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
浅谈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
外观设计专利是我国三大专利类型之一,也是企业和创新人最常申请的一种专利。
申请任何专利都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那么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是什么呢?
专利法尽管没有明文规定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应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但专利法却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别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所谓不相同是指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外观设计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在国内公开使用过,能够认为这是对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的新颖性的要求。从实质上而言"不相同"就能够视为是判断外观设计是否具有新颖性的标准。
所谓不相近似是指与申请日以前已经公知公用的外观设计相比,该外观设计有显著的特征,以致专业美工设计人员不能容易地从现有技术中演变出来。因此这里"不相近似"能够理解为是对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的创造性的要求。
至于外观设计专利的实用性,专利法中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其中,适于工业上应用,能够认为是对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的实用性的要求。
以上就是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大家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前能够对照上述条件核查一下自己的外观设计是否符合专利授权要求,对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成功率做1个大致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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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条件及不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内容
浅谈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条件及不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内容
我国的专利分为发明、外观设计以及实用新型专利三种。所谓外观设计,主要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一类新设计。
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不同,外观设计保护的不是技术方案,而是产品纯美感的设计。即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我国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这就是说,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不属于现有设计。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2、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3、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4、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别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5、富有美感。
根据上述要求,以下这些元素是不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
1、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不能重复再现的固定建筑物、桥梁等。
2、因其包含有气体、液体及粉末状等无固定形状的物质而导致其形状、图案、色彩不固定的产品。
3、产品的不能分割、不能单独出售或使用的部分。如一种适用于幼儿使用的双把手水杯,不能仅保护双把手,而必须与杯子一同申请保护。
4、对于由多个不同特定形状或图案的构件组成的产品而言,假如构件本身不能成为一种有独立使用价值的产品,则该构件不属于可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客体。例如,假如1个玩具由许多插接件相互插接而成,而各个插接件不能单独使用,也就是说不能构成独立产品,那么单独的插接件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仅有当该插接件和其他插接件一起作为插接组件玩具以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出,才能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5、不能作用于视觉或者用肉眼难以判断的物品,如集成电路,或在放大镜下才能观察到的纺织品图案
6、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不是产品本身常规的形态,如手帕本身原为四方形的平面产品,但若将手帕扎成花或鼠、兔等小动物的形状来申请专利是不能够的等等。
大家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前一定要搞清楚自己的产品设计是否符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和授权条件,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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