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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的目的与宗旨,商标法的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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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的目的与宗旨,商标法的缺憾

商标法的目的与宗旨

法律是强制调整社会关系的工具。商标法是关于商标权利明确、使用、维持和保护的一系列法律规范,是国家强制调整商标有关社会关系的工具。这些社会关系包含:商标权人与别人的关系;商标权人与公众的关系。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做出了关于商标确权中的注册商标、异议、争议等,以及商标权维持、使用、保护的一系列程序上的规定,因此,《商标法》是程序法。除此之外,《商标法》也对注册商标、使用、保护的内容、条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商标法也是实体法。商标法的实质是关于商标权的确立、维持、使用和保护的程序上和实质内容上的一系列法律规定。一、商标法的核心商标的最基本功能和作用是识别商品的不同来源,商标还是商品和企业的信誉载体,是沟通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桥梁。要发挥商标的作用,就必须用法律保障商标作用的正常发挥,就必须建立商标权确立与保护的法律规范,因此,商标权的确立与保护是商标法的核心。而商标权的确立是商标权保护的前提条件,是为商标权保护服务的,保护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法》的宗旨。假如申请注册商标得不到有效保护,注册商标也就失去任何意义,因此,商标权保护也是商标法核心中的核心。二、商标法的目的商标是商品生产与交换的产物,反过来又为商品生产与交换服务,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保护商标权虽是商标法的核心,但保护商标权仅仅是手段与工具,商标法的真正目的是通过商标权的保护来达到建立和保障良好的市场竞争局面,促进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保障和提高商品与服务质量,保护生产者、经营者的利益,最终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三、理解商标法立法目的与宗旨的意义理解商标立法的宗旨与目的,不仅仅具有理论上的意义,也有现实意义。首先,真正理解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与目的,有利于树立正确的商标立法指导思想,明确立法重点与目标,制定出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商标法律;其次,明确商标法的核心与目标,有利于有效地实施商标法。认识到商标权的保护是商标法的核心,不仅仅关系到个别企业的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也关系到商标法的目标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目标能否实现。同时,明确保护商标权是商标法的核心,就不会产生那种认为侵犯商标权行为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极其错误的思想,也就不会对侵犯商标权行为听之任之。四、现行《商标法》第一条的改进《商标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本条明确了商标法的核心是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企业提高商品与服务质量,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利益和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是目标。与以往《商标法》相比突出了以下两点:(一)强调保护商品生产、经营者利益过去的《商标法》仅仅强调,通过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而事实上,商标权能否得到有效保护,直接关系到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即生产、经营者的利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而不是消费者的利益。严格地说,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并不是商标法立法的直接目的,而是间接目的。商标权人的利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才是商标法的直接目的。可能考虑到现状和立法的延续性。现行《商标法》在保留保障消费者利益的同时,增加了保障生产、经营者利益的内容。(二)突出了服务质量的要求随着我国商业、金融、交通运输等第三产业的发展,以及将服务商标纳入商标法的调整范围,服务商标权益的保护和服务行业质量的提高问题在中国市场经济中的影响越来越大。并且商品的质量也不仅仅是商品本身的质量,还涉及到与商品有关的服务质量。因此,有必要强调保护服务商标的权益,促进服务质量的提高。现行《商标法》即把商品质量与服务质量并重。

商标法的缺憾

有学者认为,商标法为了鼓励人们进行申请注册,竟以牺牲实质正义和神圣私权为代价,不适当地以工具理性取代自然理性,该做法实不可取。但不可否认的是,申请注册作为法律选择是一定决策的结果,有特定的立法政策支持,反映特定的政策目标。政策学界是从政策的正当程序来阐明法律以及法律政策的合法性的。关于政策这一概念的观点主要有计划论、分配论、选择论、均衡论、政府主体论。笔者认为,公共政策是为实现特定目标而作出的由一系列价值指导的策略总和。政策和法律同源,法律是广义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稳定性和保守性。从政策学的角度来分析法律,就是把法律作为政策结果来研究法律制定和施行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政策的本质在于运用公共权力分配社会资源和社会价值,政策决策过程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能够保障公共权力的正当行使和运用,从而满足法律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要求。美国学者林布隆从保障人民权利的角度来研究政策的制定和效力问题,认为公共政策学的研究主题有两个:“一是公共政策的制定是否符合人民的要求,是否要解决人民所必须解决的公共问题,此即公共政策的制定是否受到人民‘控制’的问题。二是政府制定的公共政策,是否有能力解决人民的公共问题,满足人民的必须,此即公共政策的‘效力’问题。”以色列学者叶海卡?德洛尔从权力的运作和结果来研究政策学的研究主题,认为其是“政策制定系统的改进”,可是站在权力的视角来研究政策的同时必须研究政策制定的程序控制或者政策法治化。因此,法律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完全取决于决策过程的民主,或者公众参与立法的广泛性和重要程度。实际上,尽管我国的商标政策倡导商标的申请注册,可是未申请注册商标却持久存在。这一方面是由于现行立法容许使用未申请注册商标,另一方面也在于其自身优势,即取得简单快捷、自由转让、内容转变灵活、能够试用。由于“在计划经济体制的大环境下,第一部《商标法》为商业活动中的标记使用提供了大体的准则,为我国商标立法奠定了基础,构造了雏形”,第1次、第2次的商标修法又是应对外部变革的产物,缺乏商标理论的系统检视,商标法的理念仍难脱窠臼。因此,我国的商标立法更多的是应对,而缺少内生型,公众运用法律的必须并没有体现在立法过程中,公众参与程序是形式意义上的,缺乏归宿感,也缺乏对行为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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