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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权申请分案请求书怎么写,聘请商标代理人

  
很多企业对品种权申请分案请求书怎么写,聘请商标代理人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品种权申请分案请求书怎么写,聘请商标代理人,希望大家能对品种权申请分案请求书怎么写,聘请商标代理人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品种权申请分案请求书怎么写,聘请商标代理人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品种权申请分案请求书怎么写,聘请商标代理人

品种权申请分案请求书怎么写

品种权申请分案请求书要写1申请日2申请号3品种暂定名称(中英文)3分案提交日4优先权日7品种所属的属或种的中文名称和拉丁文名称8 培育人9申请人(代表) 姓名或名称国籍或所在国(地区)10代理机构名称地址 邮政编码代理人 电话和传真11 申请文件清单。>

我们知道对于一些新兴植物的品种,所有人是能够申请专利的。但在具体进行申请的情况下必须填写一份植物品种权申请分案请求书,当然普通人是不太清楚这个请求书是怎样写的。那么,接下来,律图小编就围绕这个问题为您做详细分析,协助你了解相关知识。

一、品种权申请分案请求书的具体介绍如下:

此框由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填写

原案申请日

1、申请日

2、申请号

3、分案提交日

4、优先权日

5 、分申案请原案申请号

6、品种暂定名称(中英文)

7、品种所属的属或种的中文名称和拉丁文名称

8 、培育人

9、申请人

(代表) 姓名或名称国籍或所在国(地区)

地址邮政编码

联络人电话传真

10、代理机构名称 地址邮政编码

代理人电话和传真

11 、申请文件清单

(1) 分案请求书 份 每份 页

(2) 说明书 份 每份 页

(3) 照片以及简要说明份 每份 页

12 、附加文件清单

代理委托书

13、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签章

年 月 日

14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处理意见

年 月 日

二、填写常见问题

1、本表应使用中文填写,表中文字应当打印或者印刷,字迹为黑色。外国人名、地名无统一中文译文时,应同时标明原文。

2、本表中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内容的,应在方格内标上“×”号。

3、本表中所有地址栏,国内地址应写明省(直辖市或者自治区)、市、区、街道、门牌号码,外国人地址应写明国别、州(市、县)。

4、本表第6栏品种暂定名称应按《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命名。

5、本表第8栏培育人应当是对申请品种的培育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个人。培育人有两个以上的应自左向右依次填写,培育人排名不分先后。

6、本表第9栏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填写单位全称,并与公章中名称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填写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等。申请人有多个的,又未委托代理机构的,应当指定其中1个为申请人代表。代表人为单位还应当填写单位联络人姓名。

7、本表第10栏,委托代理机构的,应填写代理机构名称。代理机构指定代理人不得超过两人。

8、申请人应当按实际提交的文件名称、份数、页数正确填写本表第11、12栏,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将按实际收到的文件的数量逐项核实。

9、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的,在本表第13栏应盖代理机构公章。申请人未委托代理机构的,本表第13栏应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为法人的,应盖单位公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请求书中的申请人或者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应使用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

10、培育人、申请人填写不下时,应使用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统一制定的附页续写。

11、本表纸张大小为A4(210×297mm),重量不低于70g/m2。提交时一式两份,不得折叠。

在充分阅读了植物品种权申请分案申请书的填写内容后,相信大家都清楚这份申请书的内容还是比较复杂的,当然其中的每一项都是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假如你在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地方,能够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我们一定会尽快协助你解决法律疑问的。

聘请商标代理人

我国商标法对本国人申请申请注册商标的,并不一定要求有商标代理人,但对外国来我国申请申请注册商标的自然人、法人都要求必须由我国代理人机构进行代理。这种规定在许多国家的商标法中都有。许多国家商标法规定,在申请注册商标时,还必须委托申请注册国的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注册事宜。有些国家规定某些机关或团体为法定代理机构;有的国家规定必须委托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由于,在一国居住纯粹通过信件往来向另1个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是极为不便的,外国人不了解申请注册国的商标法规和申请注册手续,因此,不能不由代理人代其办理申请注册事宜。南斯拉夫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有关获得和保持商标权的事务,能够委托律师和顾问工程师办理。外国人在南斯拉夫有关获得和保持商标权的事务,必须委托一名有南斯拉夫国籍的专职代理人为代表。联邦德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德国没有营业所的注册商标申请人或商标所有人,仅有在他指定一名本国的律师为代理人,才能请求其商标方面的保护,并主张由其申请注册而产生的权利。该代理人有权在商标局和商标法院的案件程序中,在有关商标的民事诉讼中做代理人。对于以商标所有人为被告的案件,依代理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无营业所时,该代理人住所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日本商标法规定,在日本没有住所或营业所的人,不能办理注册商标申请等有关手续,假如必须办理,必须通过代理人办理。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假如不同意日本特许厅的法律处理时,本人不得上诉,只能通过代理进行。因此,假如到国外去申请申请注册商标,最好聘请一名可靠而又有能力的商标代理人代理其商标注册申请及办理其他商标事务为好。这一方面是许多国家商标法规定;另一方面当地的代理人也熟悉了解本国的商标法律,在申请过程以及以后的各种权利中,能为申请人出主意,克服申请中可能遇到的各种困难。不过,在聘请代理人时,应该了解该代理人的信誉,便于更好地完成委托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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