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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制作,浅析外观设计专利的抵触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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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制作,浅析外观设计专利的抵触申请

浅析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制作

原标题:浅析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制作

随着电子产品的迅猛发展,在其图形用户界面中出现的创新创意层出不穷,使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意义变得越来越重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5月1日起将图形用户界面间接地纳入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畴,并容许申请人以带有图形用户界面的电子产品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基于此,为了能协助初级专利代理从业者更好地制作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本文针对涉及静态图形用户界面和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分别给出了对应的制作方法。

关键字:图形用户界面 外观设计 制作方法 知识产权

一、引言

图形用户界面主要由窗口、菜单、图标、按钮、标签和图文装饰等元素组合而成。图形用户界面通常是显示于屏幕中且容许人与电子产品交互用的界面,用户能够使用鼠标、键盘或触摸屏等输入设备对该界面进行控制,以触发电子设备做出响应,例如调用文件、启动程序或执行其它任务等。

为了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5月1日起开始对包含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简称GUI)的电子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给予保护。这对于手机、电脑、智能家电、电子信息、数码影像等广泛使用图形用户界面的创造者而言,无疑是莫大福音。此次,审查指南的修改为创造者设计创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将进1步激励其创作,提升市场竞争力,促进产业及社会发展。

二、法律依据

1. 专利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正)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必须说明的是:新的专利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因此2021年6月1日以前现行专利法仍然有效,本文主要以现行专利法为主,浅析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制作。

2. 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

1)《专利审查指南》(2020年2月1日实施版本)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4的规定

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是指产品设计要点包含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

2)《专利审查指南》(2020年2月1日实施版本)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4.1的规定

产品名称包含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名称,应表明图形用户界面的主要用途和其所应用的产品,通常要有“图形用户界面字样的关键字,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名称要有“动态字样的关键字。如:“带有温控图形用户界面的冰箱、“手机的天气预报动态图形用户界面、“带视频点播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不应笼统仅以“图形用户界面名称作为产品名称,如:“软件图形用户界面、“操作图形用户界面。

3)《专利审查指南》(2020年2月1日实施版本)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4.2的规定

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包含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应当满足本部分第三章第4.2 节的规定。对于设计要点仅在于图形用户界面的,应当至少提交一幅包含该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的正投影视图。假如必须清楚地显示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在最终产品中的大小、位置和占比关系,必须提交图形用户界面所涉及面的一幅正投影最终产品视图。图形用户界面为动态图案的,申请人应当至少提交1个状态的图形用户界面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作为主视图;其余状态可仅提交图形用户界面关键帧的视图作为转变状态图,所提交的视图应能唯一明确动态图案中动画完整的转变过程。标注转变状态图时,应根据动态视觉转变过程的先后顺序标注。对于用于操作投影设备的图形用户界面,除提交图形用户界面的视图之外,还应当提交至少一幅清楚显示投影设备的视图。

4)《专利审查指南》(2020年2月1日实施版本)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4.3的规定

简要说明包含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应在简要说明中清楚说明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并与产品名称中体现的用途相对应。假如仅提交了包含该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的正投影视图,应当穷举该图形用户界面显示屏幕面板所应用的最终产品,例如,“该显示屏幕面板用于手机、电脑。必要时说明图形用户界面在产品中的区域、人机交互方式以及转变过程等。

5)《专利审查指南》(2020年2月1日实施版本)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4的规定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以下属于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11) 游戏界面以及与人机交互无关的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屏幕壁纸、开关机画面、与人机交互无关的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

三、制作方法

在2021年6月1日以前,由于现行专利法仍然有效,因此应以带有图形用户界面的载体产品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否则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无法顺当获得授权。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原则上是不能省略载体产品的。但由于现阶段的审查标准容许以显示屏幕面板为载体产品,并且显示屏幕面板又是所有带屏产品不可或缺的部分,而因此为获取最大的保护范围,无论图形用户界面具体应用在哪个或什么具体载体产品中,都建议将显示屏幕面板为图形用户界面的载体。

接下来,针对带有静态图形用户界面的带屏产品和带有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带屏产品,分别说明怎样制作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文件。

1. 带有静态图形用户界面的带屏产品

带屏产品在本文中可理解为带有屏幕的电子产品,例如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智能电视、打印机、洗衣机和智能冰箱等。静态图形用户界面在本文中可理解为不包含动态创新的一张图形用户界面,其中图形用户界面在本文中可理解由1个或多个独立视觉元素组成,而每个视觉元素主要由形状、图案、文字、符号或四者的任意结合构成。由于在实际代理过程中,无论图形用户界面是否为动态图形用户界面,只要其创新点不在于动态转变的,往往都视为静态图形用户界面,因此在本文中不仅将带有临时画面内容(例如照片、视频、头像或书籍内容等)的图形用户界面视为静态图形用户界面,并且将不包含动态创新的时间转变、天气更新、信息提示和文字更新等轻微视觉转变的图形用户界面也视为静态图形用户界面。

案例一【操作系统的主界面】

主视图

案例二【智能手表的聊天软件】

主视图

带有静态图形用户界面的带屏产品的制作方法是:首先选择包含创新点且出现几率最大的一张图形用户界面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其次最好保留图形用户界面中功能性文字并以通用词或XX代替非功能性文字,其次删除图形用户界面中的临时画面内容及非软件定制商制作的独立视觉元素,最后根据实际必须选择性地增加相似设计。

第一、怎样选择包含创新点且出现几率最大的一张图形用户界面。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主要保护是界面的视觉效果,而不是某个功能的演示过程,因此这张图形用户界面是否能够完整演示该功能并不是授权的必要条件。基于此,为了避免在申请文件中出现多个界面而无端增加维权难度,只要其创新点不在于动态转变的,都建议将包含创新点且出现概率最大的一张图形用户界面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必须注意的是,在包含轻微视觉转变的图形用户界面中,应当从轻微视觉转变中选择最易出现的一帧作为独立视觉元素。例如,当轻微视觉转变为天气预报图标时,由于晴天图标比阴天图标更容易出现,因此建议将晴天图标作为图形用户界面的独立视觉元素。再例如,当轻微视觉转变为应用图标及显示在应用图标(又称APP)上的消息数量标识(例如③)时,由于带消息数量标识的应用图标比不带消息数量标识的应用图标更容易出现,因此建议将不带消息数量标识的应用图标作为图形用户界面的独立视觉元素。

第二、为何要保留图形用户界面中功能性文字,并以概括词或“XX代替非功能性文字。在外观设计专利中,往往不保护文字内容,仅保护文字字号及字体在外观设计中的视觉效果,因此在制作申请文件中通常不必须调整文字内容。但在实际代理过程中,从业者为了满足顾客的需求,常常必须调整文字内容,但在调整中不应删除功能性文字,以防止人们无法从图形用户界面中得知界面的用途,同时为了保证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能直接涵盖顾客的设计方案,应以概括词或“XX代替非功能性文字,例如将张三称改为用户名3个字或“XX。

第三、为何要删除图形用户界面中的临时画面内容。当图形用户界面包含视频画面、背景图片和壁纸等临时画面内容,由于其难以重现,甚至不再出现,建议删除临时画面内容,认为申请人争取更大的保护范围。这种做法也是国知局培训课件中所提及的,且属于现阶段审查标准所能接受的情景。但在删除临时画面内容时应注意,尽量保留描述临时画面内容的标题(例如播放器或相册)及浮于画面上方的可控插件(例如播放、快进或快退等按键)等,以体现删除区域的功能和用途。

第四、为何要删除非软件定制商制作的独立视觉元素。对于包含操作系统的独立视觉元素的图形用户界面,由于其在不同电子产品或操作系统中会出现不同的视觉效果,因此建议删除图形用户界面中操作系统的独立视觉元素,例如删除显示在屏幕顶部上的信号、电量或时间等标识,认为申请人争取更大的保护范围。这种做法也是国知局培训课件中所提及的,并属于现阶段审查标准所能接受的情景。同理,对于应用在网络浏览器、微信、支付宝等网络平台上的第三方软件界面,也应删除网络平台的独立视觉元素,认为申请人争取更大的保护范围。

第五、怎样在外观设计申请文件中选择性地增加相似设计。图形用户界面在同1个的载体产品的不同使用状态下会出现不同的显示效果,因此在满足单一性的前提下不妨将不同的使用状态下的图形用户界面作为相似设计,并放在同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认为申请人争取更完善的保护范围。例如,在横屏使用状态下显示的操作系统界面和在竖屏使用状态下显示的操作系统界面,就适用于作为相似设计,并放在同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类似地,在包含极易调整的独立视觉元素的图形用户界面中,也建议调整独立视觉元素的具体形式以适当增加相似设计,例如将方形按键改为圆形按键,或者3个重复的独立视觉元素改为5个重复的独立视觉元素等。

2. 带有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带屏产品

动态图形用户界面在本文中可理解为创新点落入动态视觉转变的图形用户界面,例如滑动解锁、翻页效果等动态视觉转变。

案例三【苹果系统的解锁过程】

案例四【安卓系统的解锁过程】

案例五【安卓系统的解锁过程】

带有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带屏产品的制作方法是:在保证动态视觉转变清楚呈现的基础上,从动态图形用户界面中选择几张必要帧画面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其中,每个必要帧画面的做法可参照静态图形用户界面的制作方法,详见上文。

第一,怎样从动态图形用户界面中选择必要的几张帧画面。在动态视觉转变中,初始帧画面、结尾帧画面无疑是动态图形用户界面中的必要帧画面,但中间帧画面的选择与否,及选择哪几张中间帧画面作为必要帧画面,应视具体的动态视觉转变而定。对于单一的动态视觉转变,通常使用1个初始帧画面、1个结尾帧画面和1个中间帧画面即可,详见案例三。但对于多变的动态视觉转变,1个初始帧画面、1个结尾帧画面和1个中间帧画面是无法清楚呈现动态视觉转变过程的,详见案例四。因此,怎样适度增加中间帧画面的数量是1个难点,本文给出了1个比较靠谱的做法,即将动态视觉转变准确地拆解为若干个单一的动态视觉转变,其次保证每个单一的动态视觉转变都包含1个初始帧画面、1个结尾帧画面和1个中间帧画面。在选择过程中,假如单一的动态视觉转变仅包含初始帧画面和结尾帧画面,或者中间帧不重要且属于已知的,则能够忽略它的中间帧画面,例如在案例四和案例五中,由于黑点从无到有的显现就很难获取中间帧画面,其该显现又是已知的,因此能够省略这个中间帧画面。但假如中间帧是重要或未知的,则应当予以保留,例如在案例五中,尽管逐渐增长的线段可能是已知的,但其却因代表的滑动路径及滑动节奏,在滑动解锁构成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该线段的中间帧是不可省略的。也正是因此,笔者认为案例五的做法要好于案例四的做法。

第二、为了保证所选的几张帧画面能清楚地体现动态视觉转变,建议增加验证。具体做法是将所有的必要帧画面按照出现顺序制作出1个动图(格式为GIF),其次观察动图是否能够清楚呈现动态视觉的转变过程,假如能,则说明所选的必要帧画面是充足的,假如不能,则说明所选的必要帧画面不足,必须结合动图的具体转变程度适当增加中间帧画面。

四、结语

总之,笔者希望能够借此文协助初级专利代理从业者更好地制作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同时也希望通过自己的代理经验及研究成果协助中国知识产权更快的发展。

浅析外观设计专利的抵触申请

原标题:浅析外观设计专利的抵触申请

2008年第三次专利法修改时,针对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进行了全面修改,在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引入了关于外观设计抵触申请的规定,“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文件中。在申请、复审、无效过程中,存在着因不能准确把握抵触申请的判断思路与方式,导致其诉求不能得到主管部门支持的情形。

实践中由于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和保护范围不同,导致外观设计抵触申请在实践中存在误解,本文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通过梳理外观设计专利抵触申请的判断思路与方式,为申请人及相关从业者提供参考。

关键字:外观设计 抵触申请

01、与本文相关的专利法法条

1.1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1.2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

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员能够根据其获得的有关现有设计或抵触申请的信息,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外观设计可能涉及非正常申请的,例如明显抄袭现有设计或者重复提交内容明显实质相同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根据检索获得的对比文件或者其他途径获得的信息,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审查参照本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1.3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

▶ 5.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审查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不属于现有设计,是指在现有设计中,既没有与涉案专利相同的外观设计,也没有与涉案专利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以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 公告的同样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称为抵触申请。其中,同样的外观设计是指外观设计相同或者实质相同。

判断对比设计是否构成涉案专利的抵触申请时,应当以对比设计所公告的专利文件全部内容为判断依据。与涉案专利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比较时,判断对比设计中是否包含有与涉案专利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例如,涉案专利请求保护色彩,对比设计所公告的为带有色彩的外观设计,即使对比设计未请求保护色彩,也能够将对比设计中包含有该色彩要素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进行比较;又如,对比设计所公告的专利文件含有使用状态参考图,即使该使用状态参考图中包含有不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也能够将其与涉案专利进行比较,判断是否为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

02、案例分析

2.1 案例一: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25667号)

案件概述

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06月18日授权公告的201330588246.1号外观设计专利,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数据线,其申请日为2013年11月29日。

图1:案例一涉案专利附图

图2:案例一对比设计附图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涉案专利),请求人于2014年11月0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专利号为201320688485.9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打印件;

请求人认为:证据1说明书附图的图1、图3和图4公开了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属于相同或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证据1的申请日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因此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4年12月03日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文件转送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5年02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5年03月24日进行口头审理。

请求人于2015年02月15日提交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明确标明不能参加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

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决定理由

1、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3条第1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证据认定

证据1是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请求人认为证据1的申请日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因此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证据1申请日是2013年11月04日,公开日是2014年04月16日,因此证据1申请日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2013年11月29日以前,公开日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之后,不能构成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其次,专利法第23条第1款中的抵触申请,是指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以前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同样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本案中,由于证据1是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非抵触申请中指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因此证据1不能构成涉案专利的抵触申请。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相对于证据1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规定的理由不成立。

决定分析

在评判证据1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时,首先是由申请日进行判断,证据1申请日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以前,公开日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之后,不能构成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其次,由于证据1是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非抵触申请中指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因此证据1不能构成涉案专利的抵触申请。

2.2 案例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42011号)

案件概述

针对201630286748.2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涉案专利),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图3:案例二涉案专利附图

图4:案例二对比设计附图

证据1:201630199103.5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文献的打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10月26日。

请求人认为,证据1的申请日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以前,公开日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之后,构成涉案专利的抵触申请。证据1的电茶炉(即涉案专利使用状态参考图中所示的电茶炉)上有1个旋钮,其与涉案专利的旋钮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经对比,二者的整体造型、三座山体的形状以及在整体设计中所占占比、三座山体的位置关系以及山体之间的过渡山脊均相同,依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二者属于相同或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1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及相关文件的副本转送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于2019年09月05日收到专利权人2019年08月2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涉案专利为旋钮,证据1为电茶炉,二者的产品种类不相同也不相近、产品用途也完全不同。因此,二者不属于相同或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涉案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如对合议组成员有回避请求的,请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提交书面的请求书。

双方当事人逾期均未答复,视为无回避请求。

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能够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理由

1、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3条第1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证据的认定

证据1是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相对涉案专利,证据1是在先申请在后公开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文献,可用于评价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3条第1款

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第5节的规定,判断对比设计是否构成涉案专利的抵触申请时,应当以对比设计所公告的专利文件全部内容为判断依据。

涉案专利为旋钮的外观设计,从其使用状态参考图来看,涉案专利的旋钮可用于电茶炉上;证据1为一种电茶炉的外观设计,在其主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和立体图中公开了电茶炉上的旋钮的外观设计(下称对比设计)。可见,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均为旋钮的外观设计,二者具有相同的用途,属于种类相同的产品。

将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较,二者均为在圆形底部中间凸起三座小山的形状,小山之间的高度占比基本相同,从主视图观察,三座小山相连形成的三角状也基本相同。二者的主要不同点在于:涉案专利的底部较薄,对比设计未公开其底部的厚度。

针对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上述对比,合议组认为,二者的整体形状、具体小山形状及位置占比关系均基本相同,二者在底座厚度上的区别很细微,同时该部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通常会被遮挡,通常消费者通常不会对其厚度施以特别的关注,因而所述区别不足以对产品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此,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属于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

决定分析

本案较好的体现了抵触申请的判断思路,即判断对比设计是否构成涉案专利的抵触申请时,应当以对比设计所公告的专利文件全部内容为判断依据。证据1中公开了带旋钮的茶炉,该茶炉上的旋钮与涉案专利具有相同的用途,属于种类相同的产品,再明确具有相同用途后,进而对于二者的区别进行判断,考虑是否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03、外观设计抵触申请的判断思路与常见问题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关于“抵触申请的规定,是落实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重要举措,由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文件中不包含权利要求书,判断是否构成本条所述的“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以标明在两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外观设计产品为准。通过上述案例结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能够明确外观设计抵触申请的判断思路,即首先考虑对比设计的专利类型是否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外观设计专利。其次考虑其申请日是否在涉案专利以前,公开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后。再次考虑涉案与对比设计是否具有相同或相近的种类。最后进行具体设计要素的比对。

必须注意的是,发明与实用新型不能构成外观设计专利的抵触申请,构成外观设计专利抵触申请的应当是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在无效阶段无效请求人应该避免以发明或实用新型构成外观设计专利的抵触申请为理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如案例一的情形),可考虑发明、实用新型公开的线索,进1步的挖掘现有设计的证明文件。

明确对比设计是在申请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外观设计专利,且记载在申请日后的公告的专利文件后,基于涉案专利所保护的内容明确与对比设计是否属于相同或相近的种类,在确认为相同或相近种类后进行具体的设计要素比对。

在判断对比设计是否构成涉案专利抵触申请时,以对比设计所公告的专利文件全部内容为判断依据,与涉案专利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比较,当对比设计为包含涉案专利部件时,考虑对比设计中该部件与涉案专利是否具有相同或者相近种类,当明确为相同或相近的种类时,进1步的判断是否为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若申请阶段申请人先对产品整体提出保护,在申请日后提出部件保护,有较大概率会因抵触申请的情形导致在后申请(如案例二的情形)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在确权的初期应当梳理外观设计专利布局,通过将设计点的部件与产品整体同日申请,规避因自身布局失误造成权利的丧失。

04、结语

本文基于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的规范,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针对外观设计专利抵触申请的判断进行分析与总结,论述了外观设计专利抵触申请的判断思路,再结合笔者经验对相应情况给出了处理建议,希望对申请人、代理师等相关从业者有所协助。


参考文献:

[1] 尹新天,中国专利法详解.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03-01

[2]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外观设计审查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与保护.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5-04-01

[3]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5-02-01

[4]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外观设计审查部,外观设计专利文献检索.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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