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贵港市发明专利资助奖励办法去年12月18日,贵溪市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

  
很多企业对贵港市发明专利资助奖励办法去年12月18日,贵溪市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贵港市发明专利资助奖励办法去年12月18日,贵溪市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希望大家能对贵港市发明专利资助奖励办法去年12月18日,贵溪市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贵港市发明专利资助奖励办法去年12月18日,贵溪市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贵港市发明专利资助奖励办法去年12月18日,贵溪市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

贵港市发明专利资助奖励办法去年12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促进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提高我市专利工作质量和发明专利拥有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条例》、《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1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资助和奖励办法》,结合贵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奖励经费由贵港市财政预算安排,在市本级应用研究与开发经费中列支。

第三条 资助奖励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资助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资助奖励经费预算安排,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编制年度资助奖励经费的预算和决算,管理资助奖励经费,做好资助奖励申报受理、审核、公示、拨付等环节的工作,开展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资助奖励的对象、范围、标准和条件

第五条 资助奖励的对象包含在贵港市申请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社会团体等法人单位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居住证地址在贵港市行政辖区内的中国公民。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资助奖励对象为第一申请人或第一专利权人。

第六条 范围和标准

(一)资助范围和标准

1.资助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未获得专利费用减缴的部分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2000元/件。

2.资助通过专利合作条约(即PCT)申请的国际发明专利申请费用1万元/件。

3.资助国内有效发明专利自授权当年起6年内的部分年费,以年费实际发生额的50%进行资助。

4.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并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其自授权当年起7至9年内的国内有效发明专利,以年费实际发生额的70%进行资助。

5.资助贵港市人民政府认为必须并符合本区域产业发展的专利申请资助。

(二)奖励范围和标准

1.奖励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0.5万元/件;奖励代理贵港市发明专利申请并获授权的专利代理机构0.1万元/件。

2.奖励通过PCT获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2万元/件,奖励代理贵港市通过PCT获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的专利代理机构0.2万元/件,同一发明技术获得多个国家授权的最多奖励2次。

3. 奖励首次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其中,规模以上企业2万元/家,小微企业1万元/家。

4.企事业单位年度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0件、30件、50件、100件的。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

5.奖励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10万元/家,奖励通过企业知识产权规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5万元/家。

6.奖励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30万元/件;奖励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10万元/件。

7. 我市通过招商引资落地的企业从区外引进发明专利的奖励2000元/件;贵港市现有子公司从外省公司总部转移回来的发明专利奖励2000元/件。

8. 奖励贵港市人民政府决定必须奖励的专利授权项目。

第七条 资助奖励条件及情形

(一)权属清晰、明确,无专利权属纠纷。

(二)所有获奖专利必须在贵港市内存续期不少于3年。

(三)资助奖励对象近3年内未被纳入国家和自治区的失信惩戒名单(已修复的除外)。

(四)申请奖励的专利代理机构必须具备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资质,并在广西知识产权局以及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五)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所列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专利不予资助奖励。

(六)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4、5、6点外,其他已获自治区级资助奖励的专利(项目)不能重复申领。

(七)获奖项目在贵港市本级不出现重复资助和奖励。

第八条 申请专利资助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贵港市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二)《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复印件,通过PCT申请的国际发明专利提供PCT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三)发明专利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发票的复印件,发票原件已报销入账的,须提交入账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加盖财务章以及发票复印件。

(四)专利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交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委托办理证明、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五)专利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委托别人代办的,须出具代办委托书和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共同专利申请的须出具共同人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申请发明专利年费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交《贵港市发明专利年费资助申请表》,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发明专利年费发票复印件。

(七)以上要求的复印件,都必须提供原件备核。

第九条 申请专利授权奖励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贵港市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获自治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培育奖励申请表》。

(二)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

(三)该专利审定授权说明书首页复印件。

(四)专利权人为单位的,须提供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委托办理证明、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五)专利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委托别人代办的,须出具代办委托书和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共同专利申请的须出具共同人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获国家/自治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培育单位批文及相关证明资料;通过企业知识产权规范管理体系认证的证明资料;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优秀奖的证明资料,同时提供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委托办理证明、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七)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对应奖励的,提供委托代理合同原件、复印件及专利相关证明资料。

(八)以上要求的复印件,都必须提供原件备核。

第四章 申请办理期限和流程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助和奖励项目(另有规定的除外),应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在满足条件起六个月内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流程

(一)申报。申请人于每月最后5个工作日将申报资料报送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二)初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申请及资料形式审查。

(三)公示。初审通过后在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不予资助或奖励。

(四)拨付。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资助奖励经费拨付至申请人或申请人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账户。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资助奖励经费实行总额控制,以当年预算额度为限,专款专用。经费主要用于推动全市专利工作,开展专利申请、维持和托管、委托专利服务以及资助奖励有关发明人及相关人员等。当年的资助奖励经费如有结余,由市财政局收回总预算统筹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三条 资助奖励经费的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科技、知识产权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十四条 违规处理

(一)申请资助奖励经费的单位或个人对所提供资料和凭证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悉数追回已资助奖励的经费,且3年内不予资助奖励,并纳入单位和个人诚信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办理资助奖励业务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去年9月1日起实施。2012年4月1日贵港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发布的《贵港市专利资助奖励暂行办法》(贵科字〔2012〕11号)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贵溪市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

贵府办发〔2020〕11号

贵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贵溪市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垦殖、园艺)场,市政府各部门:

《贵溪市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贵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今年3月18日

贵溪市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

为响应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西省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攻坚行动方案》(赣府厅发〔2016〕85号)文件精神,鼓励企业创造发明,提高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动性,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本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奖励对象

凡在贵溪市工商申请注册、税务登记的企业(且当年应有研发投入),合法经营的企业可依本办法申请奖励。但出现重大安全生产、环保事故、受到知识产权行政处罚的企业除外。

第二条奖励条件

(一)申请奖励的知识产权包含: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软件著作权,且应具有较好市场应用前景。

(二)知识产权权属明确。

第三条奖励的范围和标准

(一)范围

1.当年新授权的知识产权。

2.当年申请发明专利五件以上(含五件)的企业。

3.所授权的知识产权属于国家及省、市重点发展的技术领域和行业。

4.所授权的知识产权属于其它技术领域和行业,但技术含量较高。

5.以5年以上独占许可形式向贵溪市已申请注册企业授权的知识产权。

6.所授权的知识产权没有知识产权纠纷。

7.所授权的知识产权应是通过具有代理资质的服务机构代理的。

8.对企业以套取知识产权资助经费为目的,当年被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部门)列入申报异常,未按要求填报研发投入等的,一律不予奖励。

(二)奖励标准

1.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0000元。

2.当年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2000元。

3.当年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600元。

4.当年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授权的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按照国内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同等予以奖励。

5.当年以5年以上独占许可的形式或转让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5000元。

6.当年申请发明专利5件(含5件)以上,作为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奖励15000元。

7.当年申请发明专利10件(含10件)以上,作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30000元。

8.原产地标志奖励。对获得地理标志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每件奖励10万元。

9.示范企业奖励。对认定为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10.知识产权贯标资助。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或再认证的企业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同一企业只资助一次。

11.专利奖奖励。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12.中国驰名商标奖励。对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知识产权申请奖励的企业须提供的资料:

(一)贵溪市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授予的知识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五条申报奖励程序

(一)奖励申请每一年第四季度受理,次年第一季度兑现。

(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奖励资金的知识产权资料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资料报市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市政府会议批准,以市政府名义进行奖励表彰。

第六条受奖励的单位应当积极履行加快知识产权转化、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使其尽快形成成生产力。

第七条申请奖励的企业应提供真实的资料和证件,如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全额追回已奖励的款项,并依法追究责任,5年内不再享受此办法规定的奖励。

第八条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建立知识产权奖励台帐,并要求企业建立专利奖励经费的台账,确保奖励经费的专款专用。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贵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溪市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的通知》(贵府发〔2018〕41号)文件同时废止。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