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利申请的十大误区,你一般需要知道
关于专利申请的十大误区,你必须知道!
美国专利界有句名言:“凡是太阳底下的新东西都能够申请专利。这也告诉人们,只要是由人发明创造出来的新事物,都能够拿来申请专利。可是现实生活中有不少发明家,认为既然自己发明了新产品,申请专利只不过是走个形式而已,只要简单填写资料,就能申请成功。其实这样的观念是错误的,申请专利的过程存在着许多误区,一不小心就会中招。
下面小七就给大家罗列出专利申请的十大误区,大家可都要擦亮眼睛好好看看,千万别被这些误区给坑了!
误区一、自主研发成果不申请专利就有知识产权
不少人认为,只要是自主研发的创新成果,就拥有了自主知识产权。而事实上是,自主研发的科技成果假如不申请专利,就无法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在中国,对于专利申请采取“先申请原则,两个以上的人就同一发明分别提出申请时,不问其作出该项发明的时间的先后,而按提出专利申请时间的先后为准,即把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申请的人。
因此,若是发明人没有对创新成果及时申请专利,却被别人抢先申请并授予了专利权,那么发明人是无法追究别人的法律责任的。
误区二、产品投入大规模生产后才去申请专利
不少人认为,等到产品投入到大规模生产之后,才是申请专利的好时机。其实到了这个情况下,你再去申请专利,已经晚了。哪怕侥幸获得授权,专利也处在不稳定的状态之中。此时你若是发现别人侵权的现象,也会被侵权人以专利申请之日技术已经被公开的理由反击,还可能面临钱财两空的风险。
误区三、改进过后的专利产品不必须再申请专利
有些技术人员认为,只要申请了专利,就后顾无忧了,哪怕之后改进了产品,也不必须再次申请。这样的观念是错误的。
改进过后的专利产品若不及时申请专利,当有其别人对此产品进行改进并申请了专利,那么原专利权人不仅无法对自己的产品更新换代,还在不经意间变成了侵权人,丧失了自己的知识产权。
误区四、一项科技成果只能申请一项专利
一项科技成果只能申请一项专利?其实不然。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类型有三类,分别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一项产品发明可同时申请多种专利,技术方案也能够同时申请实用新型以及发明专利。
通常说来,实用新型专利4-7个月左右能够授权,而发明专利则要1年多的时间。因此,若是发明人急于获得专利授权,那么能够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值得一提的是,能够同时申请实用新型和发明的发明创造,必定是与结构有关的创新。
误区五、获得了专利证书就获得了有效的专利权
获得了专利证书就获得了有效的专利权,这是多数专利权人的普遍认识误区。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为例,在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提出申请之后,按照专利法的规定,是不必须进行实质审查的。因此,即使以前有人就相同的技术方案申请过相同的专利,你的申请仍有很大的几率被批准。
若是在专利有效期内,没有人对你的专利提出异议或是有人提出无效宣告但复审委员会经过复审后维持了你的专利权,你的专利才是真正有效的专利。
误区六、技术方案交代不清楚
不少发明人在提交专利申请文件时,对技术方案一笔带过,或是以技术保密为由不肯透露更多的技术方案,导致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事实证明,若是一件专利在申请时被审查员以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为由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那么专利申请极大的概率被驳回。
误区七、专利申请前不做任何检索
不少人在专利申请各种资料报表都准备好了,却懒于做查新检索,这是十分不明智的。假如有人先前已经就某一技术方案申请过专利或者在相关文献中公开,你在没有检索的情况下也就这一技术方案申请专利,是不会有任何成效的。
误区八、先发表论文或成果鉴定再申请专利
由于发表论文或者成果鉴定会向大众公开技术内容,会导致专利申请失去新颖性而得不到保护,因此小七不建议大家发布论文或成果鉴定后再申请专利。
误区九、对专利缺乏有效的管理
现实生活中,企业申请了专利却不好好管理,造成时间、精力、钱财损失的案例比比皆是。有的是专利文件之间互相冲突,有的是专利权已经遭受侵犯但由于对专利特征不了解,不能及时提起诉讼。
误区十、没有长远的专利战略发展规划
1个企业应该对自己行业内的基本专利状况及外围专利状况有十分明确的认识。仅有这样,才能找到技术突破口,排除别人专利障碍,确立自己的专利优势,从而赢得更加广阔的市场。因此,有计划地实施专利战略对于企业极其重要。
纵观全文,大家是不是对专利申请的十大误区有了清楚的认识了呢?大家若是还有什么疑问,都能够在文末留言给小七,小七会为你们尽情解答的~
关于专利实审程序中修改的那些事
原标题:关于专利实审程序中“修改的那些事
专利实审程序中的重点之一在于权利要求的修改,假如碰到令人纠结的修改情况,该怎样快速而正确地抉择。以下,笔者分享自己在实审处理实践中的8个经验。
01
OA答复修改之,是否能够增加新的从权?
笔者经验:完全OK。
尽管《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 5.2.1.3(4))中明确规定了不能够增加新的从权。然而,在OA答复实践中,对于“新加入从权的修改,审查员通常是予以接受的。
这可能是基于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落入到独权的保护范围的前提下。即,鉴于独权已经明确了最大的保护范围,而无论怎样修改其从属权利要求,对应技术方案的最大保护范围始终不会发生改变,因此这种增加从属权利要求的修改并没有超出原始记载的范围,因此审查员通常是会容许这种修改的。
笔者建议:当申请人在OA答复过程中存在想要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的需求时,不妨能够大胆地增加,以获得期望保护的技术方案。
02
OA答复修改之,是否能够增加新的独权?
笔者经验:不是很乐观,必须看情况。
不同于增加新的从权,对于增加新的独权,审查员并不是同样抱有宽松的态度,而是通常严格按照《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 5.2.1.3(3))的规定进行。通常,是否能够得到审查员的认可取决于新限定的技术方案是从原始权利要求中提取,还是从说明书中重新提取。
一方面,假如新的独立权利要求是从原始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演变过来,则即使新增了1个新的独权,可是整体权利要求所限定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实际上没有改变,仅仅是限定方式发生了转变。这样的修改是能够被审查员认可的。
另一方面,假如新的独立权利要求是基于说明书中的记载而重新形成的,那么通常审查员不会予以接收。由于这种修改已经扩大了原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保护范围。当一件申请进入到实审阶段时,其原始保护范围已经明确,即审查员认为申请人已经明确了该专利申请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以及限定的范围,因此在OA答复中进行扩大范围通常会遭到审查员的拒绝。
笔者建议:想要保护的技术方案范围应尽量在申请撰写阶段得到充分明确,并且能够考虑先把保护范围进行最大化的限定,以便于后期具有进行各种修改的余地。
03
OA答复修改之,是否能够修改独权/从权,使其保护范围变大?
笔者经验:同上述相同理由。
与上述增加独立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的思想是一致的。即,对于从属权利要求的任何修改,审查员通常给予接收。然而,对于独权,则必须考虑修改后的限定范围。假如修改后的范围明显大于原始范围,则将不被接收。
笔者建议:同上述相同建议。
04
OA答复修改之 是否能够加入完全未被原始记载的技术内容?
笔者经验:并不是绝对不能够。
尽管《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对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否则被认定为修改超范围。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这种修改也是有可能得到审查员的认可的,而非会被一概而论的否定。由于专利法规定的是不超出原始记载的范围,而范围有时不仅仅局限于原始记载的内容本身,还包含记载内容所涵盖的隐藏范围。因此,假如想要新加入的内容落入在隐藏范围内,那么加入这些特征将完全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笔者建议:当进入实审的申请文件的确存在缺陷,而导致不得不加入未被原始记载的内容时,申请人不妨能够尝试大胆加入这些特征来克服问题。可是,前提在于,应当在意见陈述中清楚地分析出这些特征落入到原始公开范围内的详细理由,以有力地说服审查员而加快审查员的认可时间,从而加快审查进程。
05
OA答复修改之 是否能够增加未被记载的数值?
笔者经验:完全不OK。
在中国专利审查实践中,审查员对于涉及到数值的修改通常较为严格。权利要求中的修改后的数值必须是明确记载在申请文件中的数据并且处于原始范围内,而不能仅仅是被原始范围所保护的数值(《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 5.2.2.1(2))。否则,将被审查员认为是修改超范围而不予接收。
笔者建议:数值的修改有时会影响到1个专利申请的新创性判断。能够在申请文件的撰写阶段较全面地在说明书中记载想保护的数值范围内的多个代表性数值,认为后续阶段提供更多的修改可能性。除此之外,假如涉及到试验数据和结果,也能够考虑将试验数据列表在说明书中,以提供更多的修改基础。
06
OA答复修改之 通知书中的未驳回权项是否被审查员认定可授权?
笔者经验:审查意见有时也可能情绪化。
这种情况直接能够明确的是,至少在当前阶段审查员是认可未驳回权项的新创性的。当然,在大多数的审查实践中,在后续阶段也是仍然被认可的。可是,必须说明的是,也同样存在审查员在后续阶段进行了新的检索或者有了新的判断,而导致又否定了该权项新创性的可能性,只是这种可能性相对较少。
笔者建议:对于未驳回权项,在加速审查进度方面,申请人完全能够考虑加入未驳回权项而解决新创性问题。假如在后续审查进程中,审查员重新驳回了该权项,申请人也能够把该权项重新写回从属权利要求,来避免无必要地缩小保护范围。
07
收到“授权通知书之后,是否还能够修改权利要求?
笔者经验:已经与审查员确认,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中国专利审查实践,专利权人仅有在无效程序中才有机会修改原始授权文本。也就是说,收到“授权通知书后,没有可能修改权利要求。
笔者建议:假如申请人想在授权后进行修改,无非是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理想,或者权利要求中存在一些小的错误未被更正。对于前者,只能是在前期阶段做足工作来规避失误,或者能够考虑申请分案来达成目的。对于后者,形式上的错误即使存在,但不会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技术方案本身的理解,因此保护范围实际上并不会收到影响。因此,即使没有修改成功,可是不会影响后期的专利稳定性。
08
申请被驳回之后的可执行程序以及相应的持续时间
笔者经验:驳回之后的程序还是相当重要的。
收到“驳回决定之后,申请人能够进行“复审请求程序(能够在收到“驳回决定后的3个月内提交)。这之后,申请人通常仅具有2次修改机会,因此必须充分把握住。
第一次修改时机,提交复审请求时。其次,该修改方案首先经过原审查员进行审查(即,前置审查)。通常审查时间为1个月,假如这1个月内没有收到“复审决定书,这标明原审查员没有接收该修改方案,其次案件正式进入复审阶段,由复审委的审查员组成的合议组进行审查。
值得一提的是,假如原审查员没有接收这次的修改方案,那么很大的可能是合议组也不会接收,则会下发“复审通知书。仅有极少的情况下,合议组会直接撤回原审查员的驳回决定,而直接下发“撤驳的复审决定。
第二次修改时机,提交针对“复审通知书的答复时。通常,在正式进入复审程序的0.8~1.5年之后,能够收到“复审通知书。并且,提交复审答复之后的6个月左右能够收到“复审决定书。
笔者建议:复审阶段中的两次修改尤为重要,很大程度上,最终是否能够撤回驳回决定取决于提交的修改方案。而在明确修改方案方面,更换思路是尤为重要的。即,由于先前的争辩思路已经不被审查员认可,那么继续按原有思路,很大概率仍然是失败。此时,重新找寻新的区别点,并且将新旧区别点进行结合说明,往往能够更容易说服审查员。因此,假如能以新的角度来修改权利要求,则会提高收到撤驳的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