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这些内容你一般需要了解
关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这些内容你必须了解
外观设计专利是我国三大专利类型之一,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对象是产品的装饰性或者艺术性的外形外表设计。
专利知识解析:想进行专利权转让,这几个常识一定要了解
《专利法》第59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标明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包含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其中主视图最为重要,由于它最能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的美感。在明确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还要注意从这些视图中找出能够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美感的各项要素。
关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有一些事项是专利权人必须格外注意的。
1、审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应当首先明确专利权保护范围。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以标明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以及设计要点、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以及诉讼程序中的意见陈述、应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要求在专利申请程序中提交的样品或者模型等,能够用于解释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
2、当事人提交的用以证明专利产品外观设计发展转变的相关证据,能够在明确保护范围时予以考虑。
3、在明确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区分使用状态参考图与转变状态产品的使用状态视图。
使用状态参考图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对在简要说明中未写明外观设计产品使用方法、用途或功能的新开发的产品,或者在一些使用方法、用途或功能不明确的产品无法进行分类时,为了便于对该产品正确分类而要求专利申请人提供的视图。使用状态参考图不能用于明确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可是能够作为明确产品类别的因素。
转变状态产品的使用状态视图,应当作为明确产品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依据。
4、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将请求保护的色彩作为明确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要素之一,即在侵权判定中,应当将其所包含的形状、图案、色彩以及组合与被诉侵权产品相应的形状、图案、色彩以及组合进行综合对比。
5、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保护色彩的,专利权人应当提交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或认可的相关证据,用以明确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必要时,应当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专利审查档案中的色彩进行核对。
6、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大小、资料、内部结构,应当排除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外。
7、相似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各个独立的外观设计分别明确。基本设计与其它相似设计均能够作为明确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
相似外观设计,是指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在多项相似外观设计中,应当指定一项作为基本设计。相似基本设计与某一相似外观设计之间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并且二者之间的区别点在于局部细微转变、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设计单元重复排列或者仅色彩要素的转变等情形。
8、成套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与组成该成套产品的每一件外观设计均已显示在该外观设计专利文件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其权利保护范围由组成该成套产品的每一件产品的外观设计或者该成套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明确。
成套产品设计,是指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作为一件外观设计申请提出并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无效宣告官费用PCT国际专利申请时间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电子商务专利侵权
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有什么规定
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有什么规定?
我国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采取的是形式审查制度,只要专利行政部门经过初步审查,认为该申请手续完备且符合知产代理师规定的形式,就授予专利权。
这里讲的初步审查,同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程序基本一样,即主要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是否符合知产代理师规定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两个方面:一是对专利申请文件的形式进行审查。二是对专利申请的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那么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中有什么规定和要求呢?
一、关于审查员的规定:
一项外观设计专利由1个审查员完成,完成后在档案封面及各项通知书上加盖审查员名章;假如中途必须更换审查员,需经领导批准,违反规定,审查结果无效。
审查员实行回避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员应当自行回避或者当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回避:
1、是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的;
2、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
3、与专利申请或者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和审理的;
4、专利复审委员会成员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的。
二、审查员的初步审查必须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假如确需进行实地调查、鉴定、演示等,应当有专利申请人的邀请书,并经领导批准后才能进行。
三、关于驳回的规定:
经审查员初步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要求而需驳回的申请,审查员应报审查室主任审查,并在档案封面上加盖主任的名章,在复审过程中,前置审查意见书应经审查部部长审查并加盖名章。
四、关于专利申请档案的规定: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档案应清楚记载和反映审查的全过程,档案封面的审查程序记录不得涂改,对于申请人的文件应当保存原件,寄回复印件,对于必须寄回的知产代理师文书原件,可保留复印件。
五、检索的规定: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能够驳回的理由,应当授予专利,专利申请人在专利公告后,能够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作出检索报告,经检索申请专利的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法规定,应引证对比文件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