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关于企业名称和姓名的界定,关于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很多企业对关于企业名称和姓名的界定,关于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思考和建议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关于企业名称和姓名的界定,关于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思考和建议,希望大家能对关于企业名称和姓名的界定,关于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思考和建议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关于企业名称和姓名的界定,关于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思考和建议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关于企业名称和姓名的界定,关于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关于企业名称和姓名的界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将“擅自使用别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别人的商品”规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解释》第六条第一款将企业名称和姓名界定为“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申请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这些规定能够从以下方面进行理解:首先,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企业名称和姓名的保护立足于制止仿冒行为。《民法通则》对于企业名称和自然人姓名的保护做出了基本的规定,这些规定除具有确认基本民事权利的意义外,主要是立足于保护人身权的角度保护企业名称和姓名。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企业名称和姓名的目的则是制止造成市场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企业名称是市场主体的名称和企业重要的营业标识,消费者或者购买者能够通过不同的营业标识而识别商品的来源;自然人的姓名与特定的商品联络起来时,也能够产生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识别商品来源作用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因别人擅自使用而引起市场混淆的,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仿冒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次,这些规定的保护范围及于国内的企业名称和国外的企业名称。《解释》对于企业名称保护的规定,既立足于国内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规范和使用实际,又履行《巴黎公约》关于厂商名称保护的国际义务,对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应当保护其依法登记申请注册的企业名称,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企业字号,按照企业名称予以保护;对外国企业名称的保护,则不要求其必须已在中国登记申请注册,但应要求已在中国作商业使用。国内的企业名称必须是经企业名称登记主管部门核准申请注册的名称,但考虑到企业名称通常是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以及组织形式诸元素构成的,其中字号最具识别意义,使用具有知名度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使用企业名称产生同样的结果,且经济生活中对于涉及企业名称的仿冒行为或者权利冲突,通常都是由于使用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而引起,因此,《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视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除此之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三)项不仅制止仿冒国内企业的名称的行为,并且制止仿冒国外厂商名称(字号或者商号)的行为。该规定本身也是落实《巴黎公约》第八条关于“厂商名称应在本联盟一切国家内受到保护,没有申请或申请注册的义务,也不论其是否为商标的一部分”的规定的重要国内法规定。国外的厂商名称无论是否在国内申请注册,均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保护,但必须以在中国境内使用为要件。因此,《解释》第六条第一款将“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纳入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之列。最后,姓名在具有商品来源的标识意义时,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保护。特别是,对于图书、光盘等文化产品而言,作者、演唱者等的姓名往往成为购买者识别商品来源和作出购买决策的重要依据,倘若在商品上擅自使用别人姓名,会导致购买者对于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并且,在文化市场领域,使用笔名、艺名等的情形较为常见,笔名、艺名等与姓名具有同样的商品来源识别意义。因此,《解释》第六条第二款将“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纳入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姓名”的范围。

关于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原标题:关于企业知识产权(IPR)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企业IPR人员一定要深入研究本企业(以及所属行业)的技术和市场产品线,而不应该仅仅把自身的工作定位于通常意义上的沟通与协调;IPR部门必须通过与市场部和研发部的密切合作切入企业的核心业务并体现出自身独特的价值,解决企业经营活动中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痛点。知识产权部门展现出卓有成效的专利布局、专利挖掘、专利技术引进以及专利纠纷的准备工作等专业能力一定能够得到研发、市场等兄弟部门和企业领导层的认可,从而有力地提升本部门在企业中的形象、地位和话语权。

许多企业知识产权(IPR)工作人员觉得,知识产权部门在企业中地位低下,领导不重视,其他部门不配合,在研发人员面前挺不直腰杆,沟通协调困难,做事全靠求人,必须依仗人脉关系。笔者觉得,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顺当开展,不应该如此被动,求人不如求己,能够通过开展一些特色业务向领导和兄弟部门展示IPR部门独特的价值和重要性。

一、利用专利布局切入企业核心业务,成为企业核心业务部门

西方企业知识产权部门的核心工作包含在研发和市场部门配合下完成企业专利布局。专利布局的根本目标是通过在一些市场领域,围绕一定的产品和技术有目的地进行专利部署,为企业的市场竞争服务,维护、巩固和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地位。为了实现该目标,专利布局工作的重点是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制定专利布局规划,围绕企业的产品、技术和市场领域针对性地实施专利部署,获得合理的专利数量和分布结构,形成有价值的专利组合。这些因素包含:1)企业内部因素,即企业自身的产品和市场规划、经营模式、专利定位,已有的专利储备状况,以及所掌握的产业资源、研发力量,技术优势等;2)外部环境因素,即技术的演进趋势、行业的发展动态、市场的竞争环境,以及竞争对手的产品和市场规划、技术和专利等方面的竞争实力等;其中,专利布局在数量规模上,要与企业自身所掌握的技术资源、市场份额相匹配,要与行业整体专利规模和竞争对手专利储备量保持一定的均衡性;在分布结构上,要突出企业的优势技术、重点产品和主要市场领域,并覆盖保护自身产品和对抗竞争对手所必需的专利部署点。

由此可知,为企业提供专利布局的知识产权服务人员必须懂得企业所在领域的专业技术知识、市场产品知识(业务知识),还必须熟悉企业自身技术特点和企业擅长或具有销售渠道的产品市场方向。要求知识产权服务人员必须在技术领域具有足够的深度、广度、高度和强大的学习能力,在产品线和市场的规划方面具有足够的经验和能力,并且能够深入到企业的研发和市场部门之中,充分与研发和市场工作人员沟通交流,对于企业内部和外部的技术以及市场现状甚至未来发展趋势有深入理解,才有可能承接并高质量地完成企业专利布局的任务。

企业知识产权服务人员在专利布局的过程中,必然逐步接触并理解本企业的市场产品战略,从提升企业市场竞争能力的视角对于该市场产品战略进行审查、完善和修正。企业的市场产品战略是企业对其所生产与经营的产品进行的全局性谋划,是企业所有工作的重中之重。产品战略是否正确,直接关系企业的胜败兴衰和生死存亡。因此,企业IPR部门假如以专利布局作为抓手切入企业核心业务,即参与由市场部和研发部垄断的公司业务和产品方向的掌控和规划工作,与市场部和研发部共同主导企业市场产品线和技术发展方向,能够将知识产权部门从企业中无足轻重的边缘地位变成企业核心业务部门,彻底摆脱在企业内部被边缘化、人微言轻的困境。企业知识产权服务人员主动进行专利布局,主导技术发展,同时也就避免了完全被动等待研发人员提交技术交底,研发人员有什么给什么的现状,转变为主动引导技术人员向规划的产品和技术发展方向开展研发活动。

二、专研企业主业技术方向、协助研发人员深度挖掘技术方案

美国的专利代理机构还提供一项特殊的申请业务。对于某些技术复杂的发明申请,顾客对原代理人撰写的申请文件不满意的,代理机构能够提供懂得专利法的该技术方案所属领域的资深技术专家重新撰写申请文件,重点是协助顾客梳理技术方案的创新点,从技术角度进行提炼、归纳、总结和升华,在此基础上重新拟定权利要求。同发明人相比,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深技术专家不仅懂专利法,并且作为同行,比发明人技术水平更高,对技术方案乃至整个行业的技术现状的理解更深刻。由此可知,企业专利申请和对研发人员已有技术方案的深度挖掘必须的并非单纯通常的交流沟通能力,而是服务人员实实在在的研发经验和专业技术水平。向资深技术专家的方向发展,在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展示自身的技术水平和技术见解,是改变企业IPR在研发人员面前弱势地位,赢得研发人员尊重和配合的最佳方法。事实上,在美国的专代行业也有一种说法,代理人最好是博士,以防被研发人员轻视,从而影响双方的合作。

1个人的精力毕竟有限,要求专利代理人在其代理的所有专利申请所属的技术领域都成为资深技术专家是1个基本不可能达成的目标。企业IPR相对于代理机构代理人的最大优势在于其对技术的学习能够聚焦到本企业所在的主要技术领域,从而可能通过对该技术领域的深入专研成为资深技术专家。

三、研究本公司产品的技术缺陷,向上级提供专利技术引进建议

笔者在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期间曾经完成了1个特殊任务:调研行业龙头美国Trimble公司RTK美国专利技术库,梳理Trimble公司RTK技术发展演进方向,分类整理重要核心专利技术,向中海达公司RTK研发团队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实用技术。针对广州中海达公司产品技术缺陷,提交值得引进的美国专利技术清单。前述调研过程中,用Matlab实现Trimble公司RTK部分固定解GPF专利技术,并处理实验数据。

领导之因此交给笔者这个任务,主要原因在于:公司的研发人员技术水平与西方同行尤其是一流大公司的研发人员差距太大,致使自己开发的RTK定位软件产品性能完全无法与西方公司的同类产品相提并论,难以得到国内顾客认可。国内研发人员普遍缺乏国际视野,难以检索和理解国外高价值专利技术方案。公司想引进国外先进专利技术,却无从下手,不清楚应该具体引进哪几件专利以及保护的技术方案。

IPR人员应该沉下心深入到研发部门,了解本公司产品技术上的痛点,利用专利检索,有针对性地协助研发人员找寻能够解决产品技术缺陷的专利技术(尤其是外国专利)。笔者现在的一位同事在华为工作期间,其供职的知识产权部门就担负着搜寻并通过专利交易购买外国先进专利技术弥补华为产品技术缺陷的任务。该部门卓有成效的专利引进工作得到了华为公司研发、销售等兄弟部门和上级领导一致的好评和认可。

四、专利维权的技术法律准备工作

计算机软件、芯片集成电路、FPGA、固件具有特殊性,无法通过其外观或外在可见的结构组成知晓其内部实施的技术方案。仅有得到该产品开发过程中以高级语言编写的程序设计文件,(对于软件和固件是由高级计算机软件语言编写的程序,对于芯片集成电路和FPGA是高级硬件描述语言编写的程序),才能够判定该产品是否侵犯某一件发明的专利权。我国现有的司法鉴定中心就是通过涉案产品以高级语言编写的程序代码与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之间的比对来作出是否侵权的司法鉴定结论。这一类产品侵权的证据存在于侵权企业本身的核心技术文档和商业秘密之中,而每1个程序员或研发人员都必须与雇主签订保密协议,不得向外界泄露其为企业编写的程序代码。

由此可知,处理这一类侵权案件最艰巨的任务就是怎样取得证据,即侵权方的产品设计文件、用高级语言编写的程序。假如无法取证,申请专利的结果就成了向侵权者免费公开提供技术方案。笔者的1个顾客企业(成都优博创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老总就曾经当面提出过专利侵权取证的问题,并标明假如不能解决该问题,则申请专利对企业而言就不是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最佳方式。可是,随着专利保护力度的增大,专利侵权赔偿额度的显著提高,专利战的威胁已经变得非常现实。没有专利护航的企业在专利战中将会处于只能被动挨打而无法还击的尴尬处境。因此,怎样完成计算机软件、芯片集成电路、FPGA、固件类产品技术方案的专利侵权的证据采集就成为相关企业以及IPR部门无法回避的紧迫问题。

在国外也有人试图通过收买侵权方的工程师或程序员,通过黑客或者派人潜入办公室窃取其设计文件。可是,假如司法部门支持这种涉嫌违法犯罪的取证方式,则会为某些觊觎别人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人从事商业间谍活动大开方便之门。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制定法律规定,专利权人必须为怀疑别人专利侵权向法院提供可信/合理基础,法官才能够立案并要求涉嫌侵权方交出其产品设计文件供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侵权鉴定。

在实际操作中,国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采用逆向工程方法找寻专利侵权的合理基础。假如软件或固件产品采用汇编语言编写的小程序,能够通过反汇编方式逆向工程(对于大中型程序,即便通过反汇编得到其对应的汇编语言代码,由于代码量太大、复杂度高,程序员也难以根据该汇编语言代码分析出程序的技术方案或程序中隐藏的技术方案);假如软件或固件产品采用以JVM和.NET为代表的程序编译和运行平台生成的公共中间语言代码或字节码,能够通过反编译方式进行逆向工程;其它类型的软件或固件产品以及芯片集成电路和FPGA(即多数情况下)只能通过黑盒子分析方式实施逆向工程。

笔者在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参与北斗星通/和芯星通星云SOC芯片(Nebulas)和板卡的开发期间,以笔者在被美国导航学会(ION)学术会议PNT 2013录用并安排宣读的论文中对一种本行业的标准算法的理论研究成果(即数学分析)和计算机仿真结果为基础(计算机仿真结果验证了数学分析的正确性和有效性),有目的有针对性地设计测试方案,并从测试取得的数据中鉴别出由数学分析得到并经计算机仿真确认的算法特征,以黑盒子分析逆向工程方式完成星云SOC芯片总设计师亲自交予的明确行业龙头美国天宝(Trimble)公司某款产品是否使用了该标准算法的任务。

由于我国现有的司法鉴定机构对于此类问题尚不能提供基于逆向工程的取证服务,IPR部门能够利用与研发部门的密切关系,参考国外的逆向工程取证方式,与发明人共同探讨维权的策略和具体的取证办法。由于取证本身并不是发明人和研发人员的工作任务,IPR人员能够在向发明人学习并充分理解其技术方案基础上,摸索、尝试各种逆向工程取证方法,为可能的维权和专利战作一些前期准备工作。

综上所述,企业IPR人员一定要深入研究本企业(以及所属行业)的技术和市场产品线,而不应该仅仅把自身的工作定位于通常意义上的沟通与协调;IPR部门必须通过与市场部和研发部的密切合作切入企业的核心业务并体现出自身独特的价值,解决企业经营活动中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痛点。知识产权部门展现出卓有成效的专利布局、专利挖掘、专利技术引进以及专利纠纷的准备工作等专业能力一定能够得到研发、市场等兄弟部门和企业领导层的认可,从而有力地提升本部门在企业中的形象、地位和话语权。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