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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体制,美国知识产权的管理体系与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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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体制

美国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主要是司法保护。在执法方面,美国建立了多层次的司法体系。版权、申请注册商标、专利、植物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侵权案件的初审管辖法院为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美国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一般是在州法院审理,州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如有不服可向联邦巡回法院上诉,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知识产权案件中的专利纠纷一般在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审理,上诉则在联邦高级法院上诉法庭审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建立,减少了审理前的司法管辖权冲突,使专利制度更加稳定。除上述案件外,联邦地区法院还管辖涉及上述权利的不正当竞争和滥用商业秘密的初审案件。各州法院一般管辖州申请注册商标和按习惯法取得的侵犯商标权案及商业秘密的滥用和不正当竞争等案件。在行政程序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1TC)对根据《美国关税法》(1930年)第三三七节规定的案件(包含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口商品的案件)拥有管辖权。美国海关有权对准备进口美国的假冒商标的商品或盗版商品实行扣押。在执法实践中,知识产权持有人能够获得制止侵权和保留证据的临时救济,还可获得制止进1步侵权的永久性禁令、赔偿以及他最终救济。对于严重侵犯版权和商标权的行为,美国执法制度还规定了刑事制裁措施。同时,美国拥有一支专业素质较高的律师队伍,因此美国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多数在原被告双方代理律师的不断接触和商讨中得到解决,经双方律师商讨后仍不能解决的才诉诸法庭;由于美国解决纠纷的方式是法庭审判,法庭审理的时间较长,纠纷双方的代理费和诉讼费支出较大,因此多数纠纷当事人都希望通过律师之间的商讨得到解决,事实上许多纠纷也是这样解决的,这构成了美国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案的一大特色。美国知识产权法律律师协会(AIn人)是美国知识产权律师的社团组织,负责组织会员研究知识产权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会员与各方面的关系,组织会员开展对外的交流合作,并在每一年春、秋两季举办大型学术会议,秋季的学术年会目前在世界上已有了一定的影响。

美国知识产权的管理体系与管理机构

美国政府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由国会制定及修改《专利法》和相关法令;(2)联邦各级法院负责审理涉及专利的案件,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是最高权威机构,其判决对于包含美国专利商标局在内的所有政府机构、公司以及个人,都具有法律效力;(3)美国专利商标局主要承担专利的审查、公开等项事务性工作,不具备协调、指导全国专利工作的职能;(4)其他政府机构(如国防部、能源部、农业部、环保署、航空航天局、商务部、卫生部、各军种等)都拥有各自的专利管理部门,有权以各自机构的名义进行专利的申请、维护以及许可转让。美国联邦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按功能分为两类:一类是行政主管机关,如美国专利商标局,主管专利与商标业务。该局下设两大部门:一是专利、商标审查登记部门;二是专利、商标文件部门。前者主管专利商标计划控制及审查、登记,后者主管有关文件分类、技术评估及预测等。美国国会图书馆的著作权局主管著作权业务,尽管著作权的取得并非以登记为条件,但实际上各部门的著作权都在著作权局登记。另一类是特别设立的与科技法律有关的机构。美国国会为了研究科技政策、草拟科技立‘法、修正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案、收集最新的科技资讯等目的而设立了相应的机构,如国会研究服务睾、会计署、科技评估室、国会预算室等。除此之外,联邦政府为了协调知识产权的资讯,促进技术转移,于1991年通过法案,并在1992年成立了“国家技术转移中心(NTTC)”,该中心提供资讯及有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培训,并建立了资讯档案,把全美700多个实验室以及数千个研究开发成果资料纳入了“应用技术资讯系统<FLC:)”合作,通过全国6个“区域性技术转移中心(RITE)”进行技术评估、市场调查及技术中介等工作,是美国政府支持的规模最大的知识产权管理服务机构。美国商务部对国有专利负有推广的职责,但专利的实施和推广主要是由企业自主决定,由专利权人根据必须和市场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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