4)外国人和外国企业是指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和依据外国法律成立的并在外国登记的法人。这类申请人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应按其所属国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对等原则,并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办理。

对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依法经过登记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中外合资企业申请注册商标,应依合同规定,按照商标权的归属明确申请人,由中方作申请人的,按国内注册商标办理,其商标权的主体即为上述前三种情况之一;由外方作申请人的,按外国注册商标申请办理,其商标权的主体属上述第四种情况。

2、主体条件

根据《商标法》第4条的精神,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为自己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申请注册商标,超出此范围的商品,不能提出申请注册申请。这里所说的“生产”是指创造出各种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制造”是指把原资料变成能使用的物品或者消费品;“加工”是把半成品变成成品;“拣选”是指对成品或者零件加以挑选、归类,其次用于销售;“经销”是指经营销售某种商品。

商标权主体

商标权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商标权的人。在大多数国家,一般情况下仅有依据法定程序申请注册商标才能取得商标权。因此,商标权人也称为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商标权主体能够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含商标权的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商标权的原始主体是指注册商标人,继受主体是指依法通过申请注册商标的转让或者移转取得商标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原始主体。根据1993年修改的我国《商标法》第4条、第9条和1993年第二次修订的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申请人有以下两类:第一,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第二,符合法定条件的外国人和外国企业。鉴于当时的商标法在上述规定对我国注册商标申请人的要求过于苛刻,禁止我国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规定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须,且不规定注册商标申请人共同申请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因此,2001年第二次修改的我国《商标法》对关于注册商标申请人的规定作了重要修改。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必须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注册商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必须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注册商标”。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被核准申请注册后,该注册商标申请人就成为了该申请注册商标的注册商标人,也就是商标权的原始主体。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共同申清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注册商标申请人共同申请申请注册的同一商标被核准申请注册后,该注册商标申请人就成为r该申请注册商标的注册商标人,也就是商标权的共有原始主体。当然,随着一些背离商标法立法宗旨的现象日益突出,有的申请注册申请并无意将其实际使用于商品或者服务,甚至就没有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提出申请注册申请的日的就足待价而沽,完全将商标的申请注册申请变成一项投机生意。对于这种现象,主管机构认为有必要加以规制,因此.2007年2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了《自然人办理注册商标申请常见问题>的规范性文件,文件第5条明确规定:“自然人提出注册商标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从规定来看,自然人要申清注册商标,其必须要有相关经营活动。我国《商标法>第17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按照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办理。”也就是说,作为商标权主体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汀的有与商标有关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有与商标有关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办理中国人或者中国企业的注册商标事宜。假如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所属国和q-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签汀与商标有关的协议,也没有共同参加与商标有关的国际条约,也不办理中国人或者中国企业的注册商标事宜,那么,该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就不能成为我国商标权的主体。应当说明的是,这里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2.继受主体。商标权的原始主体能够依法转让其申请注册商标。作为商标权原始主体的自然人死亡后,该申请注册商标能够依法移转给其继承人;作为商标权原始主体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该申请注册商标能够依法移转给有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通过申请注册商标的转让或者移转取得商标权后,就成为该商标权的继受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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