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新版权登记程序的最终规则是怎样的
近日,美国版权局宣布了一项关于新版权登记程序的最终规则,版权申请人仅需提交一次申请且交纳一次申请费即可登记多个网络文学短篇作品。该规则预计将于2020年8月实施,它将为寻求保护创意作品的多产作者、博客作者和其他网络内容创作者节省大量成本。
批量登记
一般而言,版权局会要求版权申请涵盖单一作品,为该作品单独缴费并提交单独的申请书和交存副本。版权局确实也对这一通用规则设定了某些例外,包含集体作品、未出版的作品集、出版的照片以及报纸或期刊等连续出版物或日常出版物。
以前,网络文学作品没有资格进行批量登记,由于它们不符合投稿条件。可是,考虑到许多作者不是通过传统的期刊方式,而是每天或几乎每天都在网上发布他们的作品,因此,版权局增加了新的规则以适应当前这些常见的做法。
新规则的具体内容
要获得“网络文学短篇作品”的申请资格,作品必须完全由文字组成,作品至少包含50个单词,最多不超过17500个单词。此类作品必须已经发布在网站或网络平台(包含社交媒体平台)上,包含诗歌、短篇小说、论文、散文、专栏文章、博客文章或社交媒体帖子。作品必须为纯文本,因此,包含视觉或声音元素的作品不符合此类批量登记的条件。
根据新的批量登记规则,1个版权申请中可包含多达50部此类作品,并只需支付一次申请费(目前为65美元)。申请书中涉及的所有作品都必须已在3个月内在线发表,并且申请书中必须列出所有作品发表的最早和最晚日期。所有作品都必须由同一位作者创作,或者假如作品为共同创作,则必须由同一组共同作者创作。假如作品是共同创作的,那么每个作品的共同作者必须是相同的,否则申请将被拒绝。职务作品不符合此类登记的条件。
版权局目前正在为该批量登记规则设置新的在线申请系统,预计新申请系统将于2020年8月开始启用。该申请将必须提交每个作品的交存副本,并将规定上传这些副本的技术要求。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书必须为每个作品提供1个单独的数字文件,每个作品的文件名必须与申请书中提交的相应作品的标题相匹配,并且每个作品都必须生成单独的压缩文件(ZIP)并上传到申请系统中。版权局将严格执行这些申请规则,因此建议申请人谨慎认真遵守申请须知。
要点
这种新的批量登记规则为网络发表作品的作者获得对其作品的版权保护提供了强大的支持。目前的规则仅容许对此类作品进行单独登记,并且实际上每个作品都必须交纳65美元的申请费(假如该作品不是职务作品则为45美元,由单一作者同时也是索赔人来支付)。新规则将容许最多50部作品一次登记,而只需支付65美元的申请费,对于符合相关要求的作者而言,可节省大量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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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修法完善专利保护客体审查标准关于专利申请咨询
美国修法完善专利保护客体审查标准-----专利申请咨询
今年1月4日,美国专利商标局(下称USPTO)公布了新修订的专利保护客体审查指导意见(2019 Revised Patent Subject Matter Eligibility GuidanCE,下称指导意见),该意见于今年1月7日生效。本次修订旨在提高USPTO专利保护客体审查标准的清晰性、一致性和可预测性。
修改的主要背景
近十年来,美国在专利保护客体审查方面经历了非同寻常的混乱和不明确性。2010年至2014年,美国最高法院就Bilski、Mayo、Myriad、Alice等一系列案件作出判决,判决结果对于专利保护客体的判断标准影响极大。针对上诉判例,Alice/Mayo测试法应运而生。
当进行专利保护客体审查时,USPTO遵循以下步骤:
步骤1:明确权利要求的主题是否属于方法、机器、产品或组合物这4种法定发明类型之一,假如不属于其中任何1个法定类型,则以其属于非法定主题而拒绝该权利要求,假如权利要求的主题属于上述法定类型之一,则继续应用步骤2(即Alice/Mayo测试法)进行判断;
步骤2A:判断权利要求的主题是否属于司法例外(例如自然规律、自然现象和抽象概念);
步骤2B:假如属于司法例外,则再判断权利要求中是否包含“显著更多的要素,使它们超出司法例外的范畴。
此后,美国有大量的专利被认定为不属于可授权的客体,因而引发了业界持续的争议。这些争议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法规对于专利保护客体标准的规定过于模糊,为专利权注入了不可预测性和不稳定性;二是专利代理人与申请人难以预测专利申请的前景,专利审查员也增加了大量工作来处理相关争议;三是专利保护客体的判断标准时而严格时而宽松,不同人对同1个权利要求是否符合客体标准结论不同。更具体而言,争议的焦点之一是认为司法例外过于宽泛,特别是针对抽象概念缺乏有效定义;焦点之二在于认为Alice/Mayo测试法不明确,导致不可预测性。
针对上述问题,USPTO局长安德烈&midDOT;扬库自2018年2月上任以来,始终将明确专利保护客体标准作为工作重点。指导意见的公布践行了USPTO对于专利保护客体标准重新审视的承诺,也为消除相关标准的不明确性提供了有益尝试。
修改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主要针对Alice/Mayo测试法中的步骤2A进行了进1步明确和细化,并保留了步骤1和2B的完整性。具体来讲,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界定了抽象概念
针对业界广为诟病的抽象概念模糊不清这一问题,指导意见将抽象概念限定为以下三组内容:
1.数学概念:数学关系、数学公式或方程、数学计算;
2.组织人类活动的特定方法:基本经济原理或实践(包含对冲、保险、降低风险);商业或法律活动(包含合同形式的协议、法律义务、广告、营销、销售活动或行为;业务关系);管理个人行为或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或互动(包含社交活动、教学、遵循规则或指示);
3.心理过程:人脑执行的概念(包含观察、评估、判断、观点)。
(二)明确关于“司法例外判定的两步审查
在指导意见中,USPTO进1步将步骤2A分成两个子步骤(为便于理解,本文分别称步骤2A(i)和步骤2A(ii))。在子步骤2A(i)中,审查员应明确权利要求是否描述了司法例外,例如抽象概念,假如是,那么在子步骤2A(ii)中,审查员将进1步明确“所述司法例外是否结合了该例外的实际应用。假如一项权利要求包含了司法例外,但没有将该司法例外与实际应用相结合,那么该权利要求最终“指向司法例外。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根据步骤2B进1步分析。
修改的重要意义
针对专利保护客体判断标准问题,美国专利体系长久以来留下了众多模糊不清的地带,Alice/Mayo测试法也缺乏清晰的操作指引,因而也为专利审查带来了诸多问题。USPTO也认识到“以一致的方式恰当应用Alice/Mayo测试法已被证明是非常困难的,并且导致了巨大的不明确性,发明人及利益相关者难以预期什么专利客体是适格的,因而尝试综合现有判例,消除关键概念的模糊性,尽可能为专利保护客体判断提供更合理的分析框架。
首先,为了提高明确性和可靠性,USPTO在子步骤2A(i)中定义了抽象概念这一专利保护客体判断过程中的关键术语,协助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有所遵循,避免了审查过程中的主观性和反复无常。指导意见还特别明确了某些特殊情况的处理方式,例如,假如审查员认为某些权利要求尽管不包含上述定义中的内容可是仍然描述了抽象概念,则相关权利要求的主题能够被认为指向“暂定的抽象概念。假如该权利要求最终被拒绝,那么审查员必须将相关内容提交给技术中心(即审查部门)负责人,该负责人必须对该拒绝进行批准并提供具体理由。
其次,指导意见进1步明确在子步骤2A(ii)中审查员必须判断“司法例外是否结合了该例外的实际应用。这一规定以一种更为明确和更为有意义的方式为审查员判定司法例外提供了规范和有效指引。判断的具体步骤包含:(a)明确在司法例外之外,权利要求中是否包含附加要素;(b)单独和组合评估这些附加要素是否与司法例外的实际应用相结合。指导意见中还给出以下示例性的指引,指明什么情况属于抽象概念与实际应用相结合:
附加要素体现了计算机功能的改进,或对其它技术或技术领域的改进;
附加要素应用或使用司法例外实现对疾病或医疗状况进行特定治疗或预防;
附加要素结合特定机器或制造方法共同实施或使用司法例外;
附加要素实现特定物品转化或缩减到不同的状态或事物;
除了将司法例外的使用与特定技术环境联络起来之外,附加要素以某种其他有意义的方式适用或使用司法例外。
子步骤2A(ii)与步骤2B在某种程度上存在易混淆之处。指导意见中对此也加以澄清:“修订的步骤2A(ii)中并不包含对于附加要素是否是广为人知的及是否是常规活动的判断,即使附加要素是常规的,仍有可能是司法例外结合了实际应用,因而满足保护客体的要求。换句话说,即使专利在步骤2A(ii)中未能满足保护客体要求,其仍有可能在步骤2B中通过测试。指导意见中也提供了具体示例以澄清步骤2A(ii)和步骤2B之间的区别。例如,权利要求涉及数学方程式和一系列数据采集步骤等抽象概念,审查员在修订后的步骤2A中可能会认为数据采集步骤是无关紧要的方案外活动,因此判定司法例外没有结合实际应用,故权利要求的主题不满足专利保护客体要求。然而,当审查员在步骤2B中重新考虑数据收集步骤时,审查员假如能够明确数据采集步骤的组合是以一种以非常规的方式采集数据并因此包含“创造性概念,超出了司法例外的范畴,那么审查员能够判定该权利要求的主题是符合保护客体要求的。
面临的主要挑战
尽管指导意见以一种非常积极和明确的方式为专利保护客体的判断提供了有益的指引,但USPTO的尝试能否有效扭转美国专利保护客体审查标准的不一致性和不明确性仍有待观察。
该指导意见的地位略显尴尬,效力能否充分发挥尚有待检验。指导意见的内容将替换USPTO现有专利保护客体判断的相关规定,该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仅作为USPTO内部管理使用的工具。所有USPTO审查员都应当遵循指导意见的规定,可是USPTO审查员未遵守相应规定并不能成为上述或申诉的依据。因此,怎样充分发挥指导意见的作用尚需在实践中不断摸索。
指导意见明确并调整了相关概念,可是新的概念也带来了新的不明确性。怎样清晰理解指导意见中新引入的概念尚缺乏实践指引。如什么叫“司法例外与实际应用相结合,怎样判断结合程度,怎样明确实际应用,审查员怎样解释三类抽象概念,在具体的审查实践中仍有待明确。
指导意见细化了判断步骤,但也为USPTO审查员以统一的方式正确地应用带来了挑战。怎样确保超过8500名的专利审查员和法官以一致的方式应用Alice/Mayo测试法一直以来就是USPTO面临的主要课题。新的指导意见尽管并未偏离现有审查实践,可是毕竟引入了新的程序和新的概念。因此,USPTO仍需通过广泛而高效的培训确保各审查部门以及审查员之间一致的审查实践。
指导意见仅为USPTO内部规范,法院系统的司法实践不受其约束。在专利保护客体问题上,USPTO提出要主动施加影响而不是被动遵从各级法院的判决。目前业界也普遍认为指导意见是提升专利制度清晰性的1个积极措施,美国法院应当充分考虑该指导意见。可是通常司法部门关注的是专利申请是否符合相关判例法的要求,而不是USPTO所细化的判断方法是否得以满足,具体司法实践仍将对USPTO的审查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USPTO正从实质审查、授权后程序、培训等方面全方位入手,着力提升相关审查标准的清晰性和一致性。这既是充分满足业界诉求的务实行动,也是应对新兴技术领域发展的有利举措。尽管指导意见的效果仍有待进1步观察,可是与美国专利保护客体判断相关的审查标准、司法判例以及业界反馈等仍需加以持续关注、认真研究,一方面为我国完善相关领域专利审查标准提供有益参考,另一方面为我国申请人海外获得专利保护提供实务指引。(赵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