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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专利认识误区,企业专利申请策略有什么能够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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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专利认识误区,企业专利申请策略有什么能够选择

企业专利认识误区

(一)否认专利价值一种观点认为专利对于企业而言完全没有作用。长期以来,为鼓励专利申请,过多地强调了专利的作用。例如,过分强调专利申请的支出以及会给企业带来市场独占权,即专利会由于技术垄断带来巨大的利益,而较少强调申请策略的制定方法。有限的专利、专利的滞后作用,以及专利质量等原因,使有限的专利并不能如期实现赋予它的重大使命,导致认为专利投入只是花钱,很难获得回报。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对专利保护力度太弱,专利作用不大。目前我国对专利权的保护采取司法和行政“两条途径、协调运作”的模式,不利于专利权的保护。这两种途径在处理专利侵权案件的程序和结果上会造成执法不统一。除此之外,由于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不能依据司法解释来审理案件,而国家知识产权局又无法规定专利侵权的判定规则,因此往往出现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对于侵权判定的掌握与法院有所不同,这样就形成了同一专利案件,得到的处理结果却可能截然不同的局面,既不利于执法统一,又损害了法律的威严。(二)认为专利只是技术研发人员的事情对于技术型企业而言,技术研发部门是核心部门,企业专利的创造主要集中在技术研发部门,可是专利不仅仅是技术研发部门1个部门的事,更不只是几个研发人员的事。企业其他部门也与专利的产生保持着不可或缺的关系,特别是作为企业中负责专利事务的人员或部门,都与专利的创造息息相关。值得注意的是,在企业实践中,企业专利部门和技术研发部门往往有可能处于不同的管理层次。不同的管理位阶有可能会造成两个部门在有关业务开展上的冲突和分歧。企业在制订专利工作政策规划时,既要注意协调好两个部门之间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更要注意建立和维护彼此间良好的协调和协助关系。专利部门无论位于何种管理位阶,都必须给予研发部门战略上的指导,并在必要时集中其能够调动的一切资源,对技术研发部门的重点技术研发项目予以全力支持和协助。同时,研发部门由于专注于技术,对技术上的发展趋势有较高的敏感度,应当将其发现和觉察的可能具有战略意义的技术发展方向和动向提供给专利部门以提高专利工作的针对性和及时性。(三)注重专利数量而忽略专利质量中国的专利制度有幸与中国经济改革开放同步,专利制度的完善、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相互依赖,共同快速成长。到目前,我国的专利年申请量已达到了相当的规模,并保持快速增长的势头,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专利大国。可是,判断专利竞争力的强弱,不能简单地将其所持有的专利数量作为标准,对于1个企业而言专利不是越多越好。应该从市场意识和专利预期价值两个方面考虑企业的专利申请,即认为利润是决定发明专利申请策略的关键因素。企业在申请专利时,应该注重的是质量而不是数量,在面对是否将发明申请专利时应该考虑3个方面的因素:是否能阻止其他竞争者进入市场、能否作为商业谈判的筹码和能否进行专利许可获利。除此之外,还必须对新发明进行评估,评估因素主要包含:市场需求、竞争者的技术发展程度、可替代性、市场容量和技术专有性。认为能够在专利申请时撰写具体的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越宽越好,能够保证自己的优先权,权利要求说明书是能够打印的,这样能够缩短专利公开时间。当然,一件或几件专利很难为企业带来完全的技术优势,专利应该形成一定数量,形成专利组合,由于专利组合整体上的保护、防御和威胁力度远大于单件专利,并且整体的专利价值也将远远大于各单个专利的价值之和。构建专利组合,以组合的理念和方式进行专利管理和运用,是企业持续扩张的专利申请活动的必然结果。

企业专利申请策略有什么能够选择

企业专利申请策略有什么能够选择

企业在专利申请时,从竞争战略的角度考虑,为防止竞争对手洞悉自己的战略意图,或者为防止被竞争对手实施反控制手段,必须讲究一些策略。那么企业专利申请策略有什么选择?

企业易知产-企业专利申请策略有什么选择

集中申请策略和分散申请策略就是两种值得考虑的方式。就集中申请策略而言,企业在面对竞争对手基本专利包围时,为给对手实施反包围或为有效保护自己的专利范围,能够根据情况集中申请大量专利。

就分散专利申请策略而言,企业在出现开拓性的发明创造或者有重大改进性发明创造时,能够先在总方向上申请基本专利,其次将基本专利派生出的不同分支的发明创造以隐蔽形式申请专利,使竞争对手难以收集到自己的情报。

如实施申请人变换策略、申请撰写的隐蔽策略,如在专利申请的整体写法上避免将其与作为源头的基本专利申请联络在一起,从而起到分散隐蔽的作用。这两种专利申请策略互相补充,前者适合于包围对手的基本专利申请,以及短线产品的专利申请,后者适合于对企业未来发展关系重大的基本专利或者重大改进性专利申请,以及长线产品专利申请。

“收费门策略”也是申请专利的一种策略。这一策略的具体做法是:先对包含竞争对手技术在内的技术作综合分析研究,从中发现以后的研究方向。

其次再具体研究、预测以后的发展趋势。最后,“跳过”目前的研究阶段,抢先提交专利申请,将下一研究阶段可能出现的新技术以非常宽的权利要求加以覆盖——即使对采用这些新技术的产品结构只是1个模糊的概念。

企业易知产-一旦专利申请获得批准,对与自己获得的专利相关的工业领域而言就能够像是高速公路收费门一样,当实际的产品发展到自己的专利水平时,要求“路过”自己的专利时交纳“过路费”。

此外,在专利申请策略中,假如是涉及到对竞争对手专利的反控制,则能够采取绕开对方专利的策略。根据专利侵权理论,假如被告使用了原告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构成专利侵权。

假如被告没有使用原告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而只是使用了其中一部分,或者被告使用的某一技术特征与原告独立权利要求的对应特征存在本质区别,那么被告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

从这一原理出发,企业在研究竞争对手专利的基础之上,能够改变或者放弃竞争对手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某1个或者某一些必要技术特征。实施绕过策略通常包含省略部件法、使用新资料法、改进技术原理等手段,实施这一策略能够有效地抵制竞争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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