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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九江市武宁县:国外专利奖励10万元,知识产权贯标奖励4万元,江西九江市修水县创新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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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九江市武宁县:国外专利奖励10万元,知识产权贯标奖励4万元,江西九江市修水县创新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江西九江市武宁县:国外专利奖励10万元,知识产权贯标奖励4万元

一、资助对象

1、申请注册或登记在本县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

2、户籍在本县或具有武宁县居住证并在本县工作的个人。

二、资助项目

专利授权奖励、申请注册商标奖励、知识产权运用奖励、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奖励、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奖励、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奖励、专利引进奖励、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奖励、知识产权维权奖励、知识产权对外交流资助。

三、资助期间

今年1月1日至今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的上述专利授权、荣誉称号或者实施项目等(今年已经享受过武宁县的相关奖励政策的除外)。

四、资助标准

根据《武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宁县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武府办发(2021)1号)的相关规定开展资助和奖励。

五、申报方式

1、自行打印相关申请表格,按照要求填写完整。

2、单位按要求提供的资料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按要求提供的资料复印件均需由申请人签署其姓名与日期。

3、递交的资料为复印件的,递交资料时应同时提供原件,原件核对后退还。

4、每个申报人都必须填写《武宁县今年度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汇总表》,汇总表需同时上报纸质版和电子版。

5、申报资料一式一份,武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407办公室进行现场审核。

六、申报受理时间

申请资料请于2021年3月1日起至2021年4月1日(法定工作日)期间报送,逾期不予受理。

七、申报要求

申报人须提供正确的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如提供账号有误导致资金无法到账的责任自负。申报资料纸质一式一份,电子稿发送至指定邮箱。

申报地址:武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407办公室(武宁县西海大道9号);

联 系 人:艾玲莉、朱艳梅;

联络电话:0792-2760216;

联络邮箱:784205830@qq.com。

江西九江市修水县创新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培植我县首位产业(机械制造)、重点产业(绿色食品)的壮大与发展,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我县社会研发投入持续增长和科技创新驱动能力不断提升,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赣发〔2016〕5号)文件精神,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县机械制造产业、绿色食品产业和当年纳税超两千万元的其他产业中的规模以上企业,在企业研发投入和科技创新工作中贡献突出的给予特殊奖励。为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发挥政府奖励资金的引导作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使用管理坚持“聚焦产业、合理配置,科学安排、统筹兼顾,规范操作、强化监管”原则。

(一)聚焦产业,合理配置。创新奖励基金重点支持县委、县政府确立的首位产业机械制造类、主导产业绿色食品类和当年纳税超两千万元的其他产业中的规模以上企业,每一年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支持奖励计划。

(二)科学安排,统筹兼顾。创新奖励基金主要用于产业发展中的企业研发投入和科技创新奖励,由县财政统筹安排,最大限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修水县县级传统产业优化升级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修水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与本暂行办法兼容,企业不得重复申请同类奖励项目。

(三)规范操作,强化监管。创新奖励资金的使用严格按规程操作,从项目申报、资料提供、审核到研究明确,均实行阳光操作,财政及相关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效益的监管,真正发挥资金引导作用。

第三条 资金用途。

(一)科技创新支持。重点支持机械制造和绿色食品产业领域的技术研究及技术标准研制;支持功能型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平台建设与发展。

(二)人才引进支持。重点支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等各类科技人才培养和引进,促进小微企业打造成科技型企业,支持政策参照《九江市人才新政30条》执行。

(三)成果转化支持。发挥创新奖励基金的引导作用,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力度,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打造具有国内外行业竞争优势的科技企业,加强创新成果转化与应用。

第四条创新奖励基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奖励金额结合企业当年纳税情况。

第二章 申报操作程序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由符合条件的企业于当年12月底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逾期不予受理,提交相关资料:

1.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包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最近1个月会计报表;

3.企业研发人员结构表;

4.能说明企业申请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技术合作协议等)企业与技术持有单位合作的项目签订技术合同时,技术持有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质的单位;

5.项目技术相关佐证资料(如能说明技术创新性的有关技术文件、产品鉴定、检验、检测报告等);

6.项目如涉及废水、废气、固废排放,提供当地环保部门的相关证明。

7. 企业当年度纳税证明资料;

8.其他必须提供的证明资料。

(二)聘请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验收报告。

(三)领导小组对企业申报资料和审核验收报告进行核查并组织评审。

(四)公示。

第六条 支持标准。

(一)对企业在项目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研究开发等过程中的相关支出进行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项目研发支出的10%,支持额度不超过200万元。支持范围包含人工费、直接投入费用、仪器设备购置和安装费、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其他费用等与技术创新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当年产品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一项的,给予最高支持不超过20万元奖励;获得实用新型专利的给予一项最高支持不超过1万元奖励。

(三)企业建立院士工作站的支持50万元,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支持20万元。

(四)企业每引进一名高科技人才,给予相应奖励。引进院士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引进一名博士学位以上或具有专业高级职称以上人才且工作时间1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引进一名硕士学位或具有专业中级职称以上人才且工作时间1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五)常见问题。

1.专项经费主要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并探索开展其他支持方式。具体支持方式,结合科研活动特点和承担单位性质在编制和发布项目指南时明确。

前补助是指创新项目(课题)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科研计划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和科研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明确的拨款计划及任务实际完成进度核拨专项经费的支持方式。

后补助是指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成果或者服务绩效,通过验收审查或绩效考评后,给予经费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2.申报完成后企业信息(企业名称、联络人、电话等)发生变更的,须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之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备。

3.加大核查力度,经领导小组后续核实调减企业研发经费的,或企业自行调减研发经费的,补助金额相应核减。经核查已拨付补助资金超过调减后应拨付金额的,企业应积极退回。

4.企业的研发项目通常都包含两种:当年完结的和跨年度的,跨年度的研发项目在核算研发费用时,应密切关注研发费用预算与研发项目验收报告,以合理分摊各年度的研发费用。

第七条 本办法由修水县创新奖励基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所制定的创新奖励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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