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无效的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布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布注册商标无效。根据该规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条件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商标含有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和形状,包括下列三种情况:
1、《商标使用法》第10条禁止使用商标标识。根据《商标法》第十条,下列商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与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名称,以及与中央国家机关相同的名称、标志、位置,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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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外国的国名、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除非得到该国政府的同意;
(三)与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但经该组织批准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与“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
(七)具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产地的质量等特征产生误解;
(八)有损社会主义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同时,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将继续有效。
2.使用《商标法》第十一条禁止作为商标注册标志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商标不得注册为商标:
(1)仅该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
(二)仅直接表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需要提醒的是,以上三类所列的商标,如果特征明显,易于识别,可以注册为商标。
3、《商标法》第12条禁止注册该商标的形状。
根据《商标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立体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本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取得技术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价值的形状,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