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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案件的审理期限问题,商标评审案件的书面审理与公开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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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案件的审理期限问题,商标评审案件的书面审理与公开评审

商标评审案件的审理期限问题

经过商标评审委员会形式审查予以受理的商标评审案件,一般按照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进入案件的实质审理。目前,法律对于商标评审案件的审理期限还没有作出规定,由于商标评审属于特殊的行政司法程序,因此不能适用《行政复议法》有关复议期限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能够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案件予以加急审理。例如,注册商标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商标权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对方当事人对该注册商标有争议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人民法院裁定中止诉讼的;注册商标人向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查处侵犯商标权行为,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决定立案,对方当事人对该注册商标有争议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的。在上述两种情况下,鉴于争议商标权利的确认与归属,与有关司法部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犯商标权纠纷的处理结果直接相关,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能够应当事人的请求,决定对有关商标评审案件实行加急审理,以利于侵犯商标权纠纷的公正、合理解决。除此之外,对于一些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为有必要时也能够予以加急审理。

商标评审案件的书面审理与公开评审

目前,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的主要方式是书面审理。所谓书面审理,是指当事人参加商标评审活动,都以书面形式办理,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资料,来对商标评审案件进行审理、裁决。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必须,能够决定对商标评审案件实行公开评审。这里所说的公开评审,实际上类似于人民法院的开庭审理,是指在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人员主持下,在当事人以及代理人的参加下,在商标评审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由双方当事人陈述事实,发表意见,进行辩论,以查明案件事实、判定案件性质的评审活动。对于案情复杂、事实不清的商标评审案件,实行公开评审能够克服书面审理的局限,有利于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公正的裁决。有关公开评审的问题,在修改前的《商标法》以及《商标法实施细则》没有规定,1995年11月2日发布的《商标评审规则》规定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必要时能够召集双方当事人举行听证调查会,这种听证调查会实际上就是现在的公开评审。新制定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3条对公开评审作出了基本的规定,新修改的《商标评审规则》在第四章又专门规定了公开评审的具体程序事项。下面就公开评审的有关问题予以简单的介绍。(1)公开评审程序的启动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3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必须,能够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公开评审。”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6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注:这里的商标争议案件是通称所有的商标评审案件,而不是仅指依据《商标法》第41条申请裁定的商标争议。)实行书面审理,但依据《实施条例》第33条规定决定公开评审的情形除外。”从上述规定看,我们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公开评审不是商标评审案件的必经程序,在目前也不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的通常方式。公开评审程序的启动,不取决于当事人是否提出公开评审申请,而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决定。当然,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否决定进行公开评审也不是随意的。一般而言,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评审委员会能够决定进行公开评审:其一,对重要证据的认定,必须双方当事人当面进行质证和辩论的;其二,对重要证据的认定,必须对出具过证言的证人进行质证、询问的;其三,其他必须进行公开评审的情形。已经进行过公开评审的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能够决定重新进行公开评审。从以往的商标评审实践看,商标评审委员会就个别案件进行的公开评审活动,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长远来看,随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机构设置、人员配置进1步完善,在商标评审案件的申请数量与审理进度相对平衡的情况下,应考虑把公开评审作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的一种基本方式,其好处在于:第一,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从而公正解决商标争议;第二,有利于减少证据交换的环节与周期,提高审理效率;第三,在公开评审中当事人能够更为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对案件事实以及商标法律有了更清楚的认识,从而增进对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裁决的理解与认可。这样就能够使大量的商标争议在商标评审程序中得以有效解决,在相当程度上减轻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减少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这对于切实保障当事人的权利,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2)公开评审的基本程序关于当事人提交公开评审申请的时间和方式,《商标评审规则》规定,申请人请求进行公开评审的,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的答辩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被申请人请求进行公开评审的,应当在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答辩书或者补充有关证据资料时一并提出。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公开评审的,应当在公开评审前1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评审参加人,告知公开评审的日期、地点和评审人员等事项。当事人应当在举行公开评审3日前将公开评审通知回执提交到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申请人在限期内既未提交回执答复是否参加公开评审,也不参加公开评审的,其评审申请视为撤回,评审程序终止,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结案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答复不参加公开评审的,或者被申请人在限期内未提交回执也不参加公开评审的,商标评审委员会能够缺席评审。公开评审通知回执上应当有当事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标明参加公开评审的,应当在公开评审通知回执中载明当事人派出参加公开评审的人员姓名、身份。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参加公开评审的,应当在公开评审通知回执中载明参加公开评审的商标代理人的姓名。当事人要求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就其证言出席作证的,应当在公开评审通知回执中载明该证人的姓名及能够明确其身份的有关信息和所要证明的事实。公开评审通知回执中未载明的证人,不能在公开评审中出席作证。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各方当事人派出参加公开评审的人员,包含其委托的商标代理组织的代理人,不得超过4人。一方有多人参加公开评审的,应当指定其中1人作为第一发言人进行主要发言。在公开评审开始以前,商标评审委员会能够召开由双方当事人参加的审前预备会议,听取当事人对有关事实和证据资料的意见,明确必须进行公开评审调查的主要问题。这种审前预备会议,类似于人民法院在正式开庭以前的证据交换程序,其目的在于提高公开评审的效率。当事人对于审前预备会议应给予重视,特别要把握住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认真审查对方提交的证据资料,从中找出分歧与漏洞,以利于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当事人在审前预备会议上发表意见时也要慎重,由于当事人的意见是要记入笔录的,其中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对对方当事人主张事实的表态将会产生法律上的后果。公开评审一般分4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在公开评审开始时,由评审人员核对公开评审参加人的身份证件,确认其是否有参加该公开评审的资格,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评审参加人是否出席评审。其次,由评审人员简要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明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第二阶段,进行公开评审调查。公开评审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①申请人陈述评审请求,并简要陈述有关事实和证据;②被申请人进行答辩;③评审人员就本案的评审请求、理由和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核对;④申请人就评审请求的理由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举证⑤被申请人进行质证、提出反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反证进行质证。在公开评审的案件中,证据应当在公开评审时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可是,当事人在公开评审前的预备会议上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或者提交原件原物确有困难,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除外。当事人在质证时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评审人员能够就有关事实和证据向当事人或者证人提问,要求当事人或者证人作出解释。当事人经评审人员许可,能够询问证人。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为必要时,能够请证人进行对质。第三阶段,公开评审调查结束后,进行口头辩论。在这个阶段,由当事人就证据所表明的事实、争议的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各自陈述其意见。在双方当事人对案件证据和事实无争议的情况下,能够在双方当事人对证据和事实予以确认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口头辩论。口头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①申请人发言;②被申请人答辩;③互相辩论。双方当事人进行口头辩论时,评审人员能够提问。在口头辩论过程中,当事人又提出事先已提交过、但未经公开评审调查的证据的,评审人员能够宣布中止辩论,恢复公开评审调查。调査结束后,继续进行口头辩论。第四阶段,最后陈述。在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意见表达完毕后,由评审人员按照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陈述。在这个阶段,当事人能够用简练的语言概述自己的评审主张,例如重申自己的评审请求,或者标明反对申请人的评审请求。当事人的最后意见陈述后,公开评审结束。评审人员应当将公开评审的重要事项记入公开评审笔录,这里所说的重要事项是指:当事人的评审请求、理由及证据;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重要事实;其他必须记录的重要事项。公开评审终止时,评审人员应当将笔录交由当事人核实。对于笔录中的文字差错或遗漏,当事人有权要求更正。笔录核实无误后应当由当事人签字并存入案卷。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评审人员在公开评审笔录中标明。在公开评审后,商标评审委员会将根据公开评审的结果依法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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