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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标奖励100000元,亳州市推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

亳州市推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

亳政办秘〔2020〕51号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知识产权在激励企业自主创新、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和保护营商环境方面的作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l6〕6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l7〕52号)、《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机构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亳政秘〔2019〕19号)等精神,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所指的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包含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以及相关的各类示范试点项目、服务机构等。

第三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含在我市工作且在我市居住1年以上的非我市居民以及在我市就读的非我市户籍的在校学生)。

第二章 知识产权创造奖补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对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1万元资助;对授权后缴清六年年费的发明专利,每件再给予0.3万元资助。对获得国外(含境外,下同)发明专利授权的,按获授权国别(地区)每件资助2万元。

第五条 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对上1年度新获得的驰名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省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集体商标、国际注册商标(含马德里国际商标)、“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单位,每件分别给予3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6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对上1年度取得注册商标证的商标,每件给予0.1万元的奖励,由市财政和受益地财政各承担50%。

第三章 知识产权保护奖补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胜诉后,对专利权人维权诉讼费用,按20%的占比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补助,补助额度国内最高不超过2万元、涉外维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 对在我市新申请注册成立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登记开展专利申请业务的代理机构,每授权一件发明专利奖励0.2万元。对代理我市专利业务的代理机构,1个年度内,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20件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每超过1件另奖励0.1万元。

第四章 知识产权运用奖补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产品自授权之日起1年内销售收入达到3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示范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对企业以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的,一次性按贷款利息、担保费和评估费总额的5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购买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保险费率不超过2%的,给予保费50%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三条 对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批准开展重大经济科技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并通过评审验收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第十四条 鼓励我市企业引进省外发明专利用于生产经营,每引进1件省外发明专利,每一年给予0.5万元补助,连续补助2年。

第十五条 对上年度获授权发明专利2件及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知识产权专员1万元奖励。对我市当年通过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且5年内服务于我市专利工作的,给予1万元奖励,通过专利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评定的人员,给予0.3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对当年获得国家、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市)区和开发区(园区)示范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当年列为国家、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市)区和开发区(园区)试点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五章 资金申请及发放程序

第十七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政策所涉及的补助奖励项目申请的审核等工作,每一年受理一次,提出奖补资金分配建议,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每一年据实编制资金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在下1年度拨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出现违法违规专利、商标注册申请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取消当年奖补资金,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申报该项目资金。

第二十条 对申请补助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的,一经发现,责令其退回已取得的所有补助,并取消其以后补助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出台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兑现时间自今年1月1日计算,凡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此为准。《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亳政〔2009〕90号)和《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专利资助和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亳政办秘〔2016〕110号)同时废止。

贯标奖励100000元,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专利资助奖励办法

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专利资助及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为主线,以增量提质、提升发明创造水平为导向,促进知识产权与产业深度融合,建设创新型园区,鼓励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以下简称“新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知识产权创造、实施与保护的主动性,促进新区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柳州市有关政策和办法,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区经济发展局负责新区内的专利资助和奖励工作,资助和奖励经费来源于新区财政预算拨款。

第三条 在审核通过后,如总体经费超出当年预算,将择优资助和奖励,同等条件下以优先申报者为优。

第二章 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获得授权的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且专利权属在新区;以及中国专利奖、贯标认证企业、促进专利转化运用的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可申请新区专利资助和奖励。

第五条 资助和奖励的对象为在新区工商、税务机关申请注册和纳税并已入新区科技服务企业信息库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联合申报的上述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资助和奖励标准

一、企业、事业单位

(一)授权奖励

1.国外:获得欧盟、美国、日本发明专利授权每件奖励40000元,获得其它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每件奖励30000元。对同一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按其中资助较高的标准予以奖励;

2.国内: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每件奖励20000元。

(二)其他资助和奖励

对通过国家标准GB/T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0元。

二、社会发明人

(一)国外:获得欧盟、美国、日本发明专利授权每件奖励20000元,获得其它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每件奖励10000元。对同一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按其中资助较高的标准予以奖励;

(二)国内: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每件奖励10000元。

三、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1000元。

四、中国专利奖

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00元和100000元。

五、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一)新到新区申请注册并纳税的专利服务机构,具有专利代理资质,1个年度内营业额不低于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0000元;

(二)对于专利代理机构每一年代理新区企业、事业单位发明专利授权数量超过20件的,每家给予10000元奖励,每增加发明专利授权20件的每家追加奖励10000元;

(三)以上两项奖励累计不超过50000元。

六、专利成果转化后补助

设置A、B两类。(一)A类: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进行转化,技术合同登记及付款完成时间在上1年度1月1日-12月31日,技术交易总额为10万元(含)至50万元的成果,按支付的技术交易额的30%予以补助;技术交易总额为5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成果,技术交易额在50万元以内的按上述30%的标准补助,超出50万元的部分按技术交易额的25%补助;技术交易总额为100万元(含)以上的成果,技术交易额在100万元以内的按上述两项的标准补助,超出100万元的部分按技术交易额的20%补助;单项成果补助额度通常不超过100万元。对个别特别重大的购买成果,给予“一事一议的特别支持,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企业按照《柳州市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补助暂行办法》(柳科字〔2017〕6号)享受补助后,不重复享受新区补助。

(二)B类:企业转化自有科技成果,于上1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在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系统上登记在案,转化科技成果产生的效益不小于500万元(近3年累计),经自治区科技厅评审通过的既认定奖励10万元。

第七条 奖励的条件和说明

一、申请奖励必须获得对应的授权证书或是获奖证明;

二、如专利权为共有,则第一、第二专利权人必须同时符合第二条的条件。共同创造发明或共享专利权者只能获得部分资助,按专利权人次序排名第一位的给予60%资助,排名第二位的给予40%资助,排名第三位及以后的不予资助;

三、单个企业、事业单位每一年专利授权奖励不超过50万元(不包含专利成果转化后补助);个人专利授权奖励每一年不超过6万元。

第三章 申报和受理

第八条 专利资助与奖励申报采取自愿申报原则,新区经济发展局每一年3月1日至3月31日、9月1日至9月30日各受理一次专利资助与奖励,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 申请奖励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专利奖励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代办处开具的缴费发票(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发票原件;申请人为单位且发票原件已报销入账的,须提供单位开具的证明以及复印件);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代办处发出的授权通知书以及复印件,授权证明以及复印件,贯标认定证书以及复印件,中国专利奖获奖通报复印件;

(三)该专利申请文件的《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四)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开户许可证资质复印件,委托别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专利权人(含共同专利权人)的授权委托书。专利代理机构还须提供《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专利事务所代理发明专利汇总表》;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身份证以及复印件。

二、专利成果转化后补助

(一)A类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同时具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信息表(A类)、成果持有证明、成果交易证明。

(二)B类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同时具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信息表(B类)、成果持有证明、成果登记证明、成果转化效益证明。

以上证明原则要求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政府部门下达的项目合同及核发的证书(验收证书、结题证书、效益证书等)。如提供其他证明资料(如单位引进一项成果,该成果转化形成一项新产品的情况,新产品的销售合同及付款证明、纳税证明等),则由新区经济发展局判断是否采纳。资料要求真实可靠,提供单位对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凡复印件均需出示有效证件原件以供核对查验。申报资料一式一份,用A4纸装订,同时提供汇总电子文档。

第十条 资助及奖励办理程序

一、申请:填写《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并在“申请人签章栏签名、盖章,同时提供所要求的资料。

二、受理审查:由新区经济发展局受理申请,对符合资助条件或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经由新区经济发展局、新区财政局会审后报新区管委会审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属于资助和奖励范围的;

2.弄虚作假、不能提供有效证明资料的;

3.涉及专利纠纷或者侵权的;

4.专利权人之间存在意见分歧或分歧纠纷的;

5.其它不符合资助条件或奖励条件的情形。

三、支付:新区财政局按新区管委会的审批意见办理资助和奖励支付。

第十一条 资助与奖励费支付方式

新区专利资助资金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资助与奖励经费的管理

一、新区经济发展局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专利资助和奖励工作,办理专利资助和奖励的受理和审核,财政局负责对接受资助的项目进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二、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对骗取专利资金的专利权人将拒绝其以后的全部资助和奖励申请并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资助与奖励经费按当年预算进行补贴,择优补贴,同等条件下先申报的先补贴,预算经费补贴完后如无法增加预算,将不再补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新区管委会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试行两年。原《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专利资助及奖励办法(试行)》(阳管发〔2016〕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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